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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雜環類農藥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秀去津、氟蟲腈原藥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吡蟲啉、三唑酮、多菌靈、百草枯、莠去津、氟蟲腈原藥生產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運營期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本標準只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的雜環類農藥工業企業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地表水體的排放行為。莠去津、氟蟲腈排放濃度限值也適用于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現有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其他水污染物時,其排放控制要求由雜環類農藥工業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污水排水系統排放水污染物時,其排放控制要求由建設單位與城鎮污水處理廠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由依法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農藥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農藥原藥制造、主要用于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制造、農藥制劑加工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于執行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本標準執行,待鍋爐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