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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電廠安全質量鑒定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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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輻射探測器、通用核儀器、核設施儀表和控制、輻射防護儀器及核輻射應用儀器等核儀器的基本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有關核儀器標準、合同、報告和技術規格書等技術文件的編寫,文獻翻譯以及技術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核反應堆安全邏輯裝置的一般特性、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核反應堆保護系統的安全邏輯裝置的設計、制造和檢驗(包括驗收和運行檢驗)。本標準不適用于安全邏輯裝置內部所完成的安全邏輯功能。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反應堆堆芯和主冷卻劑回路內的溫度測量裝置的特性、設計、制造以及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壓水堆核電廠反應堆堆芯和主冷卻劑回路中使用的溫度計,包括熱電偶和電阻溫度計(RTD)。其他堆型核電廠可參考本標準執行。
GB/T 12726的本部分給出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輻射和流體(氣態或液體)放射性水平監測設備的一般要求,包括設計原則和性能準則。本部分僅適用于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應遵守的一般要求和給出輕水反應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驗收方法的實例。本部分規定了這類設備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安全特性和環境特性以及設備的鑒定和檢驗合格證明。如果設備是核設施集中輻射連續監測系統的一部分,可能需要增加與該系統有關的其他標準的要求。樣品的取樣和實驗室分析是排出流監測總大綱的一部分,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GB/T 12726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氣態排出流及通風中放射性離線連續監測設備的一般設計原則和性能要求。GB/T 12726.1-2013規定了設備的技術特性、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機械特性和環境特性。除非另有說明,這些要求均適用于本部分。本部分適用于:--惰性氣體活度監測儀,該設備用于測量事故和事故后條件下排放點處的氣態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氣體的體積活度,以及體積活度隨時間的變化。該監測儀還可以用于確定給定時期內惰性氣體放射性的總排放量。--惰性氣體、氣溶膠和特定核素監測儀(特定核素通常指不同形態的碘:包括無機碘、有機碘和氣溶膠形態碘),該設備用于測量空氣或氣體通風系統(控制室通風、反應堆泄漏收集、反應堆堆坑通風排氣、燃料處理廠房的通風排氣、反應堆廠房通風凈化排氣)中的放射性體積活度,并探測在事故和事故后期間放射性活度的任何明顯增加。本部分只適用于離線連續監測設備,即適用于那些從總氣態排出流或通風管道氣流中取出部分代表性樣品送到遠距離位置(通過取樣裝置)再用探測器對其測量的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那些探測器直接安裝在氣態排出流或通風管道氣流中,或者安裝在排出流或通風氣流裝置旁的監測儀,這類監測儀屬于GB/T 12726.4的適用范圍。完整的排出流監測程序中必要的取樣實驗室分析不在本部分適用范圍內。
GB/T 12726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事故和事故后高量程區域γ連續監測設備的設計原則和性能準則。GB/T 12726.1-2013給出了該類設備的技術特性、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機械特性和環境特性的一般要求,除非另有說明,這些要求均適用于本部分。本部分適用于事故及事故后監測高水平γ輻射的固定式劑量率儀。本部分包括用于各向同性地測量能量在80 keV~7 MeV的γ輻射產生的空氣比釋動能、周圍劑量當量或其他輻射量的設備。該設備主要用于核電廠的安全目的。應急用便攜式儀器和用于連續確定正常運行期間工作區域中放射性情況的固定式輻射監測儀在GB/T 14054-2013的適用范圍內給出。
GB/T 12726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事故及事故后工藝流管內或管旁放射性連續監測設備的一般要求,包括設計原則和性能準則。GB/T 12726.1-2013規定了這類設備的技術特性、試驗方法、輻射特性、電氣特性、機械特性和環境特性等方面的一般要求。除非另有說明,這些要求均適用于本部分。本部分僅適用于管內或管旁的連續測量,也就是將探測器置于工藝流中(即浸沒在其中)或靠近工藝流(即視野直接正對管道或箱體)來測量放射性的監測儀。本部分不適用于探測器在遠處(取樣裝置處)對流體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測量的監測儀,這種監測儀屬于GB/T 12726.2的范圍。本部分僅適用于事故及事故后的監測儀。正常和預期運行事件期間的工藝流輻射監測設備見IEC 60768。
本標準適用于具有下述特性的個人劑量當量儀:a) 佩戴于人體軀干或四肢;b) 測量由外部X和γ、中子及β輻射產生的個人劑量當量H<下標p>(10)和H<下標p>(0.07),并可測量個人劑量當量率?<下標p>(10)和?<下標p>(0.07);c) 具有數字顯示;d) 可具有個人劑量當量或個人劑量當量率報警功能。因此,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劑量量(包括各自的劑量率)和輻射組合的測量:1) 由X和γ輻射產生的H<下標p>(10)和H<下標p>(0.07);2) 由X、γ和β輻射產生的H<下標p>(10)和H<下標p>(0.07);3) 由X和γ輻射產生的H<下標p>(10);4) 由中子輻射產生的H<下標p>(10);5) 由X、γ和中子輻射產生的H<下標p>(10);6) 由X、γ和β輻射產生的H<下標p>(0.07)。本標準規定了劑量儀及其相關讀出系統(如提供)的要求。本標準規定了上述劑量儀的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方法、輻射特性以及電氣、機械、安全和環境特性。僅對相關讀出系統規定了影響個人劑量當量讀出準確性和報警設置的要求以及涉及讀出器對劑量儀影響的要求。本標準在附錄C中根據不同測量能力還規定了儀器的使用分類。本標準不包括對事故或應急劑量測定的特殊要求,盡管劑量儀可用于該目的。本標準不適用于測量脈沖輻射(例如:由大多數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直線加速器或類似設備產生的輻射)的劑量儀。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優先電源(PPS)和優先電源與安全級(1E級)電力系統、開頭站、輸電系統以及替代交流電源(AAC)接口的設計準則。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優先電源。
