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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系統直流電源設備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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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20的本部分規定了由機械和電氣旋轉設備組合而成的旋轉不間斷電源(UPS)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的電源,主要為用戶提供不間斷交流電。當無市電輸入運行時,輸入能量由儲存的能量或者往復式內燃機提供,由一臺或多臺旋轉電機輸出電能。 本部分適用的交流電源,主要為固定陸用和船用設施提供不間斷電能。不包括為航空、陸上車輛和機車供電的電源。也不包括通過靜態變換產生輸出電能的電源。 本部分對使用旋轉UPS改善交流供電品質、實現電壓和/或電流變換及削減峰值等情況進行了描述。 對于某些特殊用途(例如醫院、近海岸、非固定應用、高層建筑及核設施等),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其他的要求,本部分的規定應作為基礎。
GBT 3859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可控器件可反向阻斷或反向導通,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器件在開關狀態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品標準,本部分的內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本部分給出GB/T 3859.1涵蓋的基本要求規范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導則,以使GB/T 3859.1中的規定以可控的形態適應于特殊應用。為便于使用GB/T 3859.1,在技術關鍵點處給出了背景信息。本部分主要涵蓋電網換相變流器。就現行標準不可能提供必要的資料而言,本部分本身不是規范(除非涉及某些輔助部件)。
本部分適用于電力變流器中至少有一部分是自換相型的所有類型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例如:交流變流器,間接直流變流器,直接直流變流器。 GB/T 3859.1中的要求,只要不與本部分相矛盾,也同樣適用于自換相變流器。對于某些特殊應用,如不間斷電源設備(UPS),交、直流調速傳動和電氣牽引設備,可使用另外的標準。 注:試驗限制可適用于特殊應用,如大功率無功變流器。
GB/T 6115的本部分規定了串聯應用于輸電線路的晶閘管控制的串聯電容器(簡稱TCSC)裝置的設計和試驗。本部分適用于TCSC的晶閘管閥、電容器、電抗器的額定參數以及TCSC控制特性、保護特性、冷卻系統和系統運行。
本部分規定了確定不問斷電源設備(UPS)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適用于直流環節有電儲能裝置的電子間接交流變流系統。本部分涉及的不間斷電源設備(UPS)的基本功能是確保交流電源的連續供電。不間斷電源設備也可用于改善電源的質量,使其保持在預定的特性范圍之內。本部分適用于功率從不足100 W到數兆瓦,能滿足用戶對不同負載類型、供電連續性和供電質量要求之各種型式UPS。本部分適用于下列電子式不間斷電源設備(UPS): a)輸出單相或三相固定頻率交流電壓; b) 直流環節有儲能裝置,另有規定者例外; c)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 d)可為移動式、靜止放置和/或固定安裝的設備。本部分還包括規定了所有電力轉換開關的形式,這些開關總是與UPS的輸出相關,且是UPS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 這些開關包括斷路器、旁路開關、隔離開關、負載轉換開關和互連開關。它們與UPS的其他功能單元相互配合,用以保持負載電力的連續性。本部分不涉及常規的主配電板、整流器輸入開關或直流開關(例如用于蓄電池,整流器輸出或逆變器輸入等的開關),也不適用于基于旋轉電機的UPS。 注1:本部分考慮到市場上UPS額定值在本部分范圍之內的大多數用途,都與信息技術設備相關。 按現行技術,UPS大部分的負載設備是屬非線性負載,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可容忍非正弦電壓,UPS輸出額定值都規定 與線性和非線性負載兼容,如有出入,制造商應予聲明。 在本部分范圍內,基于試驗方法的原因而保留了線性負載,或由制造廠的補充說明確認。 注2:對于非正弦輸出電壓的UPS,在超出本部分推薦的儲能時間之外,應得到負載設備制造廠商的認可。 注3:對于輸出頻率不是50 Hz和60 Hz的UPS,其運行性能標準應由制造廠商和購買者協商確定。本部分的意向是按照其運行性能來定義完整的不間斷電源設備,而不是各UPS功能單元。單獨的UPS功能單元按 附錄l給出的IEC標準書目的規定,就其應用而言,都不能與本部分相矛盾。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優先電源(PPS)和優先電源與安全級(1E級)電力系統、開頭站、輸電系統以及替代交流電源(AAC)接口的設計準則。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優先電源。
