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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3.6 kV~40.5 kV,頻率為50 Hz,安裝于戶內或戶外且具有關合和開斷電流額定值的三極交流負荷開關和隔離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三相系統用單極負荷開關。本標準也適用于這些負荷開關的操動機構及其輔助設備。隔離負荷開關的隔離功能也應滿足GB/T 1985-2014。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儲能操作的負荷開關。本標準中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也適用于單相系統中的單極負荷開關。絕緣試驗以及關合和開斷試驗的要求應滿足規定使用場合的要求。本標準規定了配電系統中使用的通用、專用和特殊用途負荷開關的要求。假設根據制造商的說明書進行分閘和合閘操作,開斷操作后可以立刻進行一個關合操作,但是關合操作后不能立刻進行開斷操作,因為開斷的電流可能超過負荷開關的額定開斷電流。
本部分給出GB/T 3859.1涵蓋的基本要求規范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導則,以使GB/T 3859.1中的規定以可控的形態適應于特殊應用。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術關鍵點處給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蓋電網換相變流器。就現行標準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規范(除非涉及某些輔助部件)。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由以下內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家用微波爐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組合型微波爐,具體要求見附錄AA。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員可能會遇到的。本部分一般不考慮:——無人照看的幼兒的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帶有一個腔門的商用微波爐的安全。對于連接一條相線和中性線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 V。本部分適用于帶有一個腔門的組合型微波爐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錄AA。本部分也適用于不帶有腔門的,食物或飲料通過運輸裝置進入爐腔加熱的商用微波爐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錄BB。適用于附錄BB的微波爐,其微波負載應通過運輸裝置進入爐腔;附錄BB也適用于隧道式微波爐和幾種微波自動售貨機的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打算在船上使用的微波爐,其要求包含附錄EE。本部分考慮到那些在自動售貨機清除區域里的普通人員。本部分通常不考慮如下情況:--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本部分考慮普通人員使用不帶腔門而帶有運輸裝置的微波爐的情況,除非這些人在該器具的人口或出口附近。
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研究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研究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440 V,主要用于電擊危險保護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以下稱為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簡稱RCD)。本標準的技術要求作為技術委員會和有關單位起草產品標準時使用,并且只有在與相關標準組合時或在相關標準中引用時才適用。本標準不作為一個獨立標準使用,例如單獨作為認證標準用。本標準適用于:——檢測剩余電流(見3.3.2);將其同基準值(見3.3.3)相比較;以及當剩余電流超過該基準值斷開被保護電路(見3.3.4)的單一電器。——組合電器,其每個部分分別執行上述一個或兩個功能,但是一起作用以完成所有三個功能。對預期僅完成上述三個功能中一個或兩個功能的電器,可能需要特殊的技術要求。任何只能完成上述三個功能中一個或兩個,或不能完全符合本標準的所有部分的附件、裝置或設備的標準不能稱為RCD標準,或引用“RCD”,無論是縮寫或全稱“剩余電流裝置”。這些附件、裝置或設備在其產品上或技術文件中均不能標志“RCD”。本標準適用于第7章規定的條件。對于其他條件,可能需要補充技術要求。根據GB/T 17045—2008和GB/T 16895.21—2011,剩余電流保護電器通過自動切斷電源來防止人和牲畜由于觸及外露的導電部件而產生的電擊的有害影響。根據GB/T 16895.4—1997,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0 mA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也可以對持續接地故障電流引起的火災危險提供防護。根據GB/T 16895.21—2011,額定剩余動作電流不超過30 mA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也可以在基本保護措施失效或者電氣裝置或設備使用者疏忽的情況下,提供附加保護。對于能夠執行附加功能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本標準與包含附加功能的相關標準一起適用,例如:當剩余電流保護電器與斷路器組合時,應符合相應的斷路器標準。對下列情況可能需要補充的或者特定的技術要求,例如:——由非人員使用的剩余電流保護電器;——與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組合的插座、插頭、適配器和連接器。本標準規定:——剩余電流保護電器使用的術語和定義(第3章);——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分類(第4章);——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特性(第5章);——動作值和影響量的優選值(5.4);——剩余電流保護電器的標志和信息(第6章);——使用時安裝和工作的標準條件(第7章);——結構和操作的要求(第8章);——少試驗要求明細表(第9章)。
