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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內燃調車機車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結構特點與參數、試驗與驗收、標志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在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段或停車場內進行調車作業,兼用于列車救援和工程列車牽引,以柴油機為動力的內燃調車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所有類型機車車輛(包括牽引車輛、拖車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車輛)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的設備范圍以機車車輛以及每個能量接口(輸入和輸出)為界限:對于機車、列車、有軌電車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電弓、受電靴)為止,對于拖車,到AC或DC輔助電源連接器為止。由于受流器是牽引車輛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電線路接口的影響。慢速試驗可使這些影響小化。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對外界的發射限值。有關軌道系統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計劃中確認,例如GB/T 28807中的規定。安裝于機車車輛的所有設備應能滿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況下,設備滿足其他EMC標準,但沒有資料能夠證明滿足GB/T 24338.4的要求時,需將該設備安裝于車輛系統后進行適當的EMC試驗和/或EMC分析和試驗,以確定該設備與GB/T 24338.4要求的差異。軌道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的電磁干擾的處理見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境和軌道的外部環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射裝置。本部分規定的輻射發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射機的有意發射??箶_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發射。所選擇的發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定。本部分的具體規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定一起使用。
本文件規定了安裝在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上的電子裝置的使用、設計、制造和試驗要求,以及裝置耐久和可靠所需具備的軟、硬件基本要求。如果合適,在其他標準或規范中的附加要求可作為本文件的補充要求。本文件雙方可協商達成協議的條款見附錄A。本文件適用于安裝在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上的所有控制、調節、保護、診斷、供電等電子裝置,這些裝置可由車上蓄電池或發電機供電,也可由直接或間接與接觸網相連的低壓電源(變壓器、分壓器、輔助電源)供電。在實際應用中為確保功能安全等級所需的特殊要求由GB/T 21562—2008中的4.6.3.1、4.6.3.2及附錄A確定。當仍然存在殘余風險,并且需由軟件驅動的可編程電子系統執行時,考慮軟件安全完整性等級1級或更高級,見GB/T 28808—2021。在本文件中,電子裝置(以下簡稱“裝置”)是指以半導體器件和其他通用元器件為主組成的裝置,這些元器件通常安裝在印制板上。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雙電層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在軌道交通車輛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雙電層電容器單體及其組成的模塊或組。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車組用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電動車組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本部分不適用于城軌車輛用牽引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外觀、結構、主要技術性能的檢查要求與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大型養路機械整車及重要部件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廠修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整車與各系統(部件)要求、高海拔大型養路機械特殊要求、檢查與試驗、整車的標志、包裝及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在1 435 mm軌距上使用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非標準軌距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機車車輛自動識別設備的技術要求和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鐵路機車車輛自動識別設備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GB/T 25343的本部分規定了焊接的生產要求。本部分適應于軌道車輛及其零部件制造和維修過程中金屬材料的焊接。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450MHz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構成、組網和通信方式、系統功能、設備組成,以及設備的基本性能和主要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的工程設計、產品制造、安裝及維護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應用中的安全相關電子系統(包括子系統和設備)。本標準涉及的范圍以及其他IEC標準的關系如圖1所示。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安全相關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但在IEC 62278和本標準中定義的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過程對于所有的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子系統/設備來說是必要的,以便確定安全需求。如果分析表明無安全需求存在(也就是非安全相關的情況),并且倘若此結論不受后續變化影響的話,那么可終止本安全標準的應用。本標準既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的規范、設計、建造、安裝、驗收、運行、維護和修改/擴展階段,也適用于整體信號系統中的單個子系統和設備。附錄C包括與電子硬件元器件相關的規程。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的(包括與應用類型無關的和專門應用類別的)子系統和設備,也適用于特定應用中的系統/子系統/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既有系統/子系統/設備(即在本標準創建之前它們已被接受)。但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對既有系統、子系統和設備的變更與擴展推薦采用本標準。本標準主要適用于為軌道交通信號應用專門設計和制造的系統/子系統/設備。只要合理并符合實際,它也適用于那些作為安全相關信號系統部件的通用或工業設備(比如電源、調制解調器等)。至少,應提供證據證明:——不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可依靠此設備來實現安全相關功能。本標準適用于軌道交通信號系統的功能安全,它不涉及職業健康和個人安全問題,這方面問題由其他標準討論。圖1 軌道交通主要標準的應用范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