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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部分規定了計算機網絡技術方面的通用術語。包括一般概念、網絡管理、應用、漫游、登記、安全性、互聯網術語、互聯網應用、其他等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計算機網絡技術有關的所有行業。
GB/T 2951的本部分規定了通信設備,包括船舶和近海用電纜和光纜填充膏的實驗方法。本部分規定了填充膏的滴點測定、油分離測定、低溫脆性試驗、總酸值測定、腐蝕性試驗、23℃時介電常數測定、23℃和100℃時的直流電阻率測定等試驗方法。
本標準規定了數據終端設備(DTE)和數據電路終接設備(DCE)之間的接口電路的定義。本標準適用于DTE和DCE之間接口處并稱之為接口電路的互連電路。這些電路用于傳送二進制數據、控制信號和定時信號以及合適的模擬信號。本標準也適用于獨立的中間設備的兩邊,而獨立的中間設備可以插在這兩類設備之間(見圖1).圖1略。本標準中規定的接口電路的范圍可用于,例如:a) 同步和異步的數據通信;b) 租用線路業務上的二線和四線、點對點或多點操作的數據通信;c) 交換網路業務上二線或四線的數據通信;d) DTE和DCE之間,使用短互連電纜的地方,有關短電纜的說明見第4章。符合本標準規定的DTE/DCE接口,也可與公用數據網絡互連。此時的接口電路在實現和操作要求上的補充資料在GB/T 11600/ITU-T X.20 bis 和 GB/T 11599/ITU-T X.21 bis中。任何實際設備,都應從本標準規定的接口電路范圍中恰當地加以選擇。特定DCE中的實際接口電路是相應的標準中所指定的那些電路。本標準所參考的DCE標準中所指明需要的互換電路只適用于對DCE側的接口。這些電路需要保證正常運行,并受DTE的控制或監控(見4.5)。在第4章中規定了接口電路的用途和操作要求以及接口電路之間的相互作用。互換電路中的電氣特性參見ITU-T V.10、ITU-T V.11、ITU-T V.12、GB/T 3455/ITU-T V.28、ITU-T V.31和ITU-T V.31 bis。接口的機械特性參見GB/T 15125/ISO 2110(25-pole)、GB/T 17559/ISO/IEC 11569(26-pole)、GB/T 17959/ISO/IEC 13575(50-pole)或GB/T 9950/ISO 4902(37-pole)。DCE可以包括信號變換器、定時發生器、脈沖再生中繼器和控制電路,以及提供諸如差錯控制、自動呼叫和自動應答等其他功能的設備。其中有些設備是獨立的中間設備,或者是安裝在DTE中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在一個或多個反射平面附近的近似自由聲場環境下,用包圍聲源(機器或者設備)的測量面上測得的聲壓級來測定噪聲源聲功率級或聲能量級的方法。利用這些測量來計算噪聲源產生的頻帶或A計權聲功率級(或者在脈沖噪聲或瞬態噪聲情況下的聲能量級)。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適用于GB/T 19052定義的各種類型的噪聲(穩態、非穩態、起伏、猝發聲等)。在滿足測量條件的情況下,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和尺寸的聲源(例如固定設備或緩慢移動設備、裝置、機器、部件、組件等)。適于按本標準進行測量的測試環境可以位于室內或室外,被測噪聲源安裝在一個或多個聲反射平面上或其附近。理想的環境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空間,沒有邊界或除了安裝噪聲源的反射平面外無其他反射表面(例如,一個合格的半消聲室),但在不太理想的環境下,規定了修正(在指定范圍內)的方法。給出了按本標準測定的規定頻帶和A計權頻率聲功率級和聲能量級的不確定度信息。不確定度符合GB/T 19052的2級準確度(工程級)。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為方便信息處理方面的交流,特制定此部分標準。本標準給出了與信息處理領域相關的概念的術語和定義,并明確了這些條目之間的關系。 為方便將此標準翻譯成其他語言,給出的定義盡可能避免語言上的特殊性。 本標準定義了信息技術的基本概念。
GB/T 5271的本部分方便信息技術的交流。給出了與信息處理領域相關的概念的術語和定義,并明確了這些條目之間的關系。GB/T 5271的本部分定義了與分布式數據處理、特殊網絡元素和組件、網絡拓撲、網絡結構及網絡功能和應用的相關的各種概念。
GB/T 546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設備用圖形符號及其名稱、含義和應用范圍。本部分的圖形符號適用于以下用途:——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的圖形符號不適用于以下用途。——安全標記;——公共信息;——圖樣的簡圖;——產品技術文件。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自動操舵儀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船用自動操舵儀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我國職業的分類結構、類別、代碼及說明。本標準適用于按職業分類的各種普查、調查統計及行政管理和國內外信息交流等。
本標準規定了確定小型可移動噪聲源聲功率級的比較簡單的工程法。這種測量是將聲源置于所需考慮頻率范圍內具有規定混響時間的專門設計的房間內。被測聲源的A計權聲功率級是由各傳聲器位置測量單一的A計權聲壓級來確定,而不由倍頻程聲壓級求和得到。直接方法避免了需要用標準聲源,但要求用專用混響測試室。直接方法基于這樣的前提:可以用測試室中空間和時間平均聲壓級來得到聲源發射的聲功率級。選擇專用混響測試室的特性,使對被測設備聲功率輸出的影響要小。要專門規定測試室中傳聲器位置和聲源位置的數量。專用混響室的設計導則見附錄B。 除直接方法之外,也述說了比較法(見8.3)。然而,因為GB/T 6881.2的比較法對測試室要求的限制明顯地少,所以當專用混響測試室不便應用時,推薦用 GB/T 6881.2的比較法。 注:確定小型噪聲源聲功率級的精密方法在GB/T 6881.l和GB/T 6882中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通過高壓電力線傳輸信息的單邊帶(SSB)電力線載波機(PLC)。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單邊帶電力線載波機(圖1)輸入輸出特性的建議值,并為理解這些建議給出定義說明。檢驗要求的各項試驗應為電工詞匯定義的型式試驗(IEV 151-04-15)。 本標準為兩種不同應用方式的電力線載波機給出以下定義: ——基本型載波機 standard terminal 音頻側為頻帶 300Hz~3 400Hz的四線接口及信令接口的載波機(圖2)。這種載波機可以通過模擬接口入由不同制造廠生產的不同設備組成的通信網。設備上可以附加300Hz~3 400Hz頻帶以外的點對點通路(例如,遠方保護通路)。 ——復用型載波機 speech-plus terminal 音頻側為電話、數據、遠方保護等多種接口的載波機(圖3)。 兩種型式載波機一部分是共同的。共同部分的要求見5.2及5.3.1。
本標準規定了公路通信網在規劃、設計、組網時應遵循的基本技術要求和系統設備的基本配置原則。本標準適用于公路通信網的新建和改建工程。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的主要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廣播電視系統。
GB/T 7424的本部分規定了光纜的幾何尺寸、傳輸性能、材料、機械性能、壽命(環境暴露下)和環境適應性以及適用的電氣性能等的一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通信設備和采用類似技術的裝置中所使用的光纜,也適用于具有光纖和導電線的光纜。
GB 7956的本部分規定了消防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通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類消防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