本文件規定了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的通用定義、使用條件、結構要求、技術特性和驗證要求。為了確定成套設備的符合性,IEC 61439-2及以后的相關部分的要求與引用本文件的要求一起適用。對于IEC 61439-3及以后未涉及的成套設備,IEC 61439-2適用。本文件僅適用于符合下述相關的成套設備標準要求的成套設備:——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為進線電源的標稱頻率不超過1 000 Hz而設計的成套設備;——擬用于戶內和戶外的成套設備;——帶外殼或不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的設備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本文件不適用于符合各自相關產品標準的單獨的器件及整裝的元件,諸如電機起動器、熔斷器式開關、電力電子轉換器系統和設備(PECS)、開關電源(SMPS)、不間斷電源(UPS)、基本傳動模塊(BDM),成套傳動模塊(CDM),調速電氣傳動系統(PDS),和其他電子設備。本文件描述了器件和整裝元件集成到成套設備或集成到空殼體并組成成套設備。對于一些涉及,例如爆炸性環境,功能安全的應用,除了IEC 61439(所有部分)規定的要求外,可能需要遵守其他標準或法規的要求。
本文件規定了成套電力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文件簡稱“PSC-成套設備”,見3.1.101)的特定要求如下:——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進線端的額定頻率不超過1 000 Hz的成套設備;——戶內和戶外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帶外殼或不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打算與發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和數據處理的設備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使用的成套設備,只要它們符合有關的特定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那些應用于光伏設計中的成套設備(PVA),PVA的特性、特定的使用條件和要求見附錄DD、附錄EE和附錄FF。本文件提供了作為機器電氣設備的一部分使用,和可能適用于除IEC 60204-1給出的要求外的PSC-成套設備的補充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那些一次性設計、制造和驗證或完全標準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設備。進行生產和/或組裝的可能不是初始制造商(見GB/T 7251.1—2023的3.10.1)。本文件不適用于單獨的器件,如斷路器、熔斷器式開關;也不適用于整裝的元件,如電機起動器、電力電子轉換器系統和設備(PECS)、開關電源(SMPS)、不間斷電源(UPS)、基本傳動模塊(BDM)、成套傳動模塊(CDM)、調速電氣傳動系統(PDS)、獨立儲能系統(電池和電容器系統)和其他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電子設備。本文件介紹了它們如何集成到PSC-成套設備或作為PSC-成套設備一部分的空外殼。在爆炸性環境、功能安全的場合,除IEC 61439(所有部分)規定的要求外,還可需要遵守其他標準或法規的要求。本文件不適用于IEC 61439的其他部分的特定類型成套設備。未被其他部分包含的成套設備,本文件適用。除非當地法律有詳細的附加要求,否則本文件范圍內的設備只要符合本文件規定,就被視為滿足基本安全要求。這包括經過充分驗證的標志語,例如用戶選擇防止意外接觸IPXXB或IP3XD危險帶電部件的保護。如果用戶和制造商之間商定了本文件中未完全規定的特殊要求,例如:(i)成套設備的一部分不在本文件范圍內;(ii)安裝位置存在異常振動;(iii)運行中出現異常電壓變化,或(iv)聲波或超聲波源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為了證明成套設備已滿足基本安全要求,可準許進行風險評估和/或額外更嚴格的驗證。
本標準規定了交流接觸器節電器的電氣、機械性能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與交流接觸器匹配使用的額定控制電源電壓為交流50Hz額定工作電壓為380V及以下節電器。該節電器降低交流接觸器電磁系統的電耗,并可降低其噪聲和溫升。節電器也可以對交流接觸器的主要電路兼有一些保護功能。 本標準應能在確保所匹配交流接觸器的主要技術性能,經濟合理性和安全性等要求的條件下實施,交流接觸器的節電線圈和采用節電技術的交流接觸器可引用本標準中有關性能及驗證要求。
本部分規定了小型熔斷器的性質、熔斷體的不同類型、應用、I<上標2>t限制保護和脈沖狀態工作、直流應用、熔斷器座、在特低電壓時的性能、環境溫度的影響的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通常預定用于保護戶內電氣裝置、電子設備及其中的元件的小型熔斷體,即在GB 9364.2、GB 9364.3 和 GB 9364.4 中規定的熔斷體。本部分適用于符合GB 9364.6的小型熔斷器的熔斷器座。本部分不適用于預定在特殊條件(例如:腐蝕或易爆環境)下使用的電氣裝置的熔斷器。本指南的目的是給用戶介紹小型熔斷體和小型熔斷體的熔斷器座的重要性質,并給出一些使用熔斷體的指南。
