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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輛和掛車制動系統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T 15089規定的M<下標2>、M<下標3>及N類機動車輛和O類掛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車輛:--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的車輛;--不能與設計車速超過25 km/h的機動車輛掛接的掛車。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電子電器組件(ESA)對電磁輻射的抗擾性限值和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機動車電子電器組件。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電氣/電子部件對裝配、維修過程中及駕乘人員在車內外可能產生的靜電放電(ESD)耐受性能的試驗方法,包括部件和整車層面試驗。本標準適用于M、N、O、L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用電氣電子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車載音視頻設備電磁兼容性要求和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機動車輛用車載音視頻設備。
本部分適用于便攜式的、輸出直流電壓不超過60V、輸出功率不超過240W的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微型燃料電池動力單元和燃料容器。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若輸出電壓超出該限制,則參考IEC 62282-5-1。本部分中的產品不適用于GB 2900.35-2008第3章所定義的危險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載智能終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范圍內城市公共汽電車上安裝的車載智能終端的設計、生產、檢驗與使用。車載視頻監控終端、車載調度終端以及其他營運車輛的智能終端在相同技術條件下可參照使用。
本部分描述了安裝在車輛上/內特定位置的系統/組件可能的環境負荷,且規定了試驗及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汽車電氣電子系統/組件。 本部分包括定義、安裝位置、工作模式等一般規定,不包括電磁兼容性(EMC)。
GB/T 33012的本部分規定了車輛對連續窄帶輻射電騷擾的抗擾性試驗方法--大電流注入(BCI)法的試驗條件、試驗儀器、試驗布置、試驗規程等內容。本部分適用于M、N和O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
GB/T 3301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電子部件(ESA)對連續窄帶輻射電騷擾的抗擾試驗方法--電波暗室法。本部分適用于M、N、O、L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用電氣/電子部件。
GB/T 3301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電子部件對連續窄帶輻射電騷擾的抗擾試驗方法--橫電磁波(TEM)小室法。本部分適用于M、N、O、L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用電氣/電子部件。
GB/T 3301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電子部件對車外連續窄帶輻射電騷擾的抗擾試驗方法--大電流注入(BCI)法。本部分適用于M、N、O、L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用電氣/電子部件。
GB/T 33014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電子部件對連續窄帶輻射電騷擾的抗擾試驗方法--帶狀線法。本部分適用于M、N、O、L類車輛(不限定車輛動力系統,例如火花點火發動機、柴油發動機、電動機)用電氣/電子部件。
本標準適用于風力發電機組和零部件系統的雷電防護。規范性引用文件是針對機械和裝置以及電磁兼容性(EMC)的雷電防護、低壓系統和高壓系統通用標準。本標準定義了風力發電機組雷電環境以及風力發電機組風險評估的環境應用。本標準定義了防止葉片、其他結構部件以及電氣和控制系統受直接和間接雷電影響的要求。在本標準中給出了為了驗證合規性而建議的測試方法。在本標準中給出了關于如何使用相關雷電防護、工業電氣和電磁兼容性標準的指南,其中包括如何接地。在本標準中給出了關于人身安全的指南。在本標準中給出了關于損害統計數據和報告的準則。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及其電氣/電子部件的電磁發射限值、抗擾性能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N、L類車輛及其電氣/電子部件。O類及其他車輛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電磁兼容性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本標準對于HV(高壓)電源系統部件視為典型的全屏蔽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電池的模塊型號、蓄電池系統要求、試驗方法、標識、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由電動汽車用高壓大電流線束和連接器組成的高壓連接系統的一般要求、電氣性能、物理性能、環境適應性、電磁屏蔽效能、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符合GB/T 18384.3—2015規定的B級電壓的電動汽車用高壓連接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傳導充電連接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