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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牽引變壓器和電抗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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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94的本部分適用于三相及單相變壓器(包括自耦變壓器),但不包括某些小型和特殊變壓器,如:--額定容量小于1 kVA的單相變壓器和5 kVA的三相變壓器;--所有繞組額定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變壓器;--互感器;--電機車牽引變壓器;--起動變壓器;--試驗變壓器;--電焊變壓器;--防爆礦用變壓器;--深水(浸水)用變壓器。當某些類型的變壓器(尤其是所有繞組電壓均不高于1 000 V的工業(yè)用特種變壓器)沒有相應的標準時,本部分可以整體或部分適用。本部分不涉及變壓器安裝在公共場所的要求。對于具有相關標準的變壓器和電抗器,本部分只適用于被其產品標準明確提及可相互參考的內容范圍。這些產品(標準)包括:--電抗器(GB/T 1094.6);--干式變壓器(GB 1094.11);--自保護變壓器(IEC 60076-13);--充氣式電力變壓器(IEC 60076-15);--風力發(fā)電用變壓器(GB 1094.16);--牽引變壓器和牽引電抗器(GB/T 25120);--工業(yè)用變流變壓器(GB/T 18494.1);--HVDC用換流變壓器(GB/T 18494.2)。本部分中有幾處規(guī)定或建議涉及的是某些替換方案、附加技術方案或程序需要達成的協議。這類協議需要由制造方與用戶達成。問題應在早期提出,協議應包含在技術規(guī)范中。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力機車的通用技術條件、驗收規(guī)則、標志與質量保證等。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的干線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與本標準類似的由旋轉電動機提供動力的機車 可參考使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干線電力網機車(以下簡稱機車)。本標準未作規(guī)定的其他類似的機車也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guī)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guī)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guī)定了輕軌交通鉸接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本標準適用在地面、隧道或高架橋上運行的鉸接式輕軌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tǒng);——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fā)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裝在機車車輛上的電氣、電動機械和電子設備(含車載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環(huán)境條件參數,包括海拔、溫度、濕度、空氣運動、雨、雪和冰雹、冰、太陽輻射、雷電、污染、沖擊和振動、電磁環(huán)境和供電系統(tǒng)的特性。本部分還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與其環(huán)境的接口條件;--機車車輛設備(尤其是機車車輛主系統(tǒng))的通用環(huán)境規(guī)則。本部分給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標評估時減少失誤。所定義的環(huán)境條件可認為是正常運行條件,對偶然的更為嚴酷的條件可另行規(guī)定。器件周圍的局部氣候條件可在相關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或以特殊要求來規(guī)定。本部分不適用于起重機、礦用車輛和纜車。本部分未考慮旅客對設備和設備對旅客的影響。
GB/T 3235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軌道交通應用中的絕緣配合,適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標稱電壓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壓電工電子設備)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壓電工電子設備)的信號設備、機車車輛設備及相關地面設備。絕緣配合是設備之間及設備內部各部件之間絕緣的選擇、尺寸確定和相互關系,在確定絕緣尺寸時考慮電氣應力和環(huán)境條件,當電氣應力和環(huán)境條件相同時,所確定的絕緣尺寸也相同。絕緣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絕緣尺寸。本部分規(guī)定了:--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要求;--絕緣配合試驗的一般要求。上述術語“設備”指3.3所定義的“部分”,它可適用于系統(tǒng)、子系統(tǒng)、設備、設備的一部分,或者是等電位線的一種物理實現。本部分不涉及:--通過固體或液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除空氣之外的其他氣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非標準氣壓下的空氣的絕緣距離;--在極端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本部分是產品標準的基礎標準。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號設備;或由于產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環(huán)境,如架空線已有標準或規(guī)定(如IEC 60913),產品標準可作調整以滿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規(guī)定了設備的介電試驗(型式試驗或例行試驗),見附錄B。
本標準規(guī)定了與變流機組部分型式檢驗相關的重要要求,規(guī)定了牽引變壓器和變流器相關額定參數的基本關系,以便確定額定值選擇的低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應考慮的額定參數小值,以使所選擇的開關裝置特性能夠適合變流機組。附錄A、附錄B、附錄C和附錄D為變流機組設計者提供了一些指導信息。
本標準規(guī)定了采用可控或非可控電力閥、提供牽引電力的地面供電裝置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器件受控于電流、電壓或光的裝置,并假設其中非雙穩(wěn)態(tài)器件采用開關模式工作。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和有導向的大運輸量的系統(tǒng)(例如,有軌電車、輕軌系統(tǒng)、高架鐵路和地鐵、山區(qū)鐵路、無軌電車)的地面裝置。本標準適用于二極管整流器、可控整流器、逆變器和變頻器。本標準不適用于起重機、鐵路系統(tǒng)中轉運平臺和類似的運輸設備、懸掛式車輛和纜索鐵路。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輔助供電系統(tǒng)的使用條件、系統(tǒng)組成及技術要求、部件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機車或內燃機車牽引的鐵路列車、動力集中動車組(供電輔助發(fā)電機組除外)、動力分散動車組、地鐵和輕軌電動車組。工程車輛可參照執(zhí)行。
本標準規(guī)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市域快線120 km/h~160 km/h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一般規(guī)定、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車體及內裝設備、轉向架、電氣牽引系統(tǒng)、輔助電源系統(tǒng)、列車網絡控制系統(tǒng)、制動和供風系統(tǒng)、空氣調節(jié)及采暖系統(tǒng)、列車廣播與乘客信息系統(tǒng)、列車車地通訊、安全設施、電磁兼容性、檢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質量保證期限等。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市域快線120 km/h~160 km/h新設計、制造的車輛(以下簡稱市域快線車輛)。
本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改建Ⅲ、Ⅳ級標準軌距鐵路的設計。
本規(guī)范適用于交流3 kV-750 kV電壓等級電力變壓器(以下簡稱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以下簡稱電抗器)、電壓互感器及電流互感器(以下簡稱互感器)施工及驗收;消弧線圈的安裝可按本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工程的規(guī)劃、勘察、設計、施工及驗收等。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規(guī)范適用于煤礦建設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本規(guī)程規(guī)定了石油化工及以煤為原料的煤化工裝置的建設工程中220kV及以下電壓等級的電氣安裝工程在安裝及試驗過程中的主要技術要求。本規(guī)程適用于石油化工及以煤為原料的煤化工裝置的新建、擴建及改造工程項目的電氣安裝工程施工。
本標準規(guī)定了鐵道車輛空調機組(以下簡稱空調機組)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型號與基本參數,技術條件,檢驗,檢驗規(guī)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本標準適用于鐵道客車(含高原客車)及動車組空調機組,其他軌道車輛、機車和司機室空調機組可參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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