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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和地下水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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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是環境基礎標準,適用于制訂排入江、河、湖、水庫等地面水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各地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除應執行本標準的規定外,尚需執行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等。
本標準規定了以浸出毒性為特征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固體廢物的浸出毒性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陸上固定式核動力廠廠址選擇、設計、建造、運行、退役、擴建和修改等的環境輻射防護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采用輕水堆或重水堆發電的陸上固定式核設施,其他堆型的核動力廠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飲用水、地下水和清潔地面水中的硝酸鹽氮。
本標準規定了用分光光度法測定飲用水、地下水、地面水及廢水中亞硝酸鹽氮的方法。 測定上限 當試份取大體積(50m1)時,用本方法可以測定亞硝酸鹽氮濃度高達0.20mg/L。 低檢出濃度 采用光程長為10mm的比色皿,試份體積為50ml,以吸光度0.01單位所對應的濃度值為低檢出限濃度,此值為0.003mg/L。
本部分規定了水文地質學基礎內容、各種水文地質調查、水文地質鉆探、野外水文地質試驗、地下水動態與均衡、水文地質化學、地下水動力學、巖溶水文地質、水資源、礦床水溫地質、土壤改良、各項水文調查成果等水文地質學方面的數據分類與代碼。本部分適用于各類地質礦產信息系統建設,確定數據庫標準體系和數據字典,是制定各類地質數據文件格式標準的基礎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中釷的分析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水、地下水、飲用水中釷的分析,測定范圍:0.01~0.5Ug/L。
本標準規定了地熱資源地質勘查工作的定義、總則、基本工作內容、勘查工程控制程度與勘查工作質量要求、地熱資源/儲量計算與評價、地熱流體質量評價、地熱資源開發利用評價及勘查資料整理與報告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地熱資源地質勘查工作的部署和地熱資源地質勘查報告的驗收、評審備案、地熱資源/儲量登記統計。
本標準規定了用新銀鹽分光光度法測定地面水、地下水和飲用水中痕量砷,取250mL試料3.00mL吸收液,用10mm比色皿,本方法低檢出濃度為0.4μg/L,測定上限為12μg/L。
本標準規定了兩種測定顏色的方法。本標準測定經15min澄清后樣品的顏色。pH值對顏色有較大影響,在測定顏色時應同時測定pH值。 樣品和標準溶液的顏色色調不一致時,本標準不適用。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錳的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本標準適用于飲用水、地面水、地下水和工業廢水中可濾態錳和總錳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用水和冷卻水中全鋁的測定。本標準適用于鍋爐用水和冷卻水中鋁含量為2μg/L~500μg/L的測定。也適用于飲用水、地下水和輕度污染的地表水和海水中鋁離子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體廢物巖洞處置場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關閉和監督及其安全分析與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廢礦井、現有人工洞室、天然洞以及專門為處置廢物而挖掘的巖洞中的廢物處置。
本標準規定了天然礦泉水資源的水源地地質勘查技術要求、水質測試與評價、允許開采量計算與評價、水源地保護與動態監測、勘查報告編寫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目前經濟技術條件下可開發利用的飲用天然礦泉水資源和理療天然礦泉水資源地質勘查、開發利用、水源地保護與動態監測。
本規范規定了1:50000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的設計編寫;綜合勘查精度要求:綜合勘查技術要求;環境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評價;城市發展規模地質論證及預測;報告編寫、成果驗收和提交等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以及項目,國土綜合開發地區的1:50000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工作。其他比例尺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綜合勘查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預處理、處理、整備、運輸、貯存、處置與排放等各個階段以及退役和環境整治等有關活動的管理目標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核燃料循環各環節和核技術應用與鈾、釷伴生礦開發利用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其他實踐所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中鎳-63的分析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地面水、地下水、飲用水及核設施排放廢水中鎳-63的分析。測定范圍:4.1×10<上標-2>~20Bq/L。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及限值,地下水質量調查與監測,地下水質量評價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地下水質量調查、監測、評價與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用共沉淀濃集-離子交換-電沉積法分析水中鐵-59的方法和步驟。 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及核設施排放廢水中鐵-59的分析。測定范圍為0.035~3.5Bq·L<上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