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渦輪增壓器及其零部件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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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147的本部分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部分適用于道路車輛、船舶、農用拖拉機和林業機械、工程機械、發電機組、排灌機械用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其他目前尚無合適標準可用的中小功率內燃機也可參照執行。
GB/T 1883的本部分規定了發動機及其零部件與維修活動特性有關的術語。 GB/T 1883的本部分給出了按使用目的分類的術語,并對導致發動機維修的故障及由此采取的措施和步驟進行了定義。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用柴油機分類、柴油機工作過程、柴油機的動力、經濟指標及使用性能、柴油機試驗及柴油機的主要零部件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用柴油機。
本標準規定了中小功率內燃機(以下簡稱內燃機)清潔度的限值、測定項目和部位、測定條件、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燃機整機和零部件。
本標準規定了將往復式內燃機由發動機及其所裝零部件和輔助設備引起的火災危險降至低程度所需的要求。必要時,還可對具體用途的發動機提出專門要求。 本標準所提要求并非旨在使發動機能在著火時或著火后繼續進行動轉。 本標準適用于陸用、鐵路牽引和船用往復式內燃機,但不包括驅動農業拖拉機、道路車輛、筑路機械和土方機械及航空用發動機。 本標準亦可適用于驅動工業卡車和小型船舶用發動機,以及尚無合適防火標準的其他用途的往復式內燃機。 除上述用途的發動機以外,本標準還可用作發動機應用標準的基礎。
GB/T 6809的本部分規定了與往復式內燃機增壓及進排氣管系統有關的術語。GB/T l883則提供了往復式內燃機的分類和規定了這種發動機及其工作特性的基本術語。
GB/T 8190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以確定發動機系組技術規格和選擇系組源機的參數。本部分適用于可能需要修改或調整才能適應現場使用條件的固定式發動機和船用輔機。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柴油天然氣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漁業船舶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 kW的第1類和第2類船機(包括主機和輔機)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和耐久性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船舶和船機實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船舶裝用的應急船機、安裝在救生艇上或只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的任何設備或裝置上的船機。第3類船機執行GD 01的要求。額定凈功率不超過37 kW的船機執行GB 20891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由石油制取的船用燃料油的分類和代號、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運輸、貯存及安全。本標準適用于海[洋]船用柴油機及其鍋爐用燃料油。符合本標準的燃料油也適用于同樣或類似制造的固定式柴油機和其他船舶用機械。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船舶的4種餾分燃料油和6種殘渣燃料油。其中餾分燃料DMX供柴油機應急時使用。
GB/T 20651的本部分規定了壓燃式發動機及其基本附屬設備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本部分不包括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下所需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陸上、地下和水上用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本部分不適用于航空用發動機。本部分所述的發動機是指到動力輸出端為止的原動機。
GB 20651的本部分規定了點燃式發動機及其基本附屬設備的安全要求和防護措施,對燃氣發動機可根據具體用途提出特殊要求。本部分不包括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下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陸上、地下和水上用點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的地下礦區巷道用I類M2級往復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和危害。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要求特殊條件的I類M1級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和儲存炸藥的場所中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要求及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的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考核。 凡采用排氣后處理裝置的機動車按GB 14762-2002或GB 17691-2001第Ⅱ階段、或者GB 17691-2005第Ⅲ階段進行型式核準和生產一致性檢查時,應滿足本標準對排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統耐久性的要求。 以獨立技術總成進行型式核準的排氣后處理裝置,可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的重量(質量)標定方法。本標準中所用名詞重量直接等效于名詞質量。本標準適用于:a) 往復內燃式(RIC)發動機(火花點燃式或壓燃式發動機)但不包括自由活塞式發動機;b) 旋轉活塞式發動機;這些發動機可以是自然吸氣式發動機或采用機械增壓器或渦輪增壓器的增壓發動機。本標準適用于下列用途的發動機:c) 陸用、軌道牽引和船用;d) 車用; e) 驅動(或作為動力)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用;f) 摩托車用;g) 農用拖拉機和農業機械驅動用;h) ISO 6165標準中定義的土方機械用;i) 總長不超過24m的游艇等小型船舶用。本標準也適用于筑路機械、工業卡車以及目前尚無合適標準使用的其他用途的發動機。
GB/T 23341.1的本部分規定了徑流和混流式渦輪增壓器(以下簡稱“增壓器”)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檢驗項目、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車用、船用、工程機械、農林機械、發電及其他用途的內燃機(包括柴油機、汽油機、天然氣發動機等)用增壓器。本部分不適用于軸流式增壓器。
GB/T 23341的本部分規定了徑流和混流式渦輪增壓器(以下簡稱“增壓器”)試驗裝置的技術要求和臺架性能試驗的一般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車用、船用、工程機械、農林機械、發電及其他用途的內燃機(包括柴油機、汽油機和天然氣發動機等)用增壓器。本部分不適用于軸流式增壓器。
本標準規定了拖拉機排氣消聲器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拖拉機用排氣消聲器。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推進用水冷四沖程柴油機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及安全警示信息。本標準適用于船舶推進用水冷四沖程柴油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也適用于電力推進系統中發電機組用水冷四沖程柴油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