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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工業電熱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工業電熱技術領域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生產、科研、使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家用駐立式電灶、灶臺、烤箱及類似器具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對于其他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本部分涉及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現出來的通常危險。然而,本部分一般未考慮:——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此器具;——兒童玩耍器具。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專供家庭使用的商用單雙面電熱鐺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電氣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圍之內。本部分涉及這類器具所引起的常見危險。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不作家庭使用的商用電爐灶、烤箱、灶和灶單元的安全。對于連接于相線和中線之間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利用其他能源形式的器具,其電氣部分也在本部分范圍之內。本部分處理這類器具所引起的常見危險。
GB/T 5959.1-2019的本條用以下內容代替。代替:GB/T 5959的本部分規定了通常由紅外發射器產生的紅外輻射在裝置內明顯超過熱對流和熱傳導,作為傳熱方式,向被處理材料傳遞能量的工業電熱設備和裝置的安全要求。范圍的進一步限制是在空氣或真空中大光譜輻射波長在780 nm以上,且通過諸如熱輻射或高壓電弧發射寬波段連續光譜的紅外發射器。GB/T 5959.1-2019將紅外定義為頻率范圍在大約400 THz~300 GHz之間的光學輻射。在真空中的對應波長范圍在780 nm~10 μm。工業紅外加熱通常使用額定溫度在500 ℃~3 000 ℃的紅外源,從這些紅外源發出的輻射主要位于780 nm~10 μm的波長范圍內。由于大量的熱發射器的發射波長可能低于780 nm或高于3 000 nm,所以本部分同樣考慮了可見光和波長超過3 000 nm的輻射的安全方面的問題。本部分不適用于:——以激光或發光二極管(LED)作為主要輻射源的紅外裝置——GB/T 20145-2006及IEC 60825-1:2014適用于此類裝置;——公用電器用具;——實驗室用電器用具——IEC 61010-1:2010適用于此類器具;——電阻加熱裸導線、電熱管或電熱棒作為加熱元件,且紅外輻射并非預期應用中占支配地位的副作用的電熱裝置,由GB 5959.4-2008規定;——所有紅外發射器的標稱總功率小于250 W的紅外加熱設備;——手持紅外設備。本部分范圍內的工業紅外電熱設備通常利用焦耳效應,通過一個或多個輻射源,將電能轉化為紅外輻射,然后從一個或多個元件將輻射發射到被處理的材料上。以下紅外加熱元件更是如此:——內部具有電阻元件的管狀、板狀或其他形狀的陶瓷熱紅外發射器;——以高溫燈絲作為輻射源的紅外石英玻璃管或鹵素燈發射器;——由二硅化鉬、碳化硅、石墨、鐵鉻鋁合金、耐火金屬或類似材料制成的非絕緣元件;——寬光譜電弧燈。
GB 7000系列的本部分規定了照相和電影用燈具(非用)的要求,燈具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250V的鎢絲燈,包括IEC 60357規定的357-IEC-3155低氣壓鹵鎢燈或特制光源在內。 本部分應與GB 7000.1一起使用。
GB/T 10066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紅外電熱裝置的試驗程序、條件和方法,根據這些內容確定了它們的主要參數和主要工作特性。本部分的范圍限制為:在空氣或真空中,大光譜輻射波長在780 nm以上,且通過熱輻射或高壓弧等發射寬波段連續光譜的紅外發射器。在工業紅外電熱裝置中,紅外輻射通常是由紅外發射器產生的,而且紅外輻射明顯超過熱對流和熱傳導,作為傳熱方式,向工件傳遞能量。GB/T 5959.1-2019將紅外定義為頻率范圍在大約400 THz~300 GHz之間的光學輻射。在真空中的對應波長范圍在780 nm~1 mm。工業紅外加熱通常使用額定溫度在500 ℃~3 000 ℃的紅外源,從這些紅外源發出的輻射主要位于780 nm~10 μm的波長范圍內。本部分范圍內的裝置非常典型地利用焦耳效應,將一個或多個紅外源內的電能轉化為紅外輻射后發射到工件上。下列紅外發射器尤為特別:——內部具有電阻元件的管狀、板狀或其他形狀的陶瓷熱紅外發射器;——以高溫燈絲作為熱源的紅外石英玻璃管或鹵素燈發射器;——由二硅化鉬、碳化硅或類似材料制成的非絕緣元件;——由鎳基合金或鐵鉻鋁合金制成的電阻金屬加熱元件;——寬光譜電弧燈。本部分不適用于:——以激光或發光二極管(LED)作為主要輻射源的紅外裝置(GB/T 20145-2006、GB 7247.1-2012及IEC/TR 60825-9:1999適用于此類裝置);——公用電器用具;——實驗室用電器用具(IEC 61010-1:2010適用于此類器具);——電阻加熱裸導線、電熱管或電熱棒作為加熱元件,且紅外輻射并非預期應用中占支配地位的副作用的電熱裝置,由GB 5959.4-2008規定;——所有紅外發射器的標稱總功率小于250 W的紅外加熱設備;——手持紅外設備。這些試驗的目的是使同一類裝置的性能能夠進行公平的比較。與裝置的安全相關的試驗在GB/T 5959.12-2020中規定。與紅外電熱發射器的性能相關的試驗在IEC 62798:2014中規定。因此,本部分適用于其范圍之內的具有電阻加熱元件的烘箱或爐子。
本標準規定了入侵警報系統的室內用被動紅外探測器的特殊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是GB 10408.1-2000《入侵探測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補充,并應與IEC出版物 839-1-1《報警系統 第1部分:總要求 第1節: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探測器可能包含一個以上的傳感器,但所有傳感器應在同一個機殼內。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保證被動紅外探測器具有良好性能和低誤報警的那些特殊技術要求。
GB 10408的本部分規定了入侵警報系統中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是設計、制造和檢驗該類探測器的基本依據。本部分適用于微波和被動紅外復合入侵探測器。
本標準規定了低溫試驗箱(簡稱“試驗箱”)相關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對電工、電子及其他產品、零部件、材料進行低溫試驗的試驗箱。
本標準規定了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箱(以下簡稱試驗箱)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對電工、電子產品及其他產品、零部件及材料進行高低溫低氣壓試驗的試驗箱。
