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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8的本部分規定了完整水表和作為獨立單元的水表測量傳感器(包括流量或體積檢測元件)以及計算器(包括指示裝置)的試驗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778.1定義的飲用冷水水表和熱水水表的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本部分給出了水表型式評價試驗和首次檢定試驗的詳細試驗程序、試驗原則、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如果法規有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輔助裝置。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標準制修訂、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技術資料及教材或書刊,供從事電工工作的科研、設計、生產、使用、教學及出版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控制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本部分規定的術語應與GB/T 2900.1和GB/T 2900.25一起使用;本部分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組成濾波器組或譜分析儀的模擬的、取樣數據和數字方法得到的帶通濾波器的性能規范和測試方法。對于給定寬帶的所有濾波器,由濾波器的相對衰減特性確定的通帶范圍是中心頻率的恒定的百分數。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儀器可以包含覆蓋任何所需頻率范圍的任何數目的帶通濾波器。本標準適用于三種等級的濾波器,0級,1級和2級的性能要求,其允差隨等級的增加而增加。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GB/T 3386的本部分規定了確定所有以過程控制用標準化信號工作的電動和氣動模擬圖紙記錄儀,包括連續劃線和打點的記錄儀以及多筆和多點記錄儀的性能的方法。有些試驗可能不適用于所有記錄儀,而某些類型的記錄儀則可能需要附加試驗。本部分旨在為以標準化信號工作的過程控制用電動和氣動模擬圖紙記錄儀的性能評定規定統一的試驗方法。當不需要按本部分作全面評定時,可只進行所需的試驗。試驗結果應按本部分有關條文的要求列入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闡明報告所述的評定不是全面評定,并指出省略的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電壓1 000V(AC)或1 500(DC)以下電子設備模擬雷擊試驗的試驗條件、試驗電路和試驗程序。本標準適用于電子設備的模擬雷擊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GB/T 15706-2012中3.1定義的機械上的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通用規則和安全要求。本標準涉及與液壓系統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并規定了當系統安置在其預定使用的場合時避免這些危險的原則。本標準中未完全涉及重大噪聲危害。本標準適用于液壓系統及其元件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維護,并涉及以下方面:a) 裝配;b)安裝;c) 調整;d)運行;e)維護和凈化;f) 可靠性;g)能量效率;h)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給出GB/T 3859.1涵蓋的基本要求規范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導則,以使GB/T 3859.1中的規定以可控的形態適應于特殊應用。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術關鍵點處給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蓋電網換相變流器。就現行標準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規范(除非涉及某些輔助部件)。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本部分適用于其主要功能由電動機、開關或調節裝置、或感應炊具用射頻發生器實現的器具產生的射頻傳導和輻射騷擾。這些器具包括:家用電器、電動工具、使用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電動機驅動的電氣醫療設備、電玩具、自動售貨機以及電影或幻燈投影儀。電網供電器具和電池供電器具均包括在本部分使用范圍內。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還有:——上述提及設備的單獨部件,諸如電動機、開關裝置如(電源或保護)繼電器,如果本部分中未提及,則對這些單獨部件沒有發射要求。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的有:——在其他標準中明確地提出其射頻范圍內所有發射要求的設備。——裝有額定輸入電流每相大于25 A的半導體裝置的調節控制器和帶有該種調節控制器的設備。——單獨使用的電源。覆蓋的頻率范圍為9 kHz~400 GHz。同時適用本部分不同條款和/或其他標準的多功能設備在使用相關功能時應滿足每一條款/標準的要求(詳見7.2.1)。本部分的限值是在概率的基礎上確定的,它能使騷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同時仍能達到足夠的射頻保護。在特殊情況下,即使符合限值,仍可能會有射頻的干擾發生。在此情況下可能需要附加規定。與器具安全性能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及類似器具、電玩具以及電動工具的電磁抗擾度。對接至相線和中線的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對其他器具,則不超過480 V。器具里可裝有電動機、電熱元件或二者兼有,可包含電氣線路或電子線路。它可以由市電、變壓器、電池或其他電源供電。本部分也適用于非家庭使用但有抗擾度要求的器具,如商店、輕工業場所和農場的非人員使用的器具,只要它們包含在GB 4343.1范圍內。此外還適用于:——家用和餐飲用的微波爐;——射頻能量加熱的烹飪灶臺和烤箱;——(單個或多個區域)感應炊具;——裝有從紫外線到紅外線(包括可見光)輻射器的個人護理器具;——為本部分范圍內的器具使用或打算使用的電源和電池充電器。本部分不適用于:——照明用設備;——專門設計用于重工業的器具;——打算固定安裝在建筑物上的電氣裝置部件(如保險絲、斷路器、電纜和開關);——打算在特殊電磁場所中使用的器具,如存在強電磁場(例如廣播發射站附近),或電網產生強脈沖的地方(例如發電站內);——廣播和電視接收機、音視頻設備以及除玩具以外的電子音樂裝置;——醫療電氣裝置;——個人計算機和除玩具以外的類似設備;——無線電發射機;——專門設計用于車輛的器具;——嬰兒監護系統。抗擾度要求的頻率范圍覆蓋0 Hz~400 GHz。與器具安全有關的電磁現象的影響不包括在本部分的范圍內,而屬于其他標準,如GB 4706系列。對于器具的非正常工作(如以試驗為目的而模擬的電路故障運行),本部分不予以考慮。本部分目的是規定范圍內的器具抗擾度要求,它包括連續的和瞬態的、傳導的和輻射的電磁騷擾以及靜電放電。這些規定體現了電磁兼容性抗擾度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電磁兼容在基本概念、騷擾波形、干擾控制測量、設備分類、接收機和發射機、功率控制及供電網阻抗和電壓變化與閃爍等方面的術語。 本標準適用于編寫有關電磁兼容的各類標準及其他技術文獻。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本標準規定了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的使用散射光、透射光工作原理的點型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或使用其他工作原理的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除特殊技術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一般要求、要求和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除特殊要求應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外,亦應執行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