GB/T 9813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應用微型計算機(以下簡稱: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質量評定程序,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工業應用微型計算機的設計和制造。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成套開關設備和電控設備(以下簡稱成套設備)型式試驗和出廠試驗的基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GB 7251.1-2013和GB/T 3797所規定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發射、抗擾度和性能準則的電磁兼容性(EMC)的低要求,有助于滿足海事組織(以下簡稱IMO)A.813決議的要求(參見附錄A)。 依據本標準進行試驗和安裝的設備滿足相關的IM0要求。 注1:本標準的規范性內容已作為EMC系列標準中的一個標準。 注2:本標準未涉及對人員的影響。 本標準針對測量方法給出了進一步的指南和建議,來實現下列各組設備中的電氣與電子裝置的電磁兼容性。 A組:無線電通信和導航設備 B組:發電和變電設備 C組:以脈動能量工作的設備 D組:開關設備和控制系統 E組:內部通信和信號處理設備 F組:非電氣零件和設備 G組:綜合系統 IEC 60945是A組和C組的基礎EMC標準。 注:本標準沒有具體說明諸如對電擊和設備介電(強度)試驗時保護的非安全操作和基本安全要求。
GB 12668的本部分規定了對調速電氣傳動系統或其元件有關電氣、熱和能量安全方面的要求。除接口要求外,本部分不覆蓋被傳動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傳動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調速電氣傳動系統。但不包括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 kV及以下,50 Hz或60 Hz的直流傳動系統以及變流器輸入或輸出電壓35 kV以下,50 Hz或60 Hz的交流傳動系統。《調速電氣傳動系統》的其他部分涉及額定值的規定、電磁兼容性(EMC)及功能安全性等。如果用作電氣傳動系統(PDS)組成部分的設備符合相應環境下有關產品標準的安全要求,則本部分的范圍不包括這些設備。例如,PDS中所使用的電動機就應當符合IEC 60034相關部分的要求。除非有特別規定,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PDS的所有部分,包括CDM/BDM(見圖1)。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通信電源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供地面、內河或沿海作移動業務使用的,其額定輸出電壓為48V及以下的直流穩壓電源。
GB/T 13870的本部分闡述了頻率在100 Hz以上的正弦交流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本部分還給出了具有直流分量、具有相位控制和具有多周波控制的交流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但這些結論僅適用于頻率在15 Hz~100 Hz之間的交流電流。本部分進一步闡述了單個單向波形的矩形脈沖、正弦脈沖和電容器放電引起的脈沖形式的電流通過人體的效應。所給出的數據適用于持續時間在0.1 ms~10 ms(包含10 ms)之間的脈沖電流。對于持續時間在10 ms以上的脈沖電流,應參照GB/T 13870.1-2008圖20中的數據。本部分僅考慮了軀體接觸電氣裝置而產生的傳導電流,這一點與GB/T 13870.1-2008和GB/T 13870.3相同。并未涉及暴露在外部電磁場下而產生的軀體感應電流。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至主觸頭電路的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000V或直流不超過1500V的控制與保護開關電器(設備)(CPS)。CPS用于為電路提供保護和控制功能,可以手動或以其他方式操作(例如自動控制、遙控等)。它們也可以實現附加功能,例如隔離功能。CPS中與PLC兼容的數字輸入和(或)數字輸出應滿足GB/T 15969.2-1995的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規定:—CPS的特性;—在操作性能、介電性能及外殼防護等級(當帶有外殼時)等方面CPS應滿足的條件;—用來驗證滿足這些條件的試驗及所采用的試驗方法;—標志在產品上或由制造廠提供的資料。本部分適用于一般工業用V帶傳動。專門用于普通V帶的帶輪不能配合使用窄V帶,用于單根V帶的多槽帶輪不能配合使用聯組帶。
GB/T 14048的本部分規定了控制單元的規則和工業應用,控制單元根據與旋轉電機集成一體的熱檢測器(符合GB/T 13002—2008)的信號執行開關功能。對于含有特殊特性的正溫度系數(PTC)熱敏電阻檢測器的系統,本部分規定了該系統及其相關控制單元的規則。PT100檢測器符合IEC 60751的規定,該標準中規定了相應于檢測器溫度的電阻值。本部分列出了當這種特殊的正溫度系數熱敏電阻檢測器與其關聯控制單元(稱為“A型檢測器”和“A型控制單元”)用于熱保護系統時的配合特性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微小型計算機系統設備用開關電源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微小型計算機系統設備用開關電源(通常簡稱開關電源),是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