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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管式爐內燃燒后重量法或管式爐內燃燒后氣體容量法測定非化合碳含量。 本標準適用于鐵和碳鋼中0.030%(m/m)~5.00%(m/m)非化合碳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炭素材料的取樣工具、取樣位置、取樣數量及試樣尺寸和精度。本標準適用于石墨電極、石墨陽極、石墨塊、陰極炭塊、炭電極、電爐炭塊、炭糊、高純石墨制品、中間相炭微球等炭素材料試樣的采取和制備。
本標準規定了電炭材料及產品專用名詞術語,包括一般術語、原材料、產品名稱、電刷的外形結構、技術性能、試驗方法、產品缺陷以及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電炭材料、產品及其標準的制定、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本標準所規定的術語中與GB/T2900.1-92《電工術語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標準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以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酚類產品中性油及吡啶堿含量的測定原理、儀器、采樣、分析步驟、結果計算及精密度。本標準適用于煤焦油分餾所得的酚類產品中性油及吡啶堿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戶用沼氣池的建池選址、建池材料質量要求、土方工程、施工工藝、沼氣池密封層施工等技術要求和總體驗收。本標準適用于按GB/T 4750設計的各類沼氣池的施工。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人造光學石英晶體的術語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本標準適用于制作棱鏡、透鏡、光學窗口片、旋光片、偏光片、波片、光學低通濾波器等光學元件用人造光學石英晶體。
本標準規定了巖土成分與結構、巖土工程性質、巖土工程分類、巖土工程改良以及土體工程等各種工程地質條件、問題、作用研究方法和工程地質勘察等工程地質方面的數據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是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規范與技術監督局和礦產儲量委員會頒發的礦產、地下水和工程地質勘查規范配合使用,為海岸帶綜合地質勘查(包括海岸帶的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普查與詳查和環境地質綜合評價)規定了勘查研究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度及質量要求等,做為驗收、審批海岸帶綜合地質勘查報告的依據。
本標準確定了巖溶地質學的各個領域中基本術語的定義。不包括地質學其它學科的一些術語,例如:礦物學、巖石學、構造地質學、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學。本標準共168條術語,分成六部分,即基本概念、巖溶類型、巖溶形態、巖溶水文地質、巖溶堆積物以及巖溶物理地質現象。 本標準適用于巖溶地質的理論和勘探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振動對建筑物影響所需進行的測量和數據處理的基本原則。這里關心的除振源的動態范圍、頻率或其他參數以外,并不關心振源本身。結構振動的影響的評價主要是針對結構的響應,并且包括適當的分析方法,用以確定頻率、持續時間和幅值。本標準只適用于結構振動的測量,不考慮聲壓及其他形式的壓力波,但是需要考慮這些激勵的響應。這里定義的建筑物是地面上的且有人居住的,某些特定的廠房像柱、煙囪、井架、構筑物等不在考慮的范圍內,雖然他們經常有工作人員進出。建筑物的結構響應與激勵源有關,制定本標準的終目的是檢驗建筑物受振源(即激勵的頻率、持續時間、幅值等)作用下的測量方法。我們關注的激勵源主要有地震、爆炸、風壓、聲震、內部機器、交通、建筑施工等。
本規范規定了1:50000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的設計編寫;綜合勘查精度要求:綜合勘查技術要求;環境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評價;城市發展規模地質論證及預測;報告編寫、成果驗收和提交等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以及項目,國土綜合開發地區的1:50000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工作。其他比例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包括了工程地質學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實際應用學科常用的基本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地質生產、科研、教學及交流。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驗收的分類,各類驗收的條件、組織、內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評價以及建立技術檔案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由中央投資、地方投資和利用外資的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以及專項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的驗收。群眾和社會出資的水土保持治理的驗收可參照執行;大中流域或縣以上大面積治理區的驗收,也可參照本標準。
GB/T 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坡耕地上采取保水保土耕作及修梯田的分類、適用條件和具體方法。本部分適用于各地水蝕地區和水蝕與風蝕交錯地區。
GB/T 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溝頭防護工程、谷坊工程以及淤地壩工程的勘測、規劃、工程布局、水文計算及各項建筑物的設計、施工、工程管理和壩地利用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范圍:a)溝頭防護工程、谷坊工程部分適用于我國北方(西北、東北、華北)高塬區、丘陵區、漫崗區和土石山區;b)淤地壩工程部分適用于我國西北、華北、東北黃土區。我國其他地區在溝壑治理中,凡是溝中筑壩有攔泥淤地作用(包括我國南方的攔沙壩)可參照使用。本部分中的淤地壩,以輾壓式均質土壩為主。凡涉及水墜法筑壩的設計、施工等問題,本部分只作某些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SL302。
1.1 GB/T 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坡面小型蓄排工程、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和引洪漫地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的技術要求。1.2 本部分適用范圍1.2.1 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包括水窯(旱井)、澇池以及山丘間泉水利用等路旁、溝底小型蓄引工程等類型 , 適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區。南方局部有干旱、半干旱現象的地區,也可以參照使用。1.2.2 引洪漫地工程指水土流失地區在暴雨期間引用坡面、道路、溝整與河流的洪水、淤漫耕地或荒灘的工程,適用于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區。南方干旱、半干旱的局部地區也可參照使用。1.2.3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的建設除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外 , 還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GB/T 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崩崗治理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我國南方風化花崗巖地區有各種形式崩崗危害的地方。
本標準規定了在較強地震發生后,在地震現場對震區建筑物的安全進行鑒定的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震后地震應急期間,在預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現場對受震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對建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和危房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