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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部分規定了安裝Ⅳ類電梯所要求的尺寸,在3.2.4中定義了Ⅳ類電梯通常是用來運送貨物。本部分適用于電力和液壓驅動的電梯。井道的水平尺寸通常由出入口和驅動方式決定,包括配有水平和垂直自動滑動門的電梯。對于其他的參數,制造商也應該考慮。本部分適用于所有安裝在新建筑物內具有一個或兩個出入口的轎廂的電梯。在相關場合,它也可以作為在用建筑電梯安裝的依據。與本部分包含的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不一致的電梯應咨詢制造商。提出了兩種承載類型(單位面積的載荷):A系列:裝載符合GB 7588-2003表1或GB 21240-2007規定的可運載乘客和貨物的載貨電梯。B系列:裝載不符合GB 7588-2003表1規定的載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整機和部件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不適用部分由制造商與客戶協商確定。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壓電梯、雜物電梯和家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評價風險的基本原則和具體程序。 本標準的目的是在下列工作中為了做出有關電梯安全方面的決定提供方法: ——電梯、電梯部件和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 ——制定電梯的使用、操作、測試、符合性驗證以及維護、修理、改造的通用程序; ——制定有關電梯安全的規范和標準。 雖然本標準中的實例主要針對人員傷害的風險,但是本標準所規定的風險評價程序對于評價與電梯相關的其他類型風險可同等有效,如:對財產和環境損害風險的評價。
1.1 本標準規定了家用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規范。 家用電梯僅供單一家庭使用,且:a)在固定層站之間,轎廂沿與垂直方向傾斜角不大于15°的導軌運行;b)可供使用或未使用輪椅車的人員使用;c)由鋼絲繩、鏈條、齒輪和齒條、液壓油缸(直接或間接)、螺桿和螺母支撐或懸掛;d) 具有獨立井道。1.2 本標準考慮了有關在制造商所預見條件下按設計來使用家用電梯的主要危險。1.3 本標準未考慮下列情況下的附加要求:a)在惡劣條件下的使用)如:極端的氣候、強磁場等);b)雷擊防護;c)須符合特殊規定的運行(如:潛在爆炸的環境);d)可能導致危險狀況的材料的搬運;e)主要功能是運輸貨物;f)易于遭受故意破壞;g)在制造期間產生的危險;h)地震、水災;l)在火災期間的消防、疏散和運行;j)噪聲和振動;k)混凝土、石填料、木材或其他基礎或建筑物結構的設計;i)支撐結構的預埋螺栓的設計;m)使用GB/T 12995-2006定義的機動輪椅車。1.4 本標準不適用公眾使用的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包括附錄B表B.1所列出的殘障人員在內的人員安全和獨立地接近與使用電梯的低要求。本標準適用的電梯符合表1小轎廂尺寸的要求,且設置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轎門和層門。本標準考慮了使用GB/T 13800-1992和GB/T 12996-1991規定尺寸的輪椅車的人員對電梯的可接近性。本標準規定了附加技術要求,以減小第4章中所述的殘障人員使用電梯時易發生的傷害。
GB 24803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梯、電梯部件和功能的電梯基本安全要求;建立了一個系統并提供了方法以降低電梯使用或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安全風險。本部分適用于載人的電梯、這些電梯可:安裝在任何永久的和固定的結構或建筑物中,安裝在下列地方的除外:私人住宅;和運輸設備上,如:輪船。具有任何額定載重量、運載裝置的尺寸和速度;及運行距離和一定數量的層站。受運載裝置內失火、地震、氣候或洪水的影響。被誤用(如:超載),但不考慮故意破壞。本部分不適用于:殘障使用人員的所有需要。或由下列情況引起的風險:電梯的制造、改裝和拆除作業;消防、緊急疏散時的使用;故意破壞;及運載裝置外部發生火災。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雜物電梯和液壓雜物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雜物電梯是服務于規定層站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它具有一個轎廂,轎廂的尺寸和結構型式不允許人員進入。轎廂借助于鋼絲繩或鏈條懸掛或柱塞支撐,由電力或液壓驅動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剛性導軌上運行。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許運送人員的雜物電梯。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雜物電梯。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本文件規定了永久安裝于現有建筑物中,因受建筑物限制而不能滿足GB/T 7588.1—2020某些要求的、新的乘客電梯及載貨電梯的安全準則。本文件列出了這些限制并給出了解決方案的要求:a) 有孔的電梯井道壁;b) 井道尺寸小導致轎廂、對重(或平衡重)之間的距離減少;c) 在分離井道內的對重(或平衡重);d) 減小的建筑尺寸和間距,導致:——頂層和底坑的空間減小;——轎頂護欄尺寸減小;——轎廂護腳板高度減小;——機房和(或)滑輪間的高度減小;——檢修門或活板門的面積減少;——層門高度減小。本文件適用于:a) 安裝于現有建筑物(包括現有建筑物新建井道和機器空間)中的新電梯的制造和安裝;b) 用新電梯更換現有井道和機器空間中的在用電梯。本文件不適用于:a) 在用電梯部件的更換、修理或電梯的改造;b) GB/T 7588.1—2020范圍之外的應用。本文件不適用于在本文件發布日期前安裝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
