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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給出了設計用于爆炸性環境的設備修理、檢修、修復和改造偏技術性質的指導。本文件適用于防爆設備的修理、檢修、修復和改造,以減少運行、檢查和維護期間發現的缺陷。本文件未就可能需要在重新安裝設備時更新的電纜和布線系統給出建議。本文件不適用于澆封型“m”。
本文件規定了危險場所內電氣裝置檢查和維護的通用要求以及對不同防爆型式裝置的附加要求。本文件的規定適用于用戶,它所包含的內容與用于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有關,該危險場所的危險可能是由可燃性氣體、蒸氣、薄霧、粉塵、纖維、飛絮引起的。本文件不包括:——電氣裝置其他基本安裝和檢查要求;——電氣設備的驗證;——防爆設備的修理和修復(見GB/T 3836.13)。本文件是對GB/T 16895.23要求的補充。存在粉塵、纖維、飛絮的情況下,現場清理的潔凈程度可能對檢查和維護的要求產生影響。本文件適用于在大氣條件下爆炸性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或可燃性粉塵層出現引起危險的場所。本文件不適用于:——煤礦井下;——不需要大氣中的氧氣而燃燒的炸藥粉塵;——自燃物質。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電氣設備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規定的運行參數范圍內,當設備出現罕見故障或兩個互相獨立的故障時,保證電氣設備具有很高的保護水平。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跨越兩個區域之間對保護級別有不同要求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要求較低保護級別場所的設備,但這些設備與Ga級保護級別的設備在電氣上有連接(關聯設備)。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說明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光輻射設備的潛在點燃危險,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光輻射傳輸設備的預防措施和要求,同時也規定了一種試驗方法,在通過評定或光束強度測量不能保證光學限值時,驗證光束在選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會發生點燃。本部分也適用于位于爆炸性環境外部,但發射的光輻射會進入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為380 nm~10 μm的光輻射。點燃機理如下:——表面或顆粒吸收光輻射后,溫度升高,在某些條件下,會達到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溫度。——強光束聚焦處激光直接導致氣體分解,產生等離子和沖擊波,二者終成為點燃源。接近分解點的固體材料會加劇這個過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線輻射的點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輻射造成的點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劑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點燃。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大氣條件下光輻射設備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用于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的環境條件為:大氣壓力80 kPa~110 kPa、環境溫度-20 ℃~+60 ℃,空氣中標準氧含量(體積比):21%。本部分適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所有電氣和非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如果輸電電纜、管道和光纖構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塵危險環境設備的一部分,則本部分也適用于這些電纜、管道和光纖。本部分不適用于礦用帽燈(GB 7957另有規定)。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環境由特殊型“s”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評定和試驗的具體方法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標準現有防爆型式保護的電氣設備;——采用一種或多種現有防爆型式的電氣設備,其設計和結構不完全符合其標準;——使用范圍超出現有防爆型式標準范圍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相應GB/T 3836專用設備標準的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能明確表明符合現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為了達到等效的設備保護級別,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對特殊型“s”的要求適用于GB 3836.1規定的Ⅰ類、Ⅱ類和Ⅲ類,保護級別為Ma、Mb、Ga、Gb、Gc、Da、Db和Dc的設備。一些具體的評定和試驗指南在本部分附錄中給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本文件規定了控制防爆設備潛在點燃源的電氣安全裝置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試驗和驗證以及標志和使用說明書等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執行安全功能來控制爆炸性環境中電氣或非電氣防爆設備潛在點燃源的電氣安全裝置。本文件為設備制造商提供指導,在這些設備制造商中,使用電氣安全裝置來降低爆炸性環境中防爆設備的潛在點燃源成為有效點燃源的可能性。本文件也可應用于執行安全功能的元件組合。例如:——傳感器;——邏輯系統;——終元件。本文件也可用于獨立評定非特定防爆設備設計的安全裝置。安全裝置能作為達到防爆設備相對于潛在點燃源所需的設備保護級別(EPL)的一種措施。安全裝置和防爆設備的組合將符合GB/T 3836(所有部分)中關于EPL的相關標準。然而,通過簡單增加安全裝置來提高防爆設備的EPL不在本文件的范圍內。本文件不適用于:——機械控制設備,例如泄壓閥、機械調速器和其他機械安全裝置;——氣體探測的使用;——防止形成爆炸性環境的控制設備,例如惰化系統和通風系統;——爆炸緩解。如果電氣安全裝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級在GB/T 3836的其他部分中進行了確定,本文件可用作實現安全完整性等級的參考。電氣安全裝置可以作為受控防爆設備(EEUC)的一部分安裝,也可以單獨安裝,并且可以位于危險場所的內部或外部。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GB/T 5907的本部分界定了消防產品的常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消防管理、消防標準化、消防工程、消防科學研究、教學、咨詢、出版及其他有關工作領域。
