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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旋轉電機的專用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供從事電工和相關工作的生產、科研、應用和教學等有關部門的人員使用。本部分規定的術語與GB/T 2900.1《電工術語 基本術語》的有關部分內容相協調;本部分中未作規定的術語,需要時可在有關標準中給予規定。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機和變壓器專用設備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與電機和變壓器專用設備相關的技術領域。
本標準主要供制訂標準、編訂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汽輪機及其附屬裝置的專用名詞術語,與汽輪機及其附屬裝置有關的各類標準中使用的名詞術語,必須符合GB2900.1-82《電工名詞術語基本名詞術語》、本標準和有關電工各名詞術語標準。凡上述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名詞術語,可在各類標準和技術文件中給予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旋轉電機產品型號的編制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旋轉電機(控制電機除外)產品型號的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等同采用IEC 60034-2A《旋轉電機 第一次補充 用量熱法測定損耗》。 本標準適用于大型交流電機的型式試驗和檢查試驗,但其原則也適用于其他電機。 本標準未作規定的事項,均應符合GB 755《旋轉電機 定額和性能》。
本標準主要規定了大功率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設備的術語定義、保證值、調節、運行和檢修、部件等的要求,其他型式的汽輪機和小功率汽輪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固定式發電用汽輪機。有些條款也適用于其他用途的汽輪機。
GB/T 6075的本部分規定了機器現場振動烈度的評價,適用于所有主軸承箱體或軸承座在軸的徑向(即橫向)和推力軸承的軸向測量的寬帶振動。它們包括:——正常穩態運行工況下的振動;——瞬態變化(包括升速或降速、初始加負荷和負荷變化)時其他(非穩態)工況期間的振動;——在正常穩態運行期間發生的振動變化。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轉速1500r/min、1800r/min、3000r/min或3600r/min,輸出功率大于50MW的陸地安裝的汽輪機和發電機,也適用于直接與燃氣輪機聯接的汽輪機和(或)發電機(例如聯合循環應用)。在這些情況下,本部分的準則僅適用于汽輪機和發電機(包括同步離合器)。ISO 7919-4和ISO 10816-4適用于燃氣輪機振動的評價。本部分的這些評價準則不適用于在發電機定子鐵芯和外殼上的2倍頻的電磁激勵振動。本部分所規定的數值不準備作為評價振動烈度的唯一依據。對于大型汽輪機和發電機,通常也用旋轉軸的振動來評價。對這些振動測量的要求見GB/T 11348.1和GB/T 11348.2。
GB/T 6075的本部分給出了現場測量時評估振動水平的準則,該準則適用于功率大于15 kW、運行轉速在120 r/min至15 000 r/min的機組。本部分所涵蓋的機器為:——功率不大于50 MW的汽輪機;——汽輪機組功率大于50 MW、但轉速低于1 500 r/min或高于3 600 r/min(即不包括ISO 10816-2中涵蓋的機組);——旋轉式壓縮機;——功率不大于3 MW的工業燃氣輪機;——發電機;——各種類型的電動機;——鼓風機或風機。下列機器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功率大于50 MW陸地安裝的汽輪發電機組,其轉速為1 500 r/min, 1 800 r/min,3 000 r/min,3 600 r/min(見ISO 10816-2);——功率大于3 MW的燃氣輪機(見ISO 10816-4);——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見ISO 10816-5);——與往復式機器聯接的機器(見ISO 10816-6);——包含集成電動機的轉子動力泵,例如,葉輪直接安裝在電動機軸上或與其剛性連接(見ISO 10816-7); ——回轉壓縮機(例如螺桿壓縮機);——往復式壓縮機;——往復泵;——潛水電動泵;——風力渦輪機。本部分的振動準則適用于額定工作轉速內、穩定運行狀況,在機器軸承、軸承座或機座上現場進行的寬頻帶振動測量。它們涉及到驗收試驗及運行監測。本部分的評價準則用于連續與非連續監測情況。本部分包含帶齒輪或滾動軸承的機器,但不涉及這些齒輪或滾動軸承狀態的診斷評價。本部分僅適用于由機器本身產生的振動,而不適用于由外界振源傳遞到機器的振動。
