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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的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的限值。本標準適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車輛:--軍隊、武警、公安特警裝備的專用車輛;--在限定道路上運行的雙鉸接客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及其位置和信號裝置顯示顏色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M、N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動汽車特有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車輛用的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詞匯。 本標難適用于四個車輪以上(含四個車輪)的各種道路車輛。
GB 10827的本部分規定了如ISO 5053所定義的下列自行式工業車輛(以下簡稱“車輛”)的安全要求及其驗證方法:a) 平衡重式叉車;b) 前移式叉車(具有可伸縮的門架或貨叉架);c) 插腿式叉車;d) 托盤堆垛車;e) 高起升平臺搬運車;f) 操作臺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車輛;g) 側面式叉車(單側);h) 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和三向);i) 托盤搬運車;j) 雙向和多向運行叉車;k) 牽引力不大于20 000N的牽引車;l) 平衡重式越野叉車;m) 其他以蓄電池、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氣為動力的工業車輛。對于操作臺起升高度大于1 200 mm的車輛和/或帶著載荷起升至1 200 mm以上運行的車輛,本部分應與ISO 3691-3一起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自行式伸縮臂式叉車、無人駕駛車輛和載運車,ISO 3691-2、ISO 3691-4和ISO 3691-6分別適用于這些車輛。本部分不適用于在苛刻條件下(如極端天氣、冷庫應用、危險環境)工作的車輛,這些情況需要有特殊防護措施。本部分涉及了除以下情形外,有關機械在制造商預期用途下使用和可預見條件下誤用的,如附錄B所列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或危險事件。本部分不包括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操作時;--在與貨架之間的單側間隙小于500 mm的狹窄通道上使用時;--駕駛拖曳載荷的坐駕式車輛時,由于采用非人類工效學姿勢而引起;--駕駛額定起重量大于10 000 kg
本標準規定了GB/T 15089-2001中的M<下標1>類車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檢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車外部凸出物。本標準對停止及行駛時的車輛都適用,但不適用于外后視鏡,也不適用于牽引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風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滌器的術語和定義、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包括風窗玻璃刮水器刮刷面積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M<下標1>類車輛駕駛員前方180°視野范圍。
GB/T l6273的本部分規定了表示運輸、車輛檢測及裝載機械的特征、操作指示和功能狀態等的通用符號。 本部分適用于運輸、車輛檢測及裝載機械的操作控制器(或控制臺)、指示器、連接插口等。
GB/T 16902的本部分規定了設備用圖形符號的符號原圖的設計程序、設計原則以及基本圖型的使用原則等,并在附錄A中給出了符號原圖的名稱、說明和注的編寫規則。本部分適用于以下用途的圖形符號:——標示設備或其組成部分(例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例如,通、斷、告警);——標示連接(例如,端子、加注口);——在包裝上提供信息(例如,內容物的識別、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例如,使用的限制)。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圖形符號:——安全標志;——圖樣和簡圖;——技術文件;——公共信息。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綜合性能檢驗機構的服務功能、管理要求、技術能力要求以及場地和設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綜合性能檢驗機構的建設、運行管理、能力認定和監督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判定依據和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車駕駛室后圍板之前的車身外部凸出物的術語、一般規定、特殊規定及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N類汽車。但不適用于汽車外后視鏡及外后視鏡的連接件、天線和行李架。
GB/T 23371的本部分規定了生成注冊用圖形符號的基本規則和導則,以及起草圖形符號標題、說明和注釋的規則。本部分適用于以下用途的圖形符號:--標識設備或其組成部分(如控制器或顯示器);--指示功能狀態或功能(如開、關、告警);--標示連接(如端子、接頭);--提供包裝信息(如包裝物的標識、裝卸說明);--提供設備的操作說明(如使用限制)。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圖形符號:--安全標記;--圖樣和簡圖;--產品技術文件;--公共信息。
本標準規定了水基型和疏水型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汽車風窗玻璃清洗液產品的生產和檢驗。
GB/T 35205的本部分規定了非回轉的帶伸縮臂的越野叉車(以下簡稱“叉車”)的一般安全要求。此類叉車具有鉸接或整體式車架,裝有伸縮臂式起升裝置(鉸接臂),其上通常配有取物裝置貨叉及貨叉架。貨叉和其他整體式屬具被認為是叉車的一部分。除了本部分的相關條款之外,本標準的其他部分也適用于這些屬具。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內容:a) ISO 3691-2包含的工業伸縮臂式叉車;b)設計主要用于土方作業的機械(如裝載機),即使它們的鏟斗換成了貨叉(見ISO 20474);c)設計成主要由可變長度起升懸吊構件承載(如鋼絲繩、鏈條),且載荷可沿各個方向自由擺動的車輛(流動式起重機);d)配備人員/工作平臺的車輛,設計用于將人員起升到相應工作位置;e)設計主要用于搬運集裝箱的車輛。本部分涉及的重大危險已在附錄A中列出。本部分不涉及下列情況可能發生的危險:——在制造過程中;——搬運能自由擺動的懸吊載荷時;——在公路上使用時;——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時;——蓄電池、液化石油氣(LPG)或混合動力作為主要動力源。
本規則適用于可在中國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類汽車、N類汽車和O類掛車(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適用于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農業與林業用拖拉機和各種工程機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車輛和三類底盤。
本標準規定了警用巡邏車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代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內燃機為動力、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改進的警用巡邏車。以新能源汽車改進的警用巡邏車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微型貨車多功能組合開關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n 本標準適用于微型貨車的燈光照明、燈光信號電路以及刮水器、洗滌器電路控制用多功能組合開關(以下簡稱開關)。
本標準規定了計量檢測車的術語及定義、產品型號表示方法、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標志、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已定型的輕型客車或貨車底盤及輕型客車改裝的計量檢測車。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監測車的術語及定義、產品型號表示方法、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運輸及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已定型的輕型客車或貨車底盤改裝的及輕型客車改裝的環境監測車,其它類型的環境監測車可參照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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