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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混凝土結構涂層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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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大型游樂設施(以下簡稱游樂設施)的總則、材料和緊固件、設計、制造與安裝、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型游樂設施。本標準不適用于競技體育設施和健身設施。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
GB/T 21714的本部分提出了以下要求:通過采用雷電防護裝置(LPS)來防止建筑物的物理損壞、避免LPS附近因接觸和跨步電壓而引起的生命危險。本部分適用于:a) 任意高度建筑物的LPS設計、安裝、檢查和維護;b) 對接觸和跨步電壓引起的人身危害提供保護措施。
GB/T 28026的本部分給出了交直流電力牽引供電系統的地面裝置以及可能受牽引供電系統影響的地面設施的電氣安全和保護措施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地面裝置維護工作中對電氣安全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建線路和既有線路更新改造的電力牽引供電系統,包括:——鐵路;——導向式公共交通系統,例如:有軌電車、高架和地下的鐵路、山區鐵路、無軌電車系統及安裝有接觸網或接觸軌的磁懸浮系統;——物料運輸系統。本部分不適用于:——地下礦山牽引供電系統;——吊車,有軌運輸平臺和類似運輸設備,臨時建筑(例如:展會結構),因為這類設施目前尚無以接觸網供電的先例,它們不會受牽引供電系統的影響;——懸式纜車;——纜索鐵路。本部分不對維修作業規程進行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結構防火涂料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一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公路、鐵路、城市交通隧道和石油化工儲罐區防火堤等建(構)筑物混凝土表面的防火涂料。
本標準規定了隧道防火保護板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公路、城市交通隧道的混凝土結構表面使用的隧道防火保護板,鐵路隧道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 t~100 t的港口固定式起重機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內河港口露天作業的固定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集裝箱吊具、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利用其中兩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100 t的固定式起重機和其他環境下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作業環境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鹽霧除外);--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吊運熔融或熾熱金屬的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鋼筋混凝土用不銹鋼鋼筋的術語及定義、訂貨內容、分類、級別、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本標準適用于建筑、交通、鐵路、港口等鋼筋混凝土用熱軋光圓、帶肋不銹鋼鋼筋(以下簡稱鋼筋)。
本標準規定了長輸(油氣)商品介質管道(GA類)建設、投產,在役管道的運行、維修及檢驗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長輸管道建設的設計、材料、安裝、無損檢測、投產和在役管道的運行、維修及檢驗。本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用戶間的用于輸送(油氣)商品介質的管道。本標準適用的管道系統范圍見圖1所示。油氣田集輸管道符合本標準的相關條件的可執行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公用管道(GB類)、工業管道(GC類)、動力管面(GD類);也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管道,如電氣(電訊)專用的管道、軍事裝備和核設施的管道、海上設施和礦井的管道、移動設備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氣、地熱等勘探和采掘裝置的管道、城鎮的門站后所屬的燃氣管網。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和一般構筑物的鋼筋混凝土、預應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結構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輕骨料混凝土及特種混凝土結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受腐蝕性介質作用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防腐蝕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1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2 油氣田的油品站場(庫);3 附屬于輸油管道的輸油站場;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庫、地下鹽穴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人工開挖的儲油洞庫;5 獨立的液化烴儲存庫(包括常溫液化石油氣儲存庫、低溫液化烴儲存庫);6 液化天然氣儲存庫;7 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標3>,僅儲存原油的石油儲備庫。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為統一房屋建筑、鐵路、公路、港口、水利水電等各類工程結構設計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基本方法、使結構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并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確保質量的要求,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整個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適用于結構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設計;適用于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工程結構設計宜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以分項系數表達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當缺乏統計資料時,工程結構設計可根據可靠的工程經驗或必要的試驗研究進行,也可采用容許應力或單一安全系數等經驗方法進行。各類工程結構設計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基本準則,并應制定相應的具體規定。工程結構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尚應遵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港口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科研和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發電、輸變電、配用電等新建、擴建、改建的電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和控制電纜的選擇與敷設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環境:礦井井下;制造、適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引信及火工品生產等的環境;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核電廠核島部分。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