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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電力線載波通信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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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線載波系統設計的基本方法,對有關慨念及原理作了說明。 本標準適用于110~500kV交流電網單邊帶電力線載波系統,可作為系統設計的指導文件。35kV電網也可參照使用。
GB/T 15663的本部分規定了煤礦供電、煤礦用電氣設備、煤礦主要電耗指標、煤礦監測與控制、煤礦通信、煤礦信息化等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與煤礦電氣有關的所有文件、標準、規程、規范、書刊、教材和手冊。
GB/T 19882的本部分規定了自動抄表系統的體系結構、核心內容以及標準的體系結構。描述了儀表自動抄表系統的術語定義、基本概念、基本功能和性能指標。 本部分適用于電能表自動抄表系統中的數據信息交換。同時它也適合應用于熱力表、水表和燃氣表等計量儀表。
GB/T 19882的本部分描述了低壓電力線載波抄表系統的系統總體結構;規定了低壓電力線載波抄表系統的術語和定義、基本概念、系統的結構體系、基本功能和性能指標,及系統的開放性要求和數據操作流程。本部分適用于采用低壓電力線載波通信方式的電能計量儀表數據抄收系統,對采用低壓電力線載波通信方式的非電能計量儀表數據抄收系統也可參照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靜止式載波電能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及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新制造的、帶有低壓電力線載波抄表功能的、用于測量額定頻率為50Hz或60Hz交流電能的靜止式載波電能表(以下簡稱儀表)及其型式試驗。 可靠性方面的要求由IEC 62059系列標準涵蓋。 如用戶無特別要求,儀表制成為戶內儀表。
本標準規定了數據采集器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數據采集器的設計、制造、試驗和檢測。 本標準中所指的數據采集器是指適用于住宅工商業用戶的基于干簧管、光耦、霍爾等脈沖電路技術的電能表、燃氣表、自來水表、中水表、直飲水表、熱水表、熱能表等計量表的信號采集、處理、傳輸的設備。
GB/T 31983的本部分規定了基于正交頻分復用(OFDM)技術的低壓窄帶電力線通信(PLC)物理層協議規范,包括物理層協議數據單元格式(PPDU)、信道編碼、交織、OFDM調制、物理層信號幀產生以及連續傳輸方式和工頻同步過零時隙傳輸方式等。本部分適用于3 kHz~500 kHz頻段通過室內或室外低壓交流配電線或直流輸電線進行數據傳輸和通信。在本部分物理層協議規范的基礎上,一個在低壓配電網上建立起的由多個通信節點組成的完整PLC系統還包括數據鏈路層(DLL,由介質訪問控制子層MAC和邏輯鏈路控制子層LLC組成),以及與具體應用情形相關的應用層。典型的低壓窄帶電力線通信應用情形包括智能電能表集中抄表(AMR)、AMI/AMM、家居智能控制、路燈控制、智能樓宇、四表集抄以及智能電網(Smart Grid)的其他應用,例如:電動車輛充電控制等。本部分同樣適用于中壓電力線通信,以及城市和農村的長距離電力線通信。
GB/T 34067的本部分規定了戶內智能用電顯示終端(以下簡稱終端)的數據交互模型和基于RS485通信接口、短距無線通信接口、低壓電力線窄帶載波通信接口、GPRS公網通信接口的本地連接數據交換、局域網(LAN)數據交換、廣域網(WAN)數據交換規范。本部分適用于在戶內使用的、通過通信傳輸來顯示用電信息的終端設備。
GB/T 34923的本部分規定了路燈控制管理終端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部分適用于路燈控制管理終端的制造、檢驗、驗收和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家庭自動化系統中家用電子設備自主協同工作所涉及的術語和定義、縮略語、通信要求、設備要求、控制要求和控制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智能家居電子設備的自動控制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電壓35KV~110KV、單臺變壓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的變電站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和擴建的第二代改進型單臺機組容量為1000MW級以下壓水堆核電廠常規島及其配套設施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為330kV~750kV智能變電站(開關站)新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電壓為110(66)kV~220kV的智能變電站(開關站)新建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660kV及以下每極采用一個12脈動閥組接線的兩端高壓直流輸電系統換流站和背靠背換流站工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礦井及選煤廠的工業設備、鋼結構井架、井筒裝備、工作壓力小于和等于10MPa的工業管道、小于和等于110kV的電氣裝置、通信、集控和架空索道等安裝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本標準主要是根據頒發的有關技術標準和施工驗收規范并參照行業有關規范、標準等編制的。本標準未包括的工程項目及設備,建設單位可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本標準的制定原則,根據設計文件及設備出廠技術文件的要求自行補充臨時標準,經省、市、自治區煤炭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并報煤炭工業部備案。
1.0.1本規定是根據設計規范和化工部有關標準并參照有關部的設計技術規程制訂。 1.0.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肥廠的電力設計。 1.0.3化肥廠的電力設計除應執行本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執行有關指令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