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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巖土成分與結構、巖土工程性質、巖土工程分類、巖土工程改良以及土體工程等各種工程地質條件、問題、作用研究方法和工程地質勘察等工程地質方面的數據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是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GB/T 6974.3所定義的塔式起重機設計計算的規則、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可組裝與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永久性安裝的塔式起重機;——電力或內燃機(發動機)驅動的塔式起重機;——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可裝設塔身的流動式起重機;——帶或不帶臂架的安裝桅桿;——標準發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機。
本標準包括了工程地質學的基本理論和主要實際應用學科常用的基本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工程地質生產、科研、教學及交流。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和技術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選址與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防震減災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等工作中所涉及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
本部分規定了防震減災技術領域使用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防震減災有關工作及制定防震減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也適用于科研、數學、新聞、出版。
本標準規定了污水排海管道工程的路由勘察及選擇、污水排海混合區、管道設計及施工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污水排海管道工程,由我國進行的國外污水排海管道工程建設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填埋處置的基本要求,包括處置原則,填埋處置活度濃度指導值,以及專設填埋場的選址、設計、建造要求和填埋場的運行、關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動力廠、核燃料循環設施的運行和退役以及核技術利用活動所產生的極低放廢物的填埋處置。 本標準不適用于鈾(釷)礦冶產生的尾礦、廢石的處置。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專用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石油天然氣鉆井工程領域,也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工業的其他領域。
本標準為橋梁及高架橋的動態試驗和檢測提供指南:--按構造和用途將試驗分類;--為構件和全橋結構的控制及檢測類型提供指導;--列出激勵和測量所需設備;--將檢測技術按信號處理、數據描述和報告的相應方法分類。本標準提供了動態試驗的通用準則。試驗產生的結構動態特性信息可作為狀態監測或系統識別的基礎。本標準所述的動態試驗不能替代靜態試驗。試驗應盡量詳細說明測試中每種振動模態的所有動態特性(即頻率、剛度、振型和阻尼)及其運動幅值的非線性變化。本標準適用于公路橋梁、鐵路橋梁、人行天橋及高架橋(包括建設及運營階段)及其他工程(或其他工程類型),提供其在特定結構中的應用保證。本標準應用于特殊結構(斜拉橋或懸索橋)時,需根據其工程特性進行具體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非能動安全系統壓水堆核電廠(以下簡稱“非能動核電廠”)設計過程中應滿足的設計目標,以及為實現設計目標而需遵循的設計原則、總體設計準則和設計準則。本標準適用于非能動核電廠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和輕型木結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除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和橋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巖土工程勘察。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至9度地區的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設施的抗震設計。 對抗震設防烈度高于9度或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抗震設計,應按專門研究的規定設計。 注:本規范以下條文中,一般略去“抗震設防烈度”表敘字樣,對“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簡稱為“6度、7度、8度、9度”。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中的底層地面和樓層地面以及散水、明溝、踏步、臺階和坡道等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水運和水利水電等各類土木工程結構的設計及其相關領域。
本規范適用于敞開式工業循環水冷卻設施的工藝和結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地區的磚、石砌體房屋,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和單層空曠房屋的建筑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1 建筑設計水流速度不大于3.3m/s,建筑淹沒水深不大于2.5m的洪泛區;2 建筑設計水深不大于8m、平均風速不大于22.6m/s的蓄滯洪區。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水工建筑物整體結構、結構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也適用于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結構設計及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