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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車輛 用直流接觸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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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yè)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fā)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yè)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guī)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xié)議。這類協(xié)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xié)議應包含在技術規(guī)范中。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力牽引供電系統(tǒng)電壓的主要特征參數,如電力牽引地面裝置(包括由接觸網供電的各個輔助設備)和機車車輛(含動車組)的電壓特性參數。本標準應用于以下范圍: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如地鐵車輛、輕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低速磁懸浮車輛;工礦企業(yè)電氣化運輸(包括井下巷道運輸);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范圍:在軌道上的升降設備、傳送平臺與類似的運輸設備,暫時性的構架(例如展覽會構架),因它們不通過接觸網直接或經由變壓器供電,不會受到牽引供電系統(tǒng)的危害;纜車。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用內燃機為原動機的下列類型的一般用途的移動電站(含汽車電站、掛車電站、移動式發(fā)電機組,以下簡稱電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及貯運要求等; a)工頻(50Hz)電站(60Hz電站可參考使用); b)中頻(400Hz)電站; c)雙頻(50Hz、400Hz)電站; d)直流電站(含內燃機組經整流裝置供電的型式)。 本標準適用于0.3~1250kW的電站。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干線電力網機車(以下簡稱機車)。本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其他類似的機車也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力機車和電動車組額定功率的計算和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機車和電動車組額定功率的計算和測定。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分類、結構要素、運動過程、牽引與制動、動力性能及試驗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
GB/T 3367的本部分界定了內燃機車用柴油機分類、柴油機工作過程、柴油機的動力、經濟指標及使用性能、柴油機試驗及柴油機的主要零部件方面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車用柴油機。
GBT 3859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煽仄骷煞聪蜃钄嗷蚍聪驅?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wěn)器件在開關狀態(tài)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guī)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標準規(guī)定了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所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規(guī)定了工業(yè)企業(yè)鐵路道口的分級、道口的設置、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礦山和物資倉庫的鐵路和道路運輸亦可參照使用,不適用于林場、建筑工地以及鐵道、交通、公安部門管轄的鐵路和道路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工業(yè)企業(yè)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qū)、鐵路、地方鐵路的鐵路道口。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電氣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文件規(guī)定了成套電力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本文件簡稱“PSC-成套設備”,見3.1.101)的特定要求如下:——額定電壓交流不超過1 000 V或直流不超過1 500 V的成套設備;——進線端的額定頻率不超過1 000 Hz的成套設備;——戶內和戶外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帶外殼或不帶外殼的固定式或移動式成套設備;——打算與發(fā)電、輸電、配電和電能轉換的設備以及控制電能消耗和數據處理的設備所配套使用的成套設備;——那些為特殊使用條件而設計的成套設備,如船舶、機車車輛使用的成套設備,只要它們符合有關的特定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那些應用于光伏設計中的成套設備(PVA),PVA的特性、特定的使用條件和要求見附錄DD、附錄EE和附錄FF。本文件提供了作為機器電氣設備的一部分使用,和可能適用于除IEC 60204-1給出的要求外的PSC-成套設備的補充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那些一次性設計、制造和驗證或完全標準化批量制造的成套設備。進行生產和/或組裝的可能不是初始制造商(見GB/T 7251.1—2023的3.10.1)。本文件不適用于單獨的器件,如斷路器、熔斷器式開關;也不適用于整裝的元件,如電機起動器、電力電子轉換器系統(tǒng)和設備(PECS)、開關電源(SMPS)、不間斷電源(UPS)、基本傳動模塊(BDM)、成套傳動模塊(CDM)、調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PDS)、獨立儲能系統(tǒng)(電池和電容器系統(tǒng))和其他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電子設備。本文件介紹了它們如何集成到PSC-成套設備或作為PSC-成套設備一部分的空外殼。在爆炸性環(huán)境、功能安全的場合,除IEC 61439(所有部分)規(guī)定的要求外,還可需要遵守其他標準或法規(guī)的要求。本文件不適用于IEC 61439的其他部分的特定類型成套設備。未被其他部分包含的成套設備,本文件適用。除非當地法律有詳細的附加要求,否則本文件范圍內的設備只要符合本文件規(guī)定,就被視為滿足基本安全要求。這包括經過充分驗證的標志語,例如用戶選擇防止意外接觸IPXXB或IP3XD危險帶電部件的保護。如果用戶和制造商之間商定了本文件中未完全規(guī)定的特殊要求,例如:(i)成套設備的一部分不在本文件范圍內;(ii)安裝位置存在異常振動;(iii)運行中出現異常電壓變化,或(iv)聲波或超聲波源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為了證明成套設備已滿足基本安全要求,可準許進行風險評估和/或額外更嚴格的驗證。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guī)定了重型軌道車的使用條件、型號與功率系列、一般要求、整機牽引運行性能要求、主要部件要求、安全設備與事故預防裝置、檢查與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1435mm標準軌距,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重型軌道車的設計、制造和檢驗。重型軌道車柴油機單機大裝車功率一般為1000kW以下。非標準軌距的重型軌道車,除在設計任務書中說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自動軌道衡(以下簡稱“軌道衡”)的術語和定義、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試驗與檢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通過動態(tài)稱量方式確定鐵路貨車質量的軌道衡(包括軸稱量、轉向架稱量和整車稱量)。其他軌距、稱量范圍和準確度等級的軌道衡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斷軌自動軌道衡、軌墊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以及鋼軌傳感器自動軌道衡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huán)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guī)定了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軌道交通車輛用電纜型號、規(guī)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3kV及以下軌道交通車輛用配電系統(tǒng)、控制系統(tǒng)、信號系統(tǒng)的電器裝置等用電纜。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guī)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