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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以下簡稱移動變電站)及其各組成部分,即礦用隔爆型干式變壓器(以下簡稱干式變壓器)、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高壓負荷開關(以下簡稱高壓負荷開關)或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高壓真空開關(以下簡稱高壓真空開關)、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電纜連接器(以下簡稱電纜連接器)和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低壓側饋電開關(以下簡稱低壓側饋電開關)或礦用隔爆型移動變電站用低壓側保護箱(以下簡稱低壓側保護箱)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項目及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移動變電站及其專用的干式變壓器、高壓負荷開關或高壓真空開關、電纜連接器和低壓側饋電開關或低壓側保護箱。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各類電弧加熱裝置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以及訂貨和供貨等。 本部分適用于各類工業用煉鋼電弧爐、鋼包爐、埋弧爐(礦熱爐)、真空電弧爐等。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渣重熔爐的產品分類、技術條件、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技術分級、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訂貨和供貨等。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形式的電渣重熔爐。
GB/T 10067的本部分規定了大型交流電弧爐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技術分級、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以及訂貨和供貨。本部分適用于額定容量70 t及以上的煉鋼用三相交流電弧爐,對類似的工業用大型電弧爐或大型直流電弧爐可供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定了電能計量柜的技術和結構要求、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交流50 Hz、額定電壓0.38 kV~35 kV、額定電流20 A~1 000 A與供電設備配合使用的相同金屬結構型式的高、低壓整體式電能計量柜和0.38 kV~750 kV的高、低壓分體式電能計量柜。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分類、防護等級、一般要求、試驗、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以及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系統(除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
本標準規定了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范圍內,高原型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高原型成套設備)的術語和定義、高原環境條件參數、要求、試驗規范、資料、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海拔2000m以上至5000m,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000V、頻率不超過1000Hz。額定電壓為直流不超過1500V的高原型成套設備。本標準適用于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本標準也適用于頻率更高的裝有控制及功率器件的成套設備,如電子裝置集成到配電裝置的成套設備、帶有軟啟動功能的成套設備等。在這種情況下應采用附加的要求。本標準同時適用于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機床、起重機械使用的成套設備或在易爆環境中使用的成套設備及民用即非人員使用的設備等,只要他們符合有關的規定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單獨的元器件及自成一體的組件,諸如電機啟動器、倒熔開關、電子設備等,以上設備應符合它們各自的相關標準。
GB/T 23507的本部分規定了石油鉆機輔助用電設備、井場電路的術語定義、通用技術要求、輔助用電設備、井場電路、試驗及標志、包裝和貯運。本部分適用于陸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氣鉆井用石油鉆機的輔助用電設備及井場電路。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對電快速瞬變抗擾度試驗要求、試驗電壓波形、試驗設備及配置、試驗方法及程序、試驗結果評定及試驗報告的編寫,也規定了與不同環境及安裝狀態有關優先選擇的試驗等級。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機械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電快速瞬變抗擾度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雜物電梯和液壓雜物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雜物電梯是服務于規定層站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它具有一個轎廂,轎廂的尺寸和結構型式不允許人員進入。轎廂借助于鋼絲繩或鏈條懸掛或柱塞支撐,由電力或液壓驅動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剛性導軌上運行。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許運送人員的雜物電梯。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雜物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1000V以下,直流1500V以下的電氣安全設計的基本準則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氣設備的安全設計。或產品的安全設計應依據相應的標準規定。沒有的或產品的安全設計方法時,可依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生產單位和在電力生產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氣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發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35kV級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輸電、變電和配電企業所有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具有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設施的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銅冶煉安全生產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銅冶煉設備設施安全要求、銅冶煉作業安全要求、應急管理等。本標準適用于銅冶煉企業的設計、施工、驗收、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
GB/T 29771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機械用數字控制器設計、制造、驗收及應用的基本要求,包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和隨同技術文件。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AC 1 000 V、DC 1 500V,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的工業機械用數字控制器或數字控制裝置(以下簡稱控制器),例如,金屬切削機床、鑄鍛機械、木工機械、特種加工機床、塑料機械、紡織機械、縫制機械等配用的控制器。其他機械的數字控制器也可參照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