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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燈泡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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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定了工業企業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和封閉式前照燈的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使用的各種類型前照燈(氣體放電光源前照燈除外)。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用前霧燈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L3、L4、L5、M、N類機動車使用的各種類型前霧燈。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的有關配光性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汽車及掛車使用的前位燈、后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在本標準中,上述各種信號燈也稱為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以下簡稱前照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于L3、L4和L5類摩托車(不包括輕便摩托車)使用的各種類型的前照燈。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1000V電光源的地面嵌入式燈具的專門要求,該類燈具適用于在室內或室外使用,如庭園、院子、車道、停車場、自行車道、人行道、行人徒步區域、游泳池安全特低電壓區以外的區域、托兒所和類似場所。本部分不覆蓋安裝在機動車道和由IEC 61827規定的機場跑道上的地面嵌入式燈具。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輛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環境耐久性試驗的一般要求、試驗項目(前照燈和前霧燈的熱循環試驗、通用的熱循環試驗、熱沖擊試驗、熱變形試驗、鹽霧試驗、防塵試驗、隨機振動試驗、防水試驗、配光鏡強度試驗、耐潤滑油、耐燃油和耐清洗液試驗、光源輻照試驗)、適用性、設備、試樣、試驗條件、試驗方法和結果判定等。 本標準適用于M、N和O類機動車輛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回復反射器除外)。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L<下標3>、L<下標4>、L<下標5>、L<下標7>、M、N機動車和O類掛車用的各種類型的后霧燈。本標準中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簡稱后霧燈。L<下標7>指四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燈具的術語的定義、分類和命名、要求、試驗方法、安裝、檢驗規則、標志、合格證和包裝等。本標準適用于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車輛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
GB 14196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普通照明用白熾鎢燈絲的安全和相關的互換性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具有以下特征的燈泡:-額定功率為200W以下(包括200W);-額定電壓處于50V~250V之間(包括50V,250V);-玻殼形狀為A,B,C,G,M,P,PS,PAR,R,或者具有相同用途的其他形狀的玻殼;-經過表面處理的各種玻殼;-燈頭為:B15d,B22d,E12,E14,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在合理應用的限度內,本部分也適用于用途相同的、采用其他形狀玻殼和燈頭的燈泡。本部分規定了制造商為表明其產品符合本部分所應采用的方法,此方法以對全部產品的評定為基礎并與成品燈的試驗記錄有關。本方法也可用于認證。本部分還規定了對批量產品作有限評定的檢驗程序細則。本部分中只規定了產品的安全要求,而為涵蓋其性能要求如:光通量、壽命、功率消耗等。對于普通照明用鎢絲燈中常見型號在這些方面的要求,讀者應參照IEC 60064標準。
本部分需與GB 14196.1-2008一起使用。GB 14196的本部分規定了普通照明用鹵鎢燈的安全和互換性要求。它包括直接代替傳統鎢絲燈的鹵鎢燈和GB 14196.1-2008的規定的新型鹵鎢燈,本部分中規定的這些鹵鎢燈的安全和互換性要求應與GB 14196.1-2008的規定結合使用。這些鹵鎢燈有如下特性:-額定功率為250W以下(包括250W);-額定電壓處于50V~250V之間(包括50V,250V);-燈頭為:B15d,B22d,E12,E14,E17,E26,E26d,E25/50×39,E27或E27/51×39。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燈是屏蔽的,不需要用特殊符號進行標記。由于它們直接替代傳統鎢絲燈,因此也沒有相應的燈具標記。
GB 14196的本部分規定了額定電壓在250V以下用于以下用途的單端和雙端鹵鎢燈的安全要求:投影(包括電影放映和靜止投影);攝影(包括攝影棚);泛光照明;特殊用途照明;一般用途照明;舞臺照明。本部分不適用于GB 14196.2中所規定的,用于替代傳統鎢絲燈的普通照明用單端鹵鎢燈。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及掛車倒車燈配光性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M.N和0類車輛使用的各種類型倒車燈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適用于作為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的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泡)。它尤其適用于法規所涉及的那些燈泡。特別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內瓦協議內的第37號和第99號法規中涉及的燈泡。本部分規定了對于產品燈泡和標準燈泡的試驗方法和基本互換性(尺寸和光電性能)的技術要求。規定的大多數要求,見“有關的數據活頁”。對第5章中列出的所有燈泡,數據活頁包含在本部分中。對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和耐振動與耐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在GB/T 15766.2中規定。溫度極限和燈泡大外形輪廓等資料也包括在GB/T 15766.2中,用以指導照明器件的設計。不是法規所涉及的用于輔助用途的道路機動車輛燈泡在GB/T 15766.3中規定。在制定認可法規時,建議按本部分評價產品的一致性。GB/T 15766.2和GB/T 15766.3不用于此目的。
GB/T 15766的本部分適用于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中使用的可更換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特別適用于IEC 60809中所列出的燈泡。本部分亦適用于屬于本部分范圍內的其他燈泡。本部分規定了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玻殼強度和耐振動及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另外,還給出了溫度極限、燈泡大輪廓和高可容許的電壓沖擊,作為照明和電氣裝置設計的指南。對于本部分給出的某些要求,可參考本部分各表中的數據。對于表中未列出的燈泡,有關的數據由燈泡的生產者和責任銷售商提供。這些性能要求是對IEC 60809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補充。但是,這些性能要求不用于機構進行產品的型式批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