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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機起動用電解電容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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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力電容器的專用名詞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等。
本部分適用于擬連接到由頻率為100 Hz及以下的單相系統供電的異步電動機繞組的電動機起動電容器。本部分適用于用紙或塑料薄膜或兩者組合作介質的、浸漬或不浸漬的電動機起動金屬化電容器和具有非固體電解質的電動機起動電解電容器,其額定電壓為660 V及以下。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16915.1中的本章改為下述內容: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的分類、防觸電保護、接地措施、結構要求、機械性能、電氣性能的技術要求、GB 16915的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的電子開關和相關的電子輔助裝置、本部分適用于操作照明電路、控制燈的亮度(調光器)、控制電動機(例如,排氣扇等用的)轉速和作其他用途(例如,加熱控制)的電子開關,這些開關的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250 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上述的操作和/或控制是人為地通過起動元件、傳感面和傳感裝置,借助于觸摸、接近、旋轉、光、聲、熱或其他影響等方式來實現的、本部分也適用于一般用途的帶有內置自動功能的電子開關,這類電子開關的操作和/或控制是由物理量的改變而被激勵,例如,光、溫度、濕度、時間、風速、人的存在等等、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開關的安裝盒,但暗裝式電子開關的安裝盒除外、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子遙控開關(RCS)和電子延時開關(TDS),其額定電壓不超過440 V,額定電流不超過25 A,預期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固定式電氣裝置、符合本部分的電子開關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偶爾會達到40℃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例如,在船上、車輛上以及類似場所和在危險場所(如,可能發生爆炸的地方),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電子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中使用的電力電子電容器。本部分所涵蓋的電容器的額定電壓高到10 000 V。使用此類電容器系統的工作頻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脈沖頻率可達到5倍~10倍的工作頻率。電容器分為交流電容器和直流電容器。電容器作為部件安裝在殼體中。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電容器:——頻率在50 kHz及以下運行的感應加熱裝置用電容器(見GB/T 3984.1和GB/T 3984.2);——交流電動機及類似應用的電容器(見GB/T 3667.1和GB/T 3667.2);——電力供電網中抑制一種或多種諧波的電路中使用的電容器;——熒光燈和放電燈用的小型交流電容器(見GB/T 18489和GB/T 18504);——抑制電磁干擾用的電容器(見GB/T 6346.14);——標稱電壓1 000 V以上交流電力系統用并聯電容器(見GB/T 11024.1、GB/T 11024.2、GB/T 11024.3和GB/T 11024.4);——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系統用自愈式并聯電力電容器(見GB/T 12747.1和GB/T 12747.2);——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系統用非自愈式并聯電力電容器(見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電力系統用串聯電容器(見GB/T 6115.1、GB/T 6115.2、GB/T 6115.3和GB/T 6115.4);——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見GB/T 19749.1);——用于要求儲存能量/大電流放電,如影印機和激光機中的電容器;——微波爐電容器(見GB/T 18939.1);——軌道交通之外的電力電子電容器(見GB/T 17702)。
本標準規定了機床數控系統研發、設計、制造、驗收及應用的基本要求,內容包括: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等。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機床數控系統,包括金屬切削機床、鍛壓機床、木工機床及特種加工機床等的數控系統。其他用途的數控系統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此類燃料電池系統是可移動、不固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或戶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600 V(交流)或850 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應使用于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位置,除非根據IEC 60079-0:2007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 固定連接(硬接線)于配電系統;b) 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 對電網供電;d) 為道路車輛提供動力;e) 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由蓄電池提供車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屬于本標準范圍。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例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例如鹽的水溶液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氫化物。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前提是通過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險。