GB/T 5959的本部分規定了對管道、容器、屋頂、混凝土板進行加熱和其他類似應用的工業和商業用電阻式伴熱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伴熱系統可包括工廠裝配或現場(工地)組裝的單元,以及已經按照制造商的說明組裝和/或端接的串聯和并聯伴熱電纜、伴熱墊或伴熱板。典型應用包括但不限于:a)管道、池槽和容器,以及包括消防水系統的防凍;b)設備的保溫,包括管道、池槽和容器;c)地熱存儲;d)熱水保溫;e)表面融雪;f) 屋頂及排水溝除冰。本部分不包括在潛在的爆炸性氣氛中的應用或不對其提供任何安全要求。本部分不涉及感應、阻抗或集膚效應加熱。本部分規定了對伴熱系統和單個電路的安裝、運行和維修以及伴熱系統設計方面的一般安全要求。這些安全注意事項涉及保護人員和環境免受由電的及某些非電因素造成的危害,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設備和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工業車輛分類的術語和定義、也規定了主要部件及其所屬附件的術語和定義。 某些術語并未給出定義、是因為它們是不言而喻的,或是因為它們通常在別的地方也使用。 在適當地方,采用插圖闡明定義。 本標準的附錄中給出了與工業拖車及其作業區域有關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規定了銅合金防爆工具材料的非引燃性防爆性能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在礦山、油(氣)田、油庫、工廠、船舶、車輛、飛機等符合GB 3836.1爆炸性環境中防爆設備分類的銅合金防爆工具。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浮式起重機(以下簡稱浮式起重機)在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維護、報廢等方面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港灣水域作業的各種浮式起重機,其他類型的浮式起重機也可以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粉塵防爆安全總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粉塵爆炸的控制、除塵系統、粉塵控制與清理、設備設施檢修和個體防護。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及工藝設計、生產加工、存儲、設備運行與維護。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井下、煙花爆竹、火炸藥和強氧化劑的粉塵場所。
本標準規定了電功率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設計和建造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帶鋼襯里的預應力混凝土安全殼的2×600MW壓水堆核電廠核島系統的設計和建造。本規范僅提出系統的設計準則而不包括設計方法和設計數據。 其他的壓水堆核電廠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包括負載裝卸裝置(以下簡稱為車輛)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以及這些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的檢驗等防爆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本標準不適用于煤礦井下用車輛和炸藥粉塵環境用車輛。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可燃性氣體和蒸氣形成的爆炸性環境用Ⅱ類2G級和3G級往復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為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害和危險。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爆炸性環境內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或存放炸藥的場所內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GB 20800的本部分規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塵的地下礦區巷道用I類M2級往復壓燃式發動機(以下簡稱內燃機)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內燃機可能產生的各種危險和危害。 本部分適用于內燃機的防爆結構設計、制造和檢驗<上標 1)>。 本部分不適用于要求特殊條件的I類M1級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加工、制造和儲存炸藥的場所中使用的內燃機。 本部分不適用于點燃式內燃機。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安全各相關標準的提綱性內容。本標準可為機械及相關設備的設計者和制造商提供幫助,特別是在缺少特定C類標準的情況下,能幫助設計者和制造商正確理解相關的機械安全標準。
GB/T 20936的本部分規定了符合GB/T 20936.1—2017要求、用于工業應用和商業安全應用的Ⅱ類可燃氣體探測器的選型、安裝、安全使用及維護的指南和操作規程建議。本部分適用于通過惰化排除氧氣而不是排除可燃性氣體或蒸氣實現防爆要求的氧氣探測器。本部分是實踐知識的匯總,適用于利用氣體傳感器的電子信號形成儀表讀數,同時啟動預設聲光報警,或啟動其他裝置,或上述動作的組合,顯示出現可燃性或潛在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空氣混合物的設備、儀器和系統。由于可燃性氣體/空氣混合物的集聚可能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可用這樣的設備發出警告,作為降低危險的方式。也可用于啟動特定的安全措施(例如,設備停機、疏散、啟動滅火程序)。本部分適用于所有新安裝的永久裝置,如果可行,也適用于在用的永久裝置。本部分也適用于新的或在用的臨時裝置。本部分也適用于便攜式或移動式探測器(無論其年代或復雜性)的安全使用。由于大部分這種類型的現代設備還包括貧氧探測和/或特定有毒氣體傳感器,對于這些設備,也給出了附加指南。本部分中可燃性氣體應包括可燃性蒸氣,有特殊說明的除外。本部分僅適用于Ⅱ類設備(用于工業和商業安全應用,在按照GB 3836.14劃分區域的場所使用的設備)。本部分的設備包括:a) 固定式探測器;b) 移動式探測器;c) 便攜式探測器。本部分不包括下列設備,但可以提供有用信息:a) 僅探測不燃性有毒氣體的探測器;b) 僅用于分析或測量的實驗或科研設備;c) 煤礦瓦斯氣體環境用探測器(Ⅰ類設備);d) 僅用于過程控制的探測器;e) 用于炸藥制造和加工的探測器;f) 用于探測由粉塵或薄霧在空氣中形成潛在可燃環境的探測器;g) 不用于點位測量的開放路徑探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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