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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計算機場地的術語、分類、要求、測試方法與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計算機場地。
本標準規定了小功率電子管(以下簡稱電子管)電性能的測試方法和對測試條件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陽極耗散功率不大于25 W的電子管。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GB/T 3609的本部分規定了自動變光焊接濾光鏡的結構、光學性能、非光學性能、測試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識、儲運。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焊接工防護面罩上的自動變光焊接濾光鏡,可預防有害強光、紫外輻射和紅外輻射對眼部的傷害。
本標準規定了容積式壓縮機(以下簡稱壓縮機)驗收試驗的術語和定義、符號、測量設備、方法和精度、試驗程序、測量的不確定度、試驗結果與規定值的比較及試驗報告等。本標準的附錄A規定了液環壓縮機的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的附錄B、附錄C和附錄D規定了批量生產的裸裝壓縮機和集裝壓縮機的簡化驗收試驗方法。本標準附錄E規定了電動機驅動的集裝容積式變轉速壓縮機的驗收試驗。本標準的附錄F和附錄G分別給出了壓縮機參考工況及不確定度計算方法。本標準附錄H規定了一般用空氣壓縮機的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容積式壓縮機的驗收試驗。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標準適用于電子設備用可變電容器,并規定了可適用的術語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述的電容器按3.8、3.9、3.10條所定義的類型(功能)、介質、型式和用途進行分類。各個“類型規范”將規定適用于各類各級電容器的具體的試驗和要求。而對于某一規格的電容器的詳細規范應根據有關的“類型規范”制訂。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方法和程序及其分類適用于印制板,但與印制板的制造方法無關。本標準所包括的試驗方法見附錄A。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安全。 本部分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裝有電動機-壓縮機和房間風機盤管的熱泵(含生活用熱水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存在危險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部分也適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劑的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3.121給出了可燃制冷劑的定義。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個工廠或多個工廠生產的組件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組件,而且這些單獨的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應以裝配在一起的組件使用為基礎。 本部分不考慮A1、3.121定義的A2或A3類以外的化學物質。 輔助加熱器(僅指加熱器設計為器具總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裝在器具內),或其獨立安裝的其他裝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GB/T 4935的本部分規定了單杠桿固結儀的相關術語和定義、結構組成及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測定土樣在無側向變形條件下的固結特性和相關參數的單杠桿固結儀。
GB/T 5171的本部分規定了永磁無刷直流電動機(以下簡稱“電動機”)試驗中的術語定義、基本要求、試驗準備、溫升試驗、效率測定等。本部分適用于控制器內置式的和控制器外置式的永磁無刷直流電動機。伺服電機的試驗方法可參照使用。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和電子設備與機械系統,包括以協同方式在一起工作的一組機械,但不包括系統更高層次的方面(例:系統之間的通信)。 本部分可應用于額定電壓高于1000Va.c.或1500Vd.c.。但不超過36kV和額定頻率不超過200Hz的情況下工作的設備或設備的部件,對較高的電壓或頻率,需滿足特殊要求。 在本部分中“高壓設備”一詞也覆蓋了作為再高壓下工作的設備整體中部分的低壓設備。除非特別注明,本部分中的技術條件主要適用于高壓下工作的部分。這些技術條件引用GB 5226.1-2002,亦適用于高壓設備。 本部分所覆蓋的電氣設備是從電源到機械電氣設備的連接點處開始的(見5.1)。 本部分是一個應用標準,不限制或約束技術進步。它不包括所有技術要求(如保護、聯鎖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它標準或規則為保障人身免受非電氣傷害所需要的。有特殊要求的各種類型機械對安全性可提出特殊要求。 本部分具體適用于,但不限于3.26所定義的機械。(附錄A列出的機械,其電氣設備屬本部分范圍) 下述機械的電氣設備可以附加特殊技術要求: ——露天使用(例:在戶外或其他的保護性建筑之外)的機械; ——使用、處理和生產易爆炸的物質(例:油漆或鋸屑)的機械; ——在易燃和易爆的環境中使用的機械; ——在使用或加工某種物質時存在著特殊危險的機械; ——礦山機械。 直接用電能作為加工手段的動力電路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GB/T 6113的本部分規定了9 kHz~1 GHz頻率范圍射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測量用輔助設備的特性和性能。本部分包括以下測量輔助設備的規范:人工電源網絡(AMN)、電流探頭、電壓探頭以及電流注入耦合單元。本部分的所有要求需在測量設備的CISPR指示范圍內的所有測量頻率以及所有無線電騷擾電壓和騷擾電流電平上得到滿足。無線電騷擾和抗擾度測量方法在CISPR 16-2(所有部分)中給出,有關無線電騷擾的更詳盡的信息在CISPR/TR 16-3中給出,不確定度、統計學和限值建模在CISPR 16-4(所有部分)中給出。
本標準等同采用標準IEC 747-3-1985《半導體器件 分立器件 第3部分:信號(包括開關)和調整二極管》及其第1次修訂(1991)。
GB6675的本部分適用于所有玩具,即設計用于或預定用于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任何產品或材料。本部分適用于消費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適用于通過合理的、可預見的正常使用和濫用測試后的玩具,除非另有特殊聲明。本部分規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結構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狀、尺寸、輪廓、間隙(如搖鈴玩具、小零件、銳利尖端、銳利邊緣、鉸鏈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參數要求(非彈性頭彈射物的大動能、某些乘騎玩具的小傾倒角等)。本部分規定了從新生嬰兒至14歲兒童使用的不同年齡組玩具的要求及測試方法。這些要求隨玩具所對應不同年齡組而不同。特定年齡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據危險的特性及兒童應對的智力和體力而制定的。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所有產品和材料。除非特別申明,本標準不僅適用于任何在市場上銷售的玩具(含試用和免費贈送的玩具)及生產并供境內銷售的玩具,而且適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預見的合理濫用后的玩具。 本標準不適用于不以兒童為使用對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監管或符合特殊條件的玩具。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反應堆堆芯和主冷卻劑回路內的溫度測量裝置的特性、設計、制造以及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壓水堆核電廠反應堆堆芯和主冷卻劑回路中使用的溫度計,包括熱電偶和電阻溫度計(RTD)。其他堆型核電廠可參考本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