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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3的本部分規定了用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測定鋼鐵中硫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質量分數為0.002%-0.10%的硫含量的測定。
GB/T 223的本部分規定了用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測定鋼鐵總碳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質量分數為0.003%~4.5%的碳含量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防霉包裝的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產品在流通過程中防止霉菌侵襲的包裝。本標準不適用于食品、醫藥等產品在流通過程中防止霉菌侵襲的包裝。
本標準規定了含有毒性、致癌性、致突變性和生殖毒性物質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本標準給出了肥料和土壤調理劑的術語和定義,分為以下幾類:一般術語、產品術語、物理性質術語、物理化學性質術語、安全術語和采樣術語。本標準適用于用于保持或改善植物營養和土壤物理化學性質以及生物活性的各種物料。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礦產地質術語分類與代碼。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放射性礦產地質信息系統,也適用于放射性礦產地質工作的其他有關領域。
GB/T l2763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生態調查的內容、方法、技術要求和資料處理。 本部分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近海、海灣、河口海洋生態調查,大洋生態調查可參照使用。
本規范適用于大氣可吸入顆粒物中非揮發性有機物,不適用于大氣可吸入顆粒物的氣態及半態有機物。
本標準規定了含碳、碳化硅、氮化物耐火材料及原料化學分析方法。本標準分析的項目如下:揮發分(VOL)、灼燒減量(LOI)、總碳量(T.C)、游離碳量(F.C)、碳化硅量(SiC)、總氮量(T.N)、總氧量(T.O)、氮化硅量(Si<下標3>N<下標4>)、游離硅量(F.Si)、游離鋁量(F.Al)、二氧化硅量(SiO<下標2>)、氧化鋁量(Al<下標2>O<下標3>)、氧化鐵量(所有價態鐵以Fe<下標2>O<下標3>計)、二氧化鈦量(TiO<下標2>)、氧化鈣量(CaO)、氧化鎂量(MgO)、氧化鉀量(K<下標2>O)、氧化鈉量(Na<下標2>O)、五氧化二磷量(P<下標2>O<下標5>)、氧化鋯(鉿)量(ZrO<下標2>+HfO<下標2>)、一氧化錳量(所有價態錳以MnO計)、三氧化二鉻量(Cr<下標2>O<下標3>)。本標準分析項目的測定范圍見表1。
GB 18279的本部分規定了醫療器械環氧乙烷滅菌過程的開發、確認和常規控制的要求。按照本部分要求確認和控制的滅菌過程不可推斷為可有效滅活海綿狀腦病的致病因子,如羊瘙癢病、牛海綿狀腦病和克雅氏病。有些已制定了處理可能受此類因子污染物質的詳細建議。本部分未詳述標示為無菌的醫療器械具體要求。本部分沒有規定用于醫療器械生產所有階段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本部分未規定與環氧乙烷滅菌設施的設計和操作相關的職業安全要求。本部分不包括將環氧乙烷或含有環氧乙烷的混合物直接注入到單個產品包裝內的滅菌,或持續的滅菌過程。本部分不包括確定環氧乙烷和/或其反應產物殘留水平的分析方法。
本部分規定了采用表面安裝和相關組裝技術、進行高質量焊接互連和組裝的材料、方法及檢驗判據的要求。并推薦了良好的制造工藝。
本標準規定了高頻感應爐燃燒后紅外吸收法測定鋼鐵中總碳硫含量的方法。 方法適用于質量分數為0.005%~4.3%的碳含量及0.0005%~0.33%的硫含量的測定。 本方法能適用于常規的生產控制分析工作,并符合公認的實驗室認可機構對分析方法的要求,這種方法是被廣泛接受的、好的實驗室分析方法。本標準采用校準過的商業儀器,并以鋼鐵有證參考物質驗證校準,同時其儀器性能由常規統計過程控制方法(SPC)進行控制。 本方法可采用單元素測定方式,即單獨測定碳或硫;或者采用同時測定方式,即同時測定碳和硫。
本標準規定了感應爐中燃燒后紅外吸收法測定非合金鋼中低碳含量。 本方法適用于非合金鋼中質量分數為0.0003%~0.010%的碳含量。