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發射臺(以下簡稱發射臺)的運行維護任務和實施規程。本標準適用于縣及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所轄的發射臺。縣以下發射臺的運行維護參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各發射臺應根據本標準的規定,結合本臺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電氣制圖常用的,而GB 4728《電氣用圖形符號》中未列入的電氣圖用圖形符號。但二進制邏輯單元圖形符號內容,不在本標準之內。 本標準和GB 4728.1~11.13《電氣圖用圖形符號》配套使用,適用于航空電氣圖的繪制。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飛機供電系統設計的要求,以滿足飛機采用數字式電子設備的需要。\n 本標準適用于民用飛機供電系統和新用電設備的研制。
本規范所指的靜止變頻電源為各種電子裝備中使用的二次電源,包括靜止變頻器和靜止變流器(以下統稱靜止變頻電源)。本規范規定了將額定電壓為220 V單相和220/380 V三相、額定頻率為50 Hz正弦交流電變換成額定電壓為115 V、230 V單相和115/200 V、380 V三相、額定頻率為400 Hz正弦交流電的靜止變頻器通用要求。本規范還規定了將額定電壓28.5 V直流電變換成額定電壓為115 V單相和115/200 V三相、額定頻率為400 Hz正弦交流電的逆變器(本規范中稱靜止變流器)通用要求。輸出額定相電壓為26 V、額定線電壓為36 V、額定頻率為400 Hz的靜止變流器可參照執行。本規范適用于電子裝備所使用的各種靜止變頻電源,是產品研制、生產和驗收的主要技術依據,也是制定相關產品規范和其他技術文件應遵循的原則和基礎。
本標準規定了進出口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構造、標志和試驗要求。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是可移動的、不固定的而非安裝到一個特定位置上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作用是產生電能。本標準適用于在室內、室外使用額定輸出電壓不超過交流600 V或直流850 V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此類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不得在IEV 426-03-01規定的危險區域內使用,除非根據IEC 60079-0對系統加裝了額外的保護措施。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情況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a)固定連接(硬連接)于配電系統;b)固定連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統;c)對電網供電;d)為道路交通工具提供動力;e)在民航客機上使用。為混合動力車輛提供動力和能量的蓄電池充電的燃料電池,不包括在本標準的范圍內。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屬于本標準的范圍:——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體,如丙烷和丁烷;——液態醇類,例如甲醇和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氫氣;——在空氣或氧氣環境中,浸漬在電解液(如鹽或堿的水溶液)中的金屬(如Mg、Al或Zn)或金屬合金;——氫化物。如果通過附加要求列明了特定的危險,本標準不排除類似燃料或非空氣來源氧化劑的使用。本標準所設定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總體設計,應由以下部分系統或全部系統組合而成(見圖1),為執行設計的功能,根據需要集成如下部件:燃料處理系統——用于將輸入的燃料轉化為適用于燃料電池堆成分的化學處理設備,包括任何相關的熱交換器和控制裝置。氧化劑處理系統——可對輸入的氧化劑進行計量、調控、處理并可進行加壓,以便供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使用的子系統。熱管理系統——用來冷卻和排熱以保持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內部熱平衡的子系統,且必要時,可對過剩熱回收和利用,并可在啟動階段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輔助加熱。功率調節系統——用來改變電壓的幅值或波形,或以其他方法改變或調節電源輸出的裝置。自動控制系統——由傳感器、制動器、閥門、開關和邏輯元件(包括過程控制器)組成的系統,用以使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無人工進行干預時,參數能保持在制造商給定的限值范圍內。燃料電池模塊——集成到發電系統內部、由一個或多個燃料電池堆組成的設備,通過電化學反應將化學能轉化成為電能和熱能。燃料供應系統——內置于便攜式燃料電池系統中,或通過可拆卸、重復灌裝的容器提供。內置儲能系統——內置能源,用以輔助或補充燃料電池模塊對內部或外部負載供電。通風系統——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子系統,通過機械方式供應空氣。水處理系統——用以處理和凈化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內部使用的回收水或補充水。這些要求的目的并不是要阻止本標準未作特別闡述的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開發,前提是這些替代的設計和結構經過研究,并且通過等效的測試表明與本標準規定的安全性等效。考慮替代的設計和結構時,本標準可用于對替代材料或方法進行評估,以確保其提供的性能與本標準規定的系統等效。本標準不包括裝置上游不與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連接的加壓式或非加壓式燃料供應容器以及氣體或液體燃料供給連接器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本標準所述壓力值均被認為是表壓。
本標準規定了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等。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電容器: a)工頻為50Hz或60Hz、載波頻率范圍為30~500 kHz的電力線載波系統用的耦合電容器; b)電容式電壓互感器的電容分壓器; c)有一個端子永久接地或處于低電位的過電壓保護和其他類似用途的電容器。
本校驗損耗角正切的方法適用于額定頻率為15Hz到60Hz的并聯電容器和串聯電容器,并可穿插在相應標準規定的熱穩定試驗的過程之中。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電容器用圓形及橢圓形鋁外殼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下列電力電容器用圓形及橢圓形鋁外殼:——交流電動機電容器(見GB/T 3667.1和GB/T 3667.2,不包括電動機起動用電解電容器);——管形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線路用電容器(見GB/T 18489);——電力電子電容器(見GB/T 17702);——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交流電力系統用自愈式并聯電容器(見GB/T 12747.1和GB/T 12747.2)。本標準不適用于非固體電解質鋁電容器(見GB/T 5993、GB/T 25121.2)用鋁外殼(見SJ/T 11149)。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機械電氣設備電氣圖形文字符號。本標準適用于紡織機械電氣圖樣和其他技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