1.1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操作裝置、按鈕和指示器的要求,考慮了電梯的控制類型,并規定了適用于殘障人員使用的要求(見附錄 D)。附錄B給出了可接近的特殊要求。控制系統的描述僅為詳細說明按鈕和指示器,它既不是各類控制系統完整性的描述,也不是對其標準化。本標準對轎廂內扶手(如果有)的要求也作了規定。1.2 本標準適用于GB/T 7025.1和GB/T 7025.2所定義的Ⅰ至Ⅳ類電梯和Ⅵ類電梯。1.3 群控電梯具有共用的操作裝置和電氣上的連接,既經濟又方便使用,系統的復雜程度可根據電梯數量和預期的交通流量來決定。因此,本標準不涉及這類系統中制造商認為有用的附加指示,如:“指示下一臺電梯”、“不要阻礙關門”等。1.4 本標準不涉及以下內容: a) 特殊功能(和其相應的信號),如為改善病床電梯服務的特殊功能,觸摸屏、聲控裝置等; b) 在自動門情況下,為了提高運輸效率的任何裝置,如根據不同的指標所采用的可變時間延時裝置、關門按鈕、光幕等。涉及到的電梯操作裝置和基本信號,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在開發輔助信號時,本標準內容可作為指南。
本標準規定了GB 25285.1-2010中定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1區、2區和可燃性粉塵環境21區、22區中使用的防爆電梯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附加安全準則。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 m/s,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強制式防爆電梯和液壓式防爆電梯的設計、制造、安裝、檢查和維護。在特殊情況(如:惡劣的氣候狀況和地震情況等)下使用的防爆電梯,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外,應考慮特殊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a)GB 25285.1-2010中定義的爆炸性氣體環境0區和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中使用的防爆電梯的制造與安裝;b)由可燃物質與除大氣中氧氣外的其他氧化劑反應產生爆炸,或由其他危險反應,以及非大氣條件產生爆炸的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梯;c)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和安裝的防爆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在符合GB 50011-2010建筑物中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地震情況下的特殊要求。本標準規定了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同時也可作為提高在用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安全性的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表A.1所定義的抗震電梯等級為0級的電梯。本標準不涉及地震造成的其他風險,例如火災、洪水或爆炸等。
本標準規定了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電梯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和額定速度不大于0.63 m/s的電力驅動強制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以及額定速度不大于1.0 m/s的液壓電梯。對于額定速度大于6.0 m/s的電力驅動曳引式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可參照本標準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特殊情況(如適用于殘障人員、火災情況、潛在的爆炸環境、極端的氣候條件、地震情況或運輸危險物品等)使用的電梯,除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按照相應標準的附加要求確定報廢技術條件。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設備運行服務的總則、內容、設施、環境以及實施與評價。本標準適用于公共場所使用的下列電梯設備的運行服務,其他場所的電梯設備可參照本標準執行:a)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b) 液壓驅動電梯;c)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家用電梯。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為減少民用建筑受噪聲影響,保證民用建筑室內有良好的聲環境,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建筑及商業建筑等六類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聲、吸聲、減噪設計。其他類建筑中的房間,根據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規范的相應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工程質量的驗收;本規范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的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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