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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規定了電工術語中有關無線電通信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涉及無線電通信的所有科技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氣設備的電氣保護系統的主要特性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船舶電氣設備的保護系統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上所用電氣設備的系統設計的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海上船舶通話聯絡所使用的通話程序、船舶對外和對內用語。 本標準適用于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設施以及有關的港口和搜救部門等。
GB/T 11412的本部分規定了海船在開航前船舶證書、文書與資料、船員、船體結構、航行安全、裝載狀態與穩性、消防、救生、機電設備、防止污染和船舶通信等方面的安全技術一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500總噸及以上航行于各類航區的海船,不適用于因自然災害、應急或軍事等特殊原因而需緊急開航的船舶、漁船。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交流低壓配電板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三相交流50Hz或60Hz,1000V以下的主配電板、應急配電板、區配電板和分配電板(以下簡稱配電板)的設計、生產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電站的基本性能和指標以及它們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鋼質船舶的主電站(以下簡稱電站)、應急電站和停泊電站所構成的低壓供電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等。本標準適用于裝卸符合GB/T 1413規定的集裝箱的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發布航海通告的區域、內容、體例、要求,以及航海通告的資料征集、編輯準備、編寫細則等。本標準適用于航海通告的編寫。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各危險區域及其電氣設備的特殊技術要求和選用。 本標準適用于A、B、C、D類液貨船、運載機動車輛的船舶和煤船。內河船舶也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艇長不大于24 m的小艇上所用標稱電壓小于250 V的單相低壓交流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要求。 注:本標準不涉及三相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管理、船員管理、航行與通航環境管理、航標、危險貨物管理、船舶交通事故、搜尋救助及船舶防污染等有關常用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人員、貨物及水域環境等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
GB/T 23507的本部分規定了石油鉆機交、直流電傳動控制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型號和額定參數、技術要求、試驗及標志、包裝、貯運。本部分適用于陸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氣鉆機(修井機)和海洋鉆井平臺(修井平臺)中的供電控制系統及絞車、鉆井泵、轉盤/頂驅、自動送鉆的交、直流電傳動控制系統和輔助供電、輔助電傳動系統以及自動化系統涉及的外圍電氣設備。
GB/T 23507的本部分規定了石油鉆機輔助用電設備、井場電路的術語定義、通用技術要求、輔助用電設備、井場電路、試驗及標志、包裝和貯運。本部分適用于陸地、沙漠石油和天然氣鉆井用石油鉆機的輔助用電設備及井場電路。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天然氣(LNG)運輸船在港區的安全航行以及LNG在接收站安全有效的傳輸過程中,對接收站、LNG運輸船和港作服務方的要求。包括:a) 引航以及船舶交通服務系統(VTS);b) 拖輪及系纜、解纜操作方;c) 接收站;d) LNG運輸船;e) LNG運輸船靠泊期間的燃料、潤滑油、備用品的供應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本標準包含以下規定:——船舶的安全航行、靠泊、系泊及從碼頭離泊;——貨物傳輸;——船岸通道;——船岸通信;——船岸界面的所有儀表、數據和電氣連接;——液氮連接;——壓載水。本標準適用于LNG貿易中的LNG船舶與中國LNG接收站的港口作業。
本標準規定了靜止式岸電裝置的術語、使用條件、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靜止式岸電裝置。
GB/T 25444的本部分規定了移動式和固定式近海設施的電氣裝置的要求,適用于近海石油工業的鉆井、生產、處理和貯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內清掃(pigging)”站、空壓機站和外露的單浮筒系泊設施。本部分適用于交流電壓不大于35000V和直流電壓不大于1500V,永久的、臨時的、移動的或手持的所有電氣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固定的醫療設備或液貨船的電氣裝置。
GB/T 25444的本部分規定了移動式和固定式-近海設施電氣裝置的系統設計要求,適用于近海石油工業的鉆井、生產、處理及貯存,包括管路、泵站或管道清掃站、空壓機站和外露的單浮筒系泊設施。本部分適用于交流電壓不大于35000V和直流電壓不大于750V的永久的、臨時的、移動或手持的所有電氣裝置。本部分不適用于固定的醫療設備或液貨船上的電氣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小船電氣系統的設計、建造、安裝和試驗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內河和海上航行的船長不大于50m或總登記噸不超過500GRT的小船。本標準不適用于僅用蓄電池為發動機啟動和航行燈供電的小船,該蓄電池是由船內或船外驅動發動機的交流發電機充電。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單獨或組合的直流和交流電氣系統:a)額定電壓不超過50V直流系統;b)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單相交流系統;c)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的三相交流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