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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三相插頭插座的型式、基本參數和尺寸。本標準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交流頻率為50 Hz、額定電壓為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32 A的三相插頭和三相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本標準不排除將三相插頭插座用于建筑工地,或作農業、商業用途。
GB/T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用于連接互聯網和傳輸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動式插座。信息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24 h期間內平均不超過+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電器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產品名稱、結構與部件、設計參數和技術性能以及一般工作條件與試驗要求等方面的術語。本部分適用于低壓電器產品及其標準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所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72.5 kV,借助外殼防護的電氣設備的防護分級。本標準的目的如下:a) 規定電氣設備下述內容的外殼防護等級:1) 對人體觸及外殼內的危險部件的防護;2) 對固體異物進入外殼內設備的防護;3) 對水進入外殼內對設備造成有害影響的防護。b) 防護等級的標識。c) 各防護等級標識的要求。d) 按本標準的要求對外殼作驗證試驗。各類產品引用外殼防護等級的程度和方式,以及采用何種外殼,留待產品標準決定,對具體的防護等級所采用的試驗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必要時,在有關產品標準中可增加補充要求。可在有關產品標準中作具體規定的細則參見附錄B。對特殊型式的設備,產品標準可以規定不同的要求,但至少要保證相同的安全水平。本標準僅考慮在各方面都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保證達到所需要的防護等級。如果某類設備滿足試驗一般要求而且所選擇的防護等級適用于該設備型式,則本標準也適用于該型式設備的空外殼。有關機械損壞、銹蝕、腐蝕性溶劑(如切削液)、霉菌、蟲害、太陽輻射、結冰、潮濕(如凝露引起的)、爆炸性氣體等外部影響或環境條件對外殼和殼內設備破壞的防護措施以及防止與外殼外部危險運動部件(如風扇)的接觸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不與外殼連接的隔板以及專門為人身安全設置的阻擋物,不看作外殼的一部分,本標準不予研究。
本標準規定了單聲、立體聲、多路聲廣播以及數據的調頻廣播的技術規范。 本標準適用于米波調頻廣播。相關設備的生產、測試、驗收、維護等均應符合此標準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安全中安全概念、安全要素、安全措施、保護元器件、試驗和其他相關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標準制修訂、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技術資料及教材或書刊。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和電子設備與機械系統,包括以協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組機械,但不包括系統更高層次的方面(例:系統之間的通信)。 本部分可應用于額定電壓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過36kV和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的情況下工作的設備或設備的部件,對較高的電壓或頻率,需滿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壓設備”一詞也覆蓋了作為再高壓下工作的設備整體中部分的低壓設備。除非特別注明,本部分中的技術條件主要適用于高壓下工作的部分。這些技術條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適用于高壓設備。 本部分所覆蓋的電氣設備是從電源到機械電氣設備的連接點處開始的(見5.1)。 本部分是一個應用標準,不限制或約束技術進步。它不包括所有技術要求(如保護、聯鎖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它標準或規則為保障人身免受非電氣傷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種類型機械對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體適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義的機械。(附錄A列出的機械,其電氣設備屬本部分范圍) 下述機械的電氣設備可以附加特殊技術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戶外或其他的保護性建筑之外)的機械; ——使用、處理和生產易爆炸的物質(例:油漆或鋸屑)的機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環境中使用的機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種物質時存在著特殊危險的機械; ——礦山機械。 直接用電能作為加工手段的動力電路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防爆低壓電磁起動器(以下簡稱起動器)的分類、特性、技術要求、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在交流50Hz,電壓至1 140V的線路中,控制三相鼠籠型異步電動機就地、遠距離起動和停止、反轉和雙速,同時對電動機及有關電路進行保護的啟動器的設計、制造與檢驗。本標準有關過載保護的條款不適用于裝入電動機內部的埋入式過熱保護裝置。
