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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人行道踏板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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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設備維修所應遵守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總體要求,以及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車輛及車輛基地、設施設備、土建設施、人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本部分規定了:a) 單臺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實際能量消耗的測量方法;b) 使用中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的定期驗證方法。本部分僅考慮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生命周期內使用過程中的能量性能。
本部分規定了:a) 用于估算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能量消耗的方法。b) 用于對新安裝的、在用的或改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進行能量性能分級的統一方法。本部分考慮的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其生命周期中的使用階段的能量性能。它不包含輔助設備的能量消耗和分級,例如:a) 除梳齒板照明、梯級照明和運行指示燈以外的照明;b) 冷卻、加熱和機房通風設備;c) 報警裝置和應急電源(電池)裝置等;d) 環境條件;e) 電源插座的消耗。本部分考慮所有提升高度不超過8 m的自動扶梯、傾斜自動人行道和長度不超過60 m的水平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定了提高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性的規范。本標準考慮了下列人員的安全:a)使用者;b)維護和檢查人員;c)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外部(但在緊鄰處)的人員;d)被授權人員。本標準適用于在用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本標準不適用于:a)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運輸、安裝、修理和拆卸期間的安全;b)螺旋式自動扶梯;c)加速式自動人行道。但是,本標準可作為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扶梯梯級和自動人行道踏板的設計、制造、標記和包裝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自動扶梯梯級和自動人行道踏板。本標準不適用于自動人行道膠帶。
本標準規定了電梯設備運行服務的總則、內容、設施、環境以及實施與評價。本標準適用于公共場所使用的下列電梯設備的運行服務,其他場所的電梯設備可參照本標準執行:a) 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b) 液壓驅動電梯;c)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家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體系,以統一地下鐵道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標準。
本規范適用于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工程質量的驗收;本規范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安裝工程質量的驗收。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設計。
本指導性技術文件給出了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業主與制造商之間協商的內容以及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安全性設計指南、選擇與規劃、安全要求和(或)保護措施、使用方面的相關要求。本指導性技術文件考慮了下列人員的安全:a)乘客;b)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外部(但在緊鄰處)的人員;c)被授權人員(包括維護及檢查人員)。本指導性技術文件不適用于:a)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運輸、安裝、修理和拆卸期間的安全;b)螺旋式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c)加速式公共交通型自動人行道。但是,本指導性技術文件可作為參考。
本規則適用于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前款所述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生產(含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和使用單位,以及從事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本規則適用于《電梯型式試驗產品目錄》(見附件A,以下簡稱《目錄》)所列產品的型式試驗。《目錄》所列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型式試驗:(1)制造單位首次制造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內首次投入使用的;(2)產品主要參數超出適用范圍的;(3)產品型式試驗要求中規定的產品配置發生變更的;(4)出現其他影響產品安全性能,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
本規范適用于采用直線電機非粘著驅動、車輛裝設短定子、軌道中部設置感應板、鋼輪/鋼軌作為支撐和導向、列車高速度為100km/h的新建城市軌道交通直線電機牽引系統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測量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自動扶梯綜合檢測儀的校準。一般由驅動器(或變頻器)、控制面板和傳感器三部分組成,工作時傳感器與階梯踏板或扶手帶接觸,測量階梯或扶手帶的線速度、制停距離和加速度/減速度;驅動器(或變頻器)產生變頻信號用于控制電梯運行速度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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