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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聯合收割機的術語和定義、技術特征、田間功能試驗、生產能力試驗。本標準適用于自走式、背負式、直接收獲或撿拾收獲多種作物的聯合收割機的田間功能試驗和生產能力試驗。操作性、調整方便性和一般操縱特性的評定,應在一個收獲季節內進行,而籽粒損失率和生產率測定應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類型的步行式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此類車輛在正常工業用途時配備有載荷搬運裝置,如貨叉和平臺,或在特殊應用時的整體式屬具:--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起升的其他工業車輛;--起升高度不大于300 mm且額定載重量不大于2 300 kg的低起升托盤搬運車;--起升高度不大于1 000 mm或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 000 kg的手動或電動(蓄電池為動力)剪叉式起升托盤搬運車。本部分亦適用于手動或電動起升的,可在堅實、平整、水平和鋪好的路面上操作的其他車輛。本部分涉及有關機械在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在制造商可預見的條件下誤用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危險事件(見第4章)。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附加要求:a)氣候條件;b)在惡劣條件下操作(如冰凍、高溫、腐蝕、強磁場等極端環境條件);c)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性);d)搬運可能會導致危險狀態的貨物(如熔融金屬、酸/堿、輻射性物質、特別是易碎物品);e)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f)在公共道路上使用;g)直接與食物接觸;h)在斜坡或不平坦的堅硬路面上操作;i)使用皮帶的起升裝置;j)人員起升;k) 車輛的傾覆力矩大于40 000 N · m;l)以外接動力(電動、氣動)驅動起升的剪叉式起升車輛;m)罐車(通用容器);n)使用機動車牽引的車輛;o)用于特殊用途的車輛(如醫院或餐館用小車);p)帶卷揚裝置的車輛;q)移動式升降臺。噪聲、振動和視野不屬
本標準規定了貨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循環式貨運架空索道和往復式貨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林業集材索道、其他部門的簡易索道和客貨兩用索道以及臨時架設的輕便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往復式客運架空索道和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貨運索道、地面纜車、拖牽索道、非公用客運索道以及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游樂園(場)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游樂園(場)的設施管理、安全管理、服務質量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設有游樂設施的主題公園和各類游樂園(場)。
GB/T 16895的第7部分的本部分適用于固定的戶外照明裝置和燈具的選擇和安裝。戶外照明裝置的起始點是指供電部門供電回路的交接點,或是專供戶外照明裝置線路的電源點。本部分的要求適用于下列照明裝置:——道路、公園、花園、公共場所、運動場、名勝古跡和紀念碑的照明裝置及泛光照明裝置;——其他設備中的照明裝置,例如電話亭、公共汽車候車亭、廣告牌、城市地圖牌和顯示道路標牌的照明。本部分的要求不適用于下列照明裝置:——屬于公共電力網一部分的公共街道照明裝置;——臨時花燈;——道路交通信號系統;——固定在建筑物的外部并由該建筑物的內部線路直接供電的燈具。對于游泳池和噴泉的照明裝置的要求,見“IEC 60364-7-702”。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地面纜車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營業性客運地面纜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非營業性地面纜車以及碼頭、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纜車。
本標準對評估燈和燈系統,包括各種燈具的光學生物安全性給與指導。對于所有非相干寬帶點光源,也包括發光二級管(LED)但不包括激光,在200nm至3000nm波長范圍的光學輻射的光生物危害的評估和控制,本標準對曝輻射限值參考測量技術和分級計劃進行了明確規定。
GB/T 20274的本部分建立了信息系統安全技術保障的框架,確立了組織機構內啟動、實施、維護、評估和改進信息安全管理的指南和通用原則。本部分定義和說明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保障中反映組織機構信息安全管理保障能力的安全管理能力級,以及提供組織機構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內容的管理保障控制類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涉及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機構的所有用戶、開發者和評估者。
本標準界定了游樂設施的基本名詞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游樂設施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的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與街路使用的道路與街路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隧道照明燈具。
本標準描述了評估者在使用GB/T 20274系列標準所定義的準則進行評估時需要完成的評估活動,為評估者在具體評估活動中的評估行為和活動提供指南。本標準適用于采用GB/T 20274系列標準對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性的評估和對ISPP/ISST的評估。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以LED為光源的隧道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燈具)的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為城市隧道和山地隧道的機動車道提供照明的燈具。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隧道機動車道提供應急照明的燈具。燈具包括下述類型:A型—使用表明其符合IEC 62717:2014的LED模塊的燈具;B型—使用未表明其符合IEC 62717:2014的LED模塊的燈具;C型—燈具使用LED燈,并被IEC 62722-1覆蓋。本標準不涉及產生彩色光的LED燈具,也不涉及使用OLED(有機LED)的燈具。本標準中的試驗均為型式試驗。對于符合本標準的LED燈具,可以預期其在92%~106%額定電源電壓、以及在制造商聲稱的環境溫度下正常地啟動和工作。
本標準規定了長輸(油氣)商品介質管道(GA類)建設、投產,在役管道的運行、維修及檢驗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長輸管道建設的設計、材料、安裝、無損檢測、投產和在役管道的運行、維修及檢驗。本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用戶間的用于輸送(油氣)商品介質的管道。本標準適用的管道系統范圍見圖1所示。油氣田集輸管道符合本標準的相關條件的可執行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公用管道(GB類)、工業管道(GC類)、動力管面(GD類);也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管道,如電氣(電訊)專用的管道、軍事裝備和核設施的管道、海上設施和礦井的管道、移動設備上的管道、石油、天然氣、地熱等勘探和采掘裝置的管道、城鎮的門站后所屬的燃氣管網。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天然氣工業海上石油鉆井設備、修井設備和輔助設備的設計原則、材料、焊接、結構、試驗程序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各種類型移動式和固定式海上鉆井和修井平臺上新安裝使用的鉆井設備、修井設備和輔助設備的設計和建造,在役設備適用時可參照執行。本標準適用于從概念設計到建造完成的全部過程,也包括大修。本標準給出的技術和程序上的要求也適用于臨時安裝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農機跨區作業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合同簽訂、作業隊組建、作業預案、農機具轉運、作業服務、信息服務、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本標準適用于農機跨區作業服務組織。
本規范適用于電壓35KV~110KV、單臺變壓器容量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的變電站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