GB 5959的本部分適用于:——在工頻、中頻和高頻下對固態爐料進行感應和導電加熱的裝置(對導電加熱,也包括使用直流的情況);——在工頻、中頻和高頻下進行感應熔煉、保溫和升溫的裝置; ——該電熱裝置中受加熱部分影響的傳送裝置或裝卸裝置的部件。 應用舉例-——為后續熱成形和熱處理而對板材、扁錠、棒材、帶材、線材、管材、鉚釘等進行感應和導電加熱的裝置;——具有坩堝式感應爐或溝槽式感應爐的裝置。本部分包括感應和導電加熱裝置以及感應熔煉裝置的通用要求(1?14章),以及對感應和導電加熱裝置的特殊要求(附錄A)和對感應熔煉裝置的特殊要求(附錄B)
本部分適用于在下列a)和b)項中分別規定的,工作在第一和第二電壓區段的間接電阻加熱設備和直接電阻加熱設備。本部分目的是使下述間接和直接加熱設備的安全要求標準化。a)間接電阻加熱設備這些特殊要求適用于進行間接電阻加熱的設備,他們由直接電壓或頻率高為60Hz的單相或多相交流電壓供電。熱是由電流在固體金屬加熱導體、固體非金屬加熱導體以及輻射管和浸入式加熱器中流動而產生的。間接電阻加熱設備通常包括:——非連續爐,即間歇式爐。如馬弗爐、坩堝路、井式爐、罩式爐、臺車式爐、流態粒子爐、采用浸入式加熱器的金屬浴爐等。——具有連續或非連續爐料傳送裝置的連續式爐。如輥底式爐、推送式爐、步進式爐、滾筒式爐、轉底式爐、隧道式爐(窯)、連續式馬弗爐等。間接電阻加熱設備通常還包括:——加熱固體、液體或氣體的設備;——熔煉和保溫設備;——單獨的加熱元件組件(可移動的或固定的加熱器)。可能發生特殊危險的間接電阻加熱設備包括:——亞硝酸鹽浴爐。——在熱處理過程中在爐內可能產生爆炸性氣氛的間接電阻加熱設備。如在由氫和甲烷或丙烷與一氧化碳的化合氣氛中進行滲碳的爐子。——具有保護(如氬氣)和/或還原氣氛的間接電阻加熱設備。如進行氣體滲碳、氣體滲氮、碳氮共滲的爐子。——具有紅外加熱元件的設備。這些要求不適用于在IEC 60519-10-2005中所涉的仿形加熱系統。b)直接電阻加熱設備這些特殊要求也適用于借助于由電極引入電流,通過被加熱的爐料或流體來進行直接電阻加熱的設備。這些設備包括:——電極鹽浴爐;——玻璃熔化爐;——石墨化爐;——生產碳化硅的爐子。這些要求不適用于由于所用工藝面在GB 5959.3-2008、GB 5959.2-2008、GB 5959.8-2007和GB 5959.41-2004中所涉及的直接電阻加熱的設備。此外,它們也不適用于電極蒸汽鍋爐、快速水加熱器和電極壓力容器。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440 V,主要用于電擊危險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以下稱為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簡稱RCD)。本標準的技術要求作為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起草產品標準時使用,并且只有在與相關標準組合時或在相關標準中引用時才適用。本標準不作為一個獨立標準使用,例如單獨作為認證標準用。本標準適用于:——檢測剩余電流(見3.3.2);將其同基準值(見3.3.3)相比較;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該基準值斷開被保護電路(見3.3.4)的單一電器。——組合電器,其每個部分分別執行上述一個或兩個功能,但是一起作用以完成所有三個功能。對預期僅完成上述三個功能中一個或兩個功能的電器,可能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任何只能完成上述三個功能中一個或兩個,或不能完全符合本標準的所有部分的附件、裝置或設備的標準不能稱為RCD標準,或引用“RCD”,無論是縮寫或全稱“剩余電流裝置”。這些附件、裝置或設備在其產品上或技術文件中均不能標志“RCD”。本標準適用于第7章規定的條件。對于其他條件,可能需要補充技術要求。根據GB/T 17045—2008和GB/T 16895.21—2011,剩余電流保護電器通過自動切斷電源來防止人和牲畜由于觸及外露的導電部件而產生的電擊的有害影響。根據GB/T 16895.4—1997,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0 mA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也可以對持續接地故障電流引起的火災危險提供防護。根據GB/T 16895.21—2011,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 mA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也可以在基本保護措施失效或者電氣裝置或設備使用者疏忽的情況下,提供附加保護。對于能夠執行附加功能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本標準與包含附加功能的相關標準一起適用,例如:當剩余電流保護電器與斷路器組合時,應符合相應的斷路器標準。對下列情況可能需要補充的或者特定的技術要求,例如:——由非人員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與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組合的插座、插頭、適配器和連接器。