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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GB 5226.1—2008中第1章由以下內容替換:本部分適用于為工業用途專門設計的縫紉機、縫制單元和縫制系統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端開始(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不包括全部要求(例如防護、聯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他標準中保護人員免遭非電氣危險所必要的。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干燥和潔凈場所并且縫制干式縫料(如工業布料)的縫制單元和系統。對于在潮濕和污染場所使用的縫紉機單元和系統應采取更嚴格的措施,該措施需要制造商與客戶達成一致。縫紉機電氣電子設備產生的噪聲并不視為一種相關傷害,因此GB/T 5226不包含任何有關噪聲的特定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電鉆的基本參數、型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環境條件下,對金屬、塑料及類似材料鉆孑L用的手持式交直流兩用電鉆、單相串勵電鉆(以下簡稱電鉆)。 本標準不適用于雙速、多速、電子調速和永磁直流電鉆,也不適用于沖擊電鉆和多用途電鉆。
GB 5959的本部分適用于單獨利用微波能或利用微波能與其他形式的能一起對材料進行工業加熱的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工作頻率為300 MHz~300 GHz的工業微波加熱設備。 本部分不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器具(它們由GB 4706.21和IEC 60335-2-90涉及)。
《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下述場所的UPS: -單臺UPS或由數臺UPS互連與相關控制器/開關裝置構成單一電源組成的UPS系統; -連接至工業、住宅、商業和輕工業的低壓供電系統的任何操作者可觸及區或獨立電氣場所。 本部分擬作為下述定義的C1類、C2類和C3類產品在投放市場前進行EMC合格評定的產品標準。 C4類設備作為固定安裝處理。通常在其終使用場所安裝后檢查。有時可在安裝完成前進行部分檢查。見附錄E。 選擇這些要求是為保證UPS在公共場所或工業場所具有適當的電磁兼容電平。但是,這些電平不能覆蓋在任何場所都可能發生、但概率很低的極端情況。 本部分考慮了UPS的物理尺寸和功率額定值范圍涉及的不同的試驗條件。 作為獨立的產品,UPS單元或UPS系統應滿足本部分的相關要求,但不應考慮用戶連接在UPS設備輸出端的任何負載產生的EMC現象。 本部分不覆蓋特殊安裝環境,也未考慮UPS故障情況。 本部分不覆蓋直流供電的電子鎮流器或基于旋轉式機組的UPS。 本部分規定了: -EMC要求; -試驗方法; -低性能的電平。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角向磨光機基本參數和型式、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環境條件下,用纖維增強鈸形砂輪進行磨削的交直流兩用單相串勵和三相中頻角向磨光機(以下簡稱磨光機)。本標準不適用于濕式磨光機。
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件下,對混凝土、巖石、磚墻等類似材料鉆孔、開槽、鑿毛等作業的單相串勵旋轉電錘(以下簡稱電錘)。 本標準不適用于由GB 3883.7-2005定義的電鎬和錘鉆。
本標準規定了脈沖電子圍欄系統的環境條件、型式、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安裝與驗收、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運行、使用與維護。本標準還規定了脈沖電子圍欄系統主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脈沖電子圍欄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串行擊打式點陣打印機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通用串行擊打式點陣打印機(以下簡稱產品)。本標準是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專用串行擊打式點陣打印機可參照執行。
GB/T 9813的本部分規定了臺式微型計算機(以下簡稱: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臺式微型計算機的設計和制造。
GB/T 9813的本部分規定了便攜式微型計算機(以下簡稱: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產品的設計和制造。本部分是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
GB/T 9813的本部分規定了含1個至4個中央處理器服務器(以下簡稱: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含1個至4個中央處理器服務器的設計和制造。其他類型的服務器產品標準可參照使用。
GB/T 9813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應用微型計算機(以下簡稱: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工業應用微型計算機的設計和制造。
本標準規定了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問題,并提供相互干擾的處理原則和方法。本標準是GB/T 3859在半導體變流器與供電系統的兼容方面的補充。本標準適用于電網換相半導體變流器,其他類型的半導體變流器可以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涉及音頻和射頻方面兼容性問題。
本標準規定了電鳴樂器電子琴產品的分類、要求、廢棄產品的回收利用、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便攜式的樂器類電子琴。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電風扇和調速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單相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額定電壓不超過480 V,由交流電動機驅動的臺扇、壁扇、臺地扇、落地扇、吊扇、頂扇、轉頁扇、柱式扇和裝飾型吊扇及其調速器。本標準不適用于其他特殊條件下使用的電風扇。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通信電源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供地面、內河或沿海作移動業務使用的,其額定輸出電壓為48V及以下的直流穩壓電源。
本部分規定了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基本性能的所有規則和要求,以使相應范圍內的設備的性能要求和試驗獲得一致,避免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所需試驗。 本部分中包含了各類產品標準中所有被認為是基本要求的內容以及具有廣泛意義和用途的特定項目,例如:溫升、介電性能等。 對各類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確定其所有要求和試驗只需兩個主要標準: 1) 本部分,在各類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標準中簡稱:“GB14048.1”; 2) 相關的產品標準,在下文中稱作“有關產品標準”或“產品標準”。 對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產品標準的基本要求,在產品標準中應明確,并應標出引用GB14048.1標準的有關條款號,例如:GB14048.1中7.2.3。 對某一特定的產品標準可不規定基本要求,因此可以省略該項內容(當不適用時),或可以增加某些內容(如認為基本要求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用時),除非有充分的技術理由,產品標準不允許與基本規則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