GB 14536.1-2008中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1.1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中或隨這些設備一起使用的電動水閥,這些設備可以是使用電、燃氣、油、固體燃料、太陽能等能源或是它們的組合,應用范圍包括加熱、空氣調節及類似用途。本部分也適用于GB 4706所涉及的各類器具用的電動水閥。1.1.1本部分包含了對水閥的電氣性能和閥的機械性能的要求,這兩者會影響水閥預期操作。1.1.2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水閥固有的安全性,適用于涉及到設備保護的操作值和操作程序,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設備中或隨這些設備一起使用的電自動控制器的試驗。對于非一般家用設備用電動閥,而這些設備是由諸如商店或輕工工廠或農場的非農場的非人員使用的,也包含在本部分范圍內。本部分不適用于專門用于工業設備的電動水閥。本部分不適用于:標稱連接尺寸在DN 50以上的電動水閥;標稱允許壓力值在1.6Mpa以上的電動水閥;食品分配器;洗滌劑分配器;蒸汽閥。在本部分中,當不會引起誤解時,下列術語有其特定含義:——“閥”一詞指電動水閥(包括起動器和閥體組件)。——“起動器”一詞意思是“電動機構或原動機構”。——“閥體”一詞意思是“閥體組件”。——“設備”一詞包括器具和控制系統。1.1.3本部分適用于起動器和相互匹配的閥體。1.1.4本部分適用于單個的閥、作為系統部件的閥和與多功能控制器機械地組合在一起的無電氣輸出的閥。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與保護裝置配合使用,用以傳輸命令信號的遠方保護命令系統。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命令式遠方保護設備的性能要求并提出試驗方法建議。遠方保護設備傳送的信息可以是模擬的或數字的。 本標準所述的命令式遠方保護設備可以是電力線載波設備;可以是與各種模擬通信系統,如電力線載波、無線電、光纖、租用電路、租用或專用電纜等連接的音頻設備;也可以是與各種數字通信系統,如光纖、無線電、租用或專用數字電路等連接的數字設備。 命令式遠方保護設備可以是單獨的設備,也可以與保護裝置組裝在一起。 除進行遠方保護設備本身的性能試驗以外,對遠方保護設備的電源也應進行試驗。所有試驗應為型式試驗。 注:根據電工詞匯(IEV),型式試驗是對按某項設計制造的一臺或多臺產品進行的試驗,目的在于證實產品的 設計是否達到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對地理上廣布的生產過程進行監視和控制,并以串行編碼方式進行數據傳輸的遠動設備及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燃氣輪機成套設備(以下簡稱燃機設備)配套采用的電氣設備應滿足的技術要求,為電氣設備的采購選型提供原則指導和基本準則。本標準適用于發電用燃機設備。機械驅動用燃機設備也可參照本標準,但不適用于直接驅動運輸工具(車輛和船舶等)動力用的燃機設備。
GB/T 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壓發電設備、輔助回路以及固定電氣裝置的燈具和照明裝置的選擇和安裝。
本標準系列應用于對地理上廣布的生產過程進行監視和控制,并以串行編碼方式進行數據傳輸的遠動設備及系統。本標準的范圍僅限于如電工委員會出版的870-1-1圖2中所示的狹義的遠動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工程質量和腐蝕防護效果的檢驗檢測內容,給出了檢測評價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埋地鋼質管道腐蝕防護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過程的檢測評價以及腐蝕防護系統投用后的檢測與評價。
本標準適用于交流額定電壓1200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1500V以下的各類電氣設備。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規范規定的電氣設備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用于醫療目的的電氣設備;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電梯;電柵欄激發器;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電氣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工程用直流電源設備、一體化電源設備的通用技術條件和安全要求,以及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力工程中的直流、一體化電源設備(以下簡稱產品),并作為產品設計、制造、檢驗和使用的依據。對于未涵蓋的其他電源設備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適用于與電網相互連接的光伏(PV)發電系統,該系統并聯于電網運行,并且使用將DC變換為AC的靜態(半導體)非孤島逆變器。本標準描述了對額定功率在10kVA或以下系統的相關建議,例如用于獨立住宅的單相或三相系統。本標準適用于低壓電網配電系統的相互連接。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光伏系統與電網配電系統相互連接的要求。 本標準不解決針對電磁兼容或孤島效應的保護機制方面的問題。
本標準規定了逆變應急電源(簡稱EPS)的定義,產品分類和特征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民用等場所在應急狀態向照明、動力等及其混合負載提供交流電能的EPS。 本標準適用于輸出單相或三相工頻正弦波,額定電壓不超過1 000 V,功率0.5 kW~1 MW的EPS
GB/T 21714的本部分提出了以下要求:通過采用雷電防護裝置(LPS)來防止建筑物的物理損壞、避免LPS附近因接觸和跨步電壓而引起的生命危險。本部分適用于:a) 任意高度建筑物的LPS設計、安裝、檢查和維護;b) 對接觸和跨步電壓引起的人身危害提供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