GB/T 13284的本部分規定了核電廠安全系統動力源、儀表和控制部分低限度的功能和設計要求。為了符合本部分的規定,也對安全系統其他部分(見圖1)提出了接口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為防止或減輕設計基準事件后果、保護公眾健康和安全所需要的那些系統。對于保護整個核電廠安全所需的所有與安全有關的系統、構筑物和設備,亦可參照使用。圖2用3×3矩陣的形式說明本部分的范圍,矩陣頂部一行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以分為監測指令設備、執行裝置和動力源三個通用單元,它們代表一組設備為很多獨立的安全功能提供類似的功能特性。矩陣左邊一列的名稱說明安全系統可分為反應堆停堆系統和專設安全設施、輔助支持設施及其他輔助設施三個工作單元。圖2同時給出了矩陣每一部分典型設備的例子,可以看出某些部件根據其用途可能分屬于幾個部分。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主控制室設計原則、主控制室功能設計方法及功能設計和人員配備的要求等,還規定了驗證與確認控制室功能設計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主控制室的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的或無人值守的控制點,如:主控制室外的停堆操作點、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應急響應設施等,也不適用于詳細的設備設計。
本部分規定了冷停堆期間堆芯充分冷卻監測儀表的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設計或改造配置類似于圖1和圖2所示的壓水堆(以下簡稱PWR)時堆芯冷卻監測儀表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在異常工況下測量和顯示壓水堆冷卻劑參數的儀表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壓水堆,涉及的范圍如圖1所示。
本標準適用于固定式劑量率儀、報警裝置和監測儀,這些儀器用于防止或減輕放射性釋放或燃料劣化使其保持在核動力廠(NPP)/核設施(NF)的設計基準之內,并在核動力廠/核設施出現或導致放射性釋放或者人員受到輻射照射危險的事件期間或之后,對人員發出警告以保證其安全。按照IEC 61226:2009,設備分為“A”類、“B”類、“C”類或“無類別”。本標準涉及的設備用于各向同性地測量由能量范圍在50 keV~7 MeV的X或7輻射產生的空氣比釋動能、周圍劑量當量或其他照射量。設備主要用于輻射防護目的并可在獲得或保持核動力廠安全中起輔助或間接作用。在本標準規定的范圍內,儀器測量的有限能量范圍至少覆蓋80 keV~1.5 MeV。一般規定這類裝置作為區域輻射監測儀。通常這些裝置用于連續確定在輻射場可能隨時間變化的工作區域(例如,核動力廠、粒子加速器、高放射性實驗室、核燃料后處理廠)中的放射性狀況,并在輻射場超出預定限值時提供報警。這些裝置也用于與安全有關的保護系統中,例如,允許進入可能受輻射場照射區域的人員通道控制系統。本標準也為在脈沖輻射場使用的設備給出了指導,例如,測量由脈沖輻射或粒子加速器產生的輻射。由于本標準規定的大多數設備在脈沖輻射場中工作可能給出錯誤讀數,所以這種指導十分重要。本標準涉及的裝置至少包括:--探測器(例如,電離室、蓋革-米勒計數管、閃爍計數器、半導體)裝置;--測量裝置可安裝在中央控制盤上,并對報警裝置和監測儀提供輸出信號并能觸發報警或緊急停堆/聯鎖電路的觸點以達到輻射防護目的。本標準還適用于為特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直流電力系統設計的實施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鉛酸蓄電池、靜止式充電裝置及直流配電設備的設計,包括設備的數量和類型的選擇;設備額定值的確定;相互連接;儀表、控制和保護等的選擇。本標準不適用于充電裝置的交流電源和直流系統供電的負載(除非它們影響直流系統的設計),也不適用于機車專用的啟動型蓄電池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安裝在核電廠安全殼外的安全級靜止式充電裝置及逆變裝置的質量鑒定方法,以保證其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能執行預定的功能。本標準不適用于指導充電裝置及逆變裝置在電廠電力系統中的應用,也不規定這些裝置的具體性能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安全重要儀表和控制功能及實施該功能的系統和設備的分類方法,并確定了各類別在功能度、可靠性、性能、環境耐久性和抗震性能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核電廠所有安全重要儀表和控制系統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核電站的1E級電纜的類別、一般要求、質量鑒定規則、試驗方法和需提交的文件。本標準適用于核電站用1E級電纜和電線,本標準也適用于核電站1E級設備內的電纜和電線。核電站用1E級電纜包括電力電纜、控制電纜、通信電纜、儀表電纜、熱補償電纜等種類。各種電纜其使用工況及功能特性各有區別,與電纜種類相關的核電站1E級特別要求由后續產品標準加以規定,本標準僅規定了核電站用1E級電纜的通用要求和基本的1E級質量鑒定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高、低壓交流異步電動機的調試方法、試驗要求和判斷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高、低壓交流異步電動機的調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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