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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確定空氣中懸浮的沙塵對產品的影響的試驗方法。 本試驗方法不適用于檢測空氣過濾器。只有試驗方法Lc2適用于模擬高速粒子(大于100m/s)的腐蝕效應。
本標準規定了內燃機制成后投入使用前對主要技術性能所進行的檢查與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速度低于200km/h的以柴油機為動力的電力傳動內燃機車和液力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其他類似的由柴油機提供動力的機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軌距1435mm,單相交流50Hz、25kV干線電力網機車(以下簡稱機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其他類似的機車也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及其位置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
本部分界定了鐵道車輛電氣裝置的術語。 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鐵道車輛的標準、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等。
本標準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本標準適用于在統計、計劃、財政、稅收、工商等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車輛用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詞匯。 本標難適用于四個車輪以上(含四個車輪)的各種道路車輛。
本標準對電子產品現場工作可靠性數據的收集提供指南,據此可獲得充分廣泛的數據,對工作在各種條件下(時間、環境、貯存、修理等)的產品作出詳細的失效和失效率的分析。 需著重指出,有價值的可靠性數據不僅是失效方面的數據,還必須包括成功(未失效)方面的數據。換句話說,本標準不僅限于失效報告的指南。 本標準同時考慮了有效性和維修性方面數據的收集。 就一切情況而論,在數據收集中,將失效產品與被錯誤更換的產品區分開來是重要的。 本標準完全等同于標準IEC362《電子產品現場工作可靠性、有效性和維修性數據收集指南》。
本標準界定了汽車技術狀況、汽車檢測、汽車診斷和汽車維修等方面專用的或常用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維修及相關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電子測量儀器包括系統和輔助設備(以下簡稱儀器)的術語、要求、試驗方法和質量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電子測量儀器,是產品研制、設計、生產、驗收和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也是制定電子測量儀器產品標準和其他技術文件應遵循的原則和基礎、
本標準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技術要求、安全設施、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保證期限等方面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地鐵車輛(以下簡稱車輛)。
本標準規定了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級、分類、分組、嚴酷等級和環境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實驗室核儀器、同位素與輻射應用核儀器、放射性探礦與選礦核儀器、醫用核儀器、核反應堆儀器和輻射防護儀器。 本標準規定的核儀器環境條件的分組和試驗方法是制定核儀器產品標準和有關文件中的環境試驗條件和試驗方法的依據。 核儀器在規定環境條件下的性能要求不屬本標準范圍,由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超出本標準規定的應用環境條件和試驗方法應由用戶和廠家根據有關的產品標準協商解決。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電廠安全級(1E級)核儀器。 不能進行整機試驗的設備,可分別進行分體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水文儀器基本環境試驗的項目及參數、條件及方法等。本標準適用于考核水文儀器對工作環境、運輸貯存環境的適應性。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設計車速大于25km/h的M<下標 2>、M<下標 3>、N<下標 2>和N<下標 3>類及總質量大于3500kg的M<下標 1>類機動車裝用的汽油發動機及其車輛的型式核準、生產一致性檢查和在用車/發動機符合性檢查。若裝備汽油發動機的M<下標 2>類車輛已按GB 18352.3-2005的規定進行了型式核準,則該車型發動機可不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
本標準規定了由車輪支持和導向的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以下簡稱車輛)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檢查與試驗規則。這些車輛由其內部控制的旋轉電動機或直線電動機提供動力。 該試驗方法適用于下列車輛: ——由外部直流電源供電的交流傳動車輛; ——帶司機室拖車或中間車輛,這種車輛沒有安裝動力設備或牽引電動機,但其設計與同一列車中動車相類似,并且裝有一些與安裝在動車上的電氣和/或氣動設備相連接的同類設備。 本標準的目的在于車輛組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過檢查與試驗驗證達到下列要求: 車輛型式試驗的結果與用戶和制造商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合; 每輛通過例行試驗的車輛與型式試驗驗證的設計標準相符合。 本標準不包括用以驗證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試驗項目。
本標準規定了漢字鍵盤輸入用通用詞語。 本標準適用于漢字鍵盤輸入、方案優化和評測。中文信息處理的其他領域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維護的分級和周期、維護作業要求以及質量保證。本標準適用于以汽油或柴油為燃料的在用汽車,掛車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本標準涉及用于噪聲控制的隔聲罩和隔聲間的性能,它規定了聲學和運行方面的要求,并要求隔聲罩和隔聲間的供貨商或制造商同用戶在這些要求方面達成一致。本標準適用于如下兩類隔聲罩和隔聲間: a)用于操作人員噪聲防護的隔聲間:獨立隔聲間和與機器(如車輛、起重機)相連的隔聲間; b)部分或全部罩住機器的獨立隔聲罩:本標準主要對象是未進行聲學處理的敞口面積占總表面積小于10%的隔聲罩。 本標準適用于輕質結構,同時也適用于厚重結構(如磚墻)。未進行聲學處理的敞口面積大于總表面積10%的隔聲罩和隔聲間屬于部分圍蔽結構范疇,不屬于本標準研究范圍。 本標準不適用于構成機器一部分并且與之緊密相連的隔聲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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