本規范適用于各種類型、尺寸和結構的光纖光纜用整套連接器和各個單獨器件(例如轉接器、插頭、插座)。其中包括: ——整套連接器的要求; ——質量評定程序; ——整套連接器和各個單獨器件(例如轉接器、插頭和插座)的測量和試驗程序。
本標準規定了靜電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術語,主要包括基礎術語、整機術語、關鍵零部件術語、消耗材料術語、圖像質量等方面的術語。本標準適用于靜電復印(包括多功能)設備及相關零部件、消耗材料等的標準制定、技術文件編制、教材和書刊編寫以及文獻翻譯等。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信號燈(以下簡稱信號燈)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編制規則、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銘牌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號燈。
本部分適用于作為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的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泡)。它尤其適用于法規所涉及的那些燈泡。特別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內瓦協議內的第37號和第99號法規中涉及的燈泡。本部分規定了對于產品燈泡和標準燈泡的試驗方法和基本互換性(尺寸和光電性能)的技術要求。規定的大多數要求,見“有關的數據活頁”。對第5章中列出的所有燈泡,數據活頁包含在本部分中。對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和耐振動與耐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在GB/T 15766.2中規定。溫度極限和燈泡大外形輪廓等資料也包括在GB/T 15766.2中,用以指導照明器件的設計。不是法規所涉及的用于輔助用途的道路機動車輛燈泡在GB/T 15766.3中規定。在制定認可法規時,建議按本部分評價產品的一致性。GB/T 15766.2和GB/T 15766.3不用于此目的。
GB/T 15766的本部分適用于道路機動車輛前照燈、霧燈和信號燈中使用的可更換燈泡(燈絲燈泡和放電燈)。特別適用于IEC 60809中所列出的燈泡。本部分亦適用于屬于本部分范圍內的其他燈泡。本部分規定了燈泡壽命、光通維持率、扭力強度、玻殼強度和耐振動及沖擊等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另外,還給出了溫度極限、燈泡大輪廓和高可容許的電壓沖擊,作為照明和電氣裝置設計的指南。對于本部分給出的某些要求,可參考本部分各表中的數據。對于表中未列出的燈泡,有關的數據由燈泡的生產者和責任銷售商提供。這些性能要求是對IEC 60809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補充。但是,這些性能要求不用于機構進行產品的型式批準的目的。
本標準規定了對額定電壓不大于30 V,額定功率不大于25 W的小型鹵素和非鹵素燈泡的要求。包括: ——在道路機動車輛上使用,不是法規所涉及因而沒有包含在IEC 60809中的燈泡(第2章); ——手電筒燈泡(第3章); ——礦用頭燈燈泡(第4章)。 有關飛機燈泡的要求見GB/T 21095。 本標準規定了尺寸、光電性能要求以及關于壽命和機械強度的要求。 注:這些要求是對產品燈泡的要求。個別燈泡可能不完全在這些要求之內,這就需要一致性的條件,它們在相應的 章中規定。 對本標準規定的一些要求,見“有關的燈泡數據活頁”。對某些燈泡,其數據活頁包含在本標準中。對屬于本標準范圍的其他燈泡,有關數據由燈泡制造商或負責的銷售商提供。 本標準也可用于將來的光源開發,例如,由發光二極管(LED)發光的光源。
GB 16915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開關的分類、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僅用于交流電、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63 A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手動操作的一般用途開關。裝有無螺紋端子的開關的額定電流限為大16 A。本部分涵蓋的開關是指預期用以控制正常使用的:--鎢絲燈負載電路;或--熒光燈負載(包括電子鎮流器)電路;或--功率因數不低于0.95的實質上電阻式負載電路;或--額定電流不高于10 A且功率因數不低于0.6的用于電機負載的單相電路;或--自鎮流燈負載電路(如,LEDi或CFLi);或--鹵素燈負載電路;或--以上類型的組合電路。本部分亦適用于開關的安裝盒,但不適用于暗裝式開關的安裝盒。本部分還適用于:--裝有信號燈的開關;--電磁遙控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延時裝置的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帶有開關和其他功能組合的開關(但不適用于與熔斷器組合的開關);--電子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裝有軟纜保持裝置和軟纜出口裝置的開關(見附錄B);--隔離開關(其特殊要求由第2部分給出)。符合本部分要求的開關適于在通常不超過35 ℃,但偶爾會達到40 ℃<上標1)>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環境,例如在車、船上和在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的開關,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為下述內容: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的分類、防觸電保護、接地措施、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本部分適用于操作照明電路、控制燈的亮度(調光器)、控制電動機(例如,排氣扇等用的)轉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熱控制)的電子開關,這些開關的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為地通過起動元件、傳感面和傳感裝置,借助于觸摸、接近、旋轉、光、聲、熱或其他影響等方式來實現的、本部分也適用于一般用途的帶有內置自動功能的電子開關,這類電子開關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變而被激勵,例如,光、溫度、濕度、時間、風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開關的安裝盒,但暗裝式電子開關的安裝盒除外、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遙控開關(RCS)和電子延時開關(TDS),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25 A,預期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符合本部分的電子開關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例如,在船上、車輛上以及類似場所和在危險場所(如,可能發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