本標準規定:——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使用的術語和定義(第3章);——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分類(第4章);——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特性(第5章);——動作值和影響量的優選值(5.4);——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標志和信息(第6章);——使用時安裝和工作的標準條件(第7章);——結構和操作的要求(第8章);——少試驗要求明細表(第9章)。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電氣設備。 除非另有規定,本標準的定義和一般規定也適用于其他船舶電氣設備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分類、要求、試驗方法、試驗規則等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不超過1 0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60 Hz,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標準也適用于在更高頻率下工作的船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以下簡稱船用成套設備)。
在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 7251(所有部分)中,含有由用戶規定的系統和應用細節,以使制造商制造出滿足用戶需求和期望的成套設備。GB 7251的本部分從用戶的角度指出,在規定成套設備時宜定義的功能和特性,包括:? GB 7251(所有部分)中成套設備特性和選項的解釋;?如何使用實用的方法選擇適當的選項和定義特性以滿足特定應用需求的指南;?協助說明成套設備。本部分中提及的成套設備接口特性及其遵循的要求,是假設成套設備已依據GB 7251的相關部分設計、制造和驗證。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不問斷電源設備(UPS)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適用于直流環節有電儲能裝置的電子間接交流變流系統。本部分涉及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基本功能是確保交流電源的連續供電。不間斷電源設備也可用于改善電源的質量,使其保持在預定的特性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功率從不足100 W到數兆瓦,能滿足用戶對不同負載類型、供電連續性和供電質量要求之各種型式UPS。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UPS): a)輸出單相或三相固定頻率交流電壓; b) 直流環節有儲能裝置,另有規定者例外; c)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 d)可為移動式、靜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裝的設備。本部分還包括規定了所有電力轉換開關的形式,這些開關總是與UPS的輸出相關,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這些開關包括斷路器、旁路開關、隔離開關、負載轉換開關和互連開關。它們與UPS的其他功能單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負載電力的連續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的主配電板、整流器輸入開關或直流開關(例如用于蓄電池,整流器輸出或逆變器輸入等的開關),也不適用于基于旋轉電機的UPS。 注1:本部分考慮到市場上UPS額定值在本部分范圍之內的大多數用途,都與信息技術設備相關。 按現行技術,UPS大部分的負載設備是屬非線性負載,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可容忍非正弦電壓,UPS輸出額定值都規定 與線性和非線性負載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應予聲明。 在本部分范圍內,基于試驗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線性負載,或由制造廠的補充說明確認。 注2:對于非正弦輸出電壓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薦的儲能時間之外,應得到負載設備制造廠商的認可。 注3:對于輸出頻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運行性能標準應由制造廠商和購買者協商確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運行性能來定義完整的不間斷電源設備,而不是各UPS功能單元。單獨的UPS功能單元按 附錄l給出的IEC標準書目的規定,就其應用而言,都不能與本部分相矛盾。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自動化儀表盤、柜、臺、箱的型式、基本尺寸、安裝尺寸、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生產過程自動控制裝置中各類工業自動化儀表盤、柜、臺、箱,其他自動控制裝置中的儀表盤、柜、臺、箱也可參照使用。 超寬型儀表盤和控制臺另有標準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刀刃支承的杠桿式噸位天平(簡稱噸位天平)。 本標準不適用于具有真空、動態稱量和其他專用的杠桿式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