本標準提出了氧用工業過程測量和控制裝置的清潔程序、清潔度檢驗程序和確保裝置的清潔度維持到安裝階段的保證程序。 本標準不適用焊接用的測量和控制裝置,因此類裝置已由ISO 5171包括。氧用裝置的定義是指與富含氧氣的氣體混合物和其他氧化物(如一氧化二碳)接觸的裝置和部件。 油脂、礦物油、螺紋潤滑油、污垢、水、金屬屑、油漆、清漆、銹垢、粉末等均應清除干凈,因為這些物質大多能與氧氣發生劇烈反應,引起火災和爆炸,尤其是礦物油和碳氫化合物油脂更具危險性。 本標準包括了氧用裝置、附件或備件在準備、裝配、檢查、運輸、儲存、搬運及安裝保護過程中的清潔程序。
GB/T 20936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業應用和商業安全應用的Ⅱ類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選型、安裝、安全使用及維護的指南和操作規程建議。本部分適用于通過惰化排除氧氣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實現防爆要求的氧氣探測器。本部分是實踐知識的匯總,適用于利用氣體傳感器的電子信號形成儀表讀數,同時啟動預設聲光報警,或啟動其他裝置,或上述動作的組合,顯示出現可燃性或潛在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空氣混合物的設備、儀器和系統。由于可燃性氣體/空氣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可用這樣的設備發出警告,作為降低危險的方式。也可用于啟動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設備停機、疏散、啟動滅火程序)。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安裝的永久裝置,如果可行,也適用于在用的永久裝置。本部分也適用于新的或在用的臨時裝置。本部分也適用于便攜式或移動式探測器(無論其年代或復雜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這種類型的現代設備還包括貧氧探測和/或特定有毒氣體傳感器,對于這些設備,也給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氣體應包括可燃性蒸氣,有特殊說明的除外。本部分僅適用于Ⅱ類設備(用于工業和商業安全應用,在按照GB 3836.14劃分區域的場所使用的設備)。本部分的設備包括:a) 固定式探測器;b) 移動式探測器;c) 便攜式探測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設備,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僅探測不燃性有毒氣體的探測器;b) 僅用于分析或測量的實驗或科研設備;c) 煤礦瓦斯氣體環境用探測器(Ⅰ類設備);d) 僅用于過程控制的探測器;e) 用于炸藥制造和加工的探測器;f) 用于探測由粉塵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潛在可燃環境的探測器;g) 不用于點位測量的開放路徑探測器。
本標準規定了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企業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垃圾堆體、填埋氣體、地下水、滲瀝液的監測項目與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降解治理。
警告:本標準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問題。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本標準規定了通過測量接觸角來檢測玻璃表面的疏水污染物的意義、應用、影響因素、試驗裝置、試劑和材料、試驗步驟、結果解釋等。本標準適用于通過測量接觸角來檢測玻璃表面的疏水污染物。
1.1本標準規定了硅片表面的有機污染物的定性和定量方法,采用氣質聯用儀或磷選擇檢測器或者兩者同時采用。1.2本標準描述了熱解吸氣相色譜儀(TD-GC)以及有關樣品制備和分析的相關程序。1.3本標準的檢測限范圍取決于被檢測的有機化合物,比如碳氫化合物(C
本標準規定了采用氣相色譜測定食用油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原理、試劑、儀器、操作步驟、計算結果和表述、精密度。本標準適用于粗制及精制食用油中污染揮發性化學工業品的定性分析和定量測定。本標準不適用于能與食用油或食用油天然成分發生反應的化學物質以及非揮發性化學物質的測定。本標準的測定范圍為1mg/kg~1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