本標準規定了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在非旋轉部件上振動的測量和評價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正常工況下在軸承、軸承支架或軸承座上進行振動測量和評價。 本標準對在非旋轉部件上振動的測量和評價準則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穩態運行的振動值,二是穩態運行時可能出現的振動變化,所規定的數值不作為振動評價的唯一依據,因為評價機械的振動狀態通常要考慮轉軸振動和軸承座振動兩個方面(見GB/T 6075.1和GB/T ll348.1的引言)。 本標準適用于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其額定轉速為(60~1 800)r/min,軸瓦類型為筒式或分塊瓦式軸承,主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 MW。軸線的位置可以是垂直、水平或與這兩個方向成任意角度。 本標準適用的機組有以下組合: a)水輪機和水輪發電機; b)水泵和作電動機運行的電機; C)水泵一水輪機和電動機一發電機。 包括輔助設備(如軸線上的啟動水輪機或勵磁機)。目前本標準只對機組的主要軸承。 本標準也適用于通過齒輪或徑向彈性聯軸器與發電機或電動機連接的水輪機或泵。但是,這種類型的電機主要應該用GB/T 6075.3規定的準則來評價。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下機器: a)熱電廠或工業設備上的泵(見GB/T ll348.3); b)用滾動軸承的水力機器。 水力發電廠和泵站機組的軸承座振動確定的目的與GB/T 6075.1一致,即: a)任務A:監測振動性能的變化; b)任務8:預防過量的動載荷。 本準則主要用于機組自身產生的振動。必要時也應專門考慮外部振源傳給機組的振動。
GB/T 6115的這一部分適用于擬串聯連接在交流輸電線路或配電線路中,成為頻率為15Hz~60Hz的交流電力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的電容器單元和電容器組。本部分主要適用于輸電。串聯電容器單元和電容器組通常擬用于接入高壓電力系統。本部分適用于整個電壓范圍。本部分不適用于自愈式金屬化介質類型的電容器。下列電容器即使其與回路串聯連接也不適用于本部分。——感應加熱裝置用電容器(GB/T 3984.1);——交流電動機電容器(GB/T 3667.1);——電力電子電容器(GB/T 17702);——管型熒光燈和其他放電燈線路用電容器(GB 18489和GB/T 18504)。絕緣子、開關、互感器、外部熔斷器等附件的標準類型均應符合相應的標準。本部分的目的是:——制定有關性能、試驗和額定值的統一要求;——制定專門的安全規則;——提供安裝和運行導則。
GB/T 6115的本部分規定了串聯應用于輸電線路的晶閘管控制的串聯電容器(簡稱TCSC)裝置的設計和試驗。本部分適用于TCSC的晶閘管閥、電容器、電抗器的額定參數以及TCSC控制特性、保護特性、冷卻系統和系統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旋轉電機(以下簡稱船用電機)的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運輸和貯存、備件、保證期。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船用(包括移動和固定式近海裝置)電機(不包括微型控制電機)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隱極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的總要求、空冷、氫冷或液冷發電機(或調相機)的一般要求、燃氣輪發電機和核電用隱極同步發電機的特殊要求,及氫氣作為冷卻介質的同步發電機(或調相機)注意的事項:包括發電機(或調相機)運行所需的輔助設備、廠房內氫氣可能積聚的區域。本標準適用于容量大于10 MVA三相2極或4極隱極同步發電機以及三相隱極同步調相機。
1.1 本部分規定了同步發電機及調相機勵磁系統的技術要求、試驗項目、標志與包裝等,本標準適用于與電力系統連接的1O MW及以上的水輪發電機、50MW及以上透平型同步發電機和調相機的勵磁系統。發電電動機勵磁系統可參照使用。 1.2 本部分僅適用于下列幾種型式的勵磁系統。 1.2.1 交流勵磁機勵磁系統 a) 交流勵磁機帶靜止整流器; b) 交流勵磁機帶旋轉整流器(無刷勵磁系統)。 1.2.2 靜止勵磁系統 a) 電勢源靜止勵磁系統; b) 復合源靜止勵磁系統。
本文件規定了中小型同步電機勵磁系統的一般要求,使用條件,同步發電機勵磁系統的性能要求,同步電動機勵磁系統的性能要求,試驗規則,設備的成套性,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以及批量生產和質量保證等。本文件適用于下列范圍的50 Hz和60 Hz同步電機勵磁系統的設計、制造等:——10 000 kW以下的水輪發電機;——6 000 kW以下的汽輪發電機;——3 200 kW及以下的內燃發電機;——10 000 kW以下的同步電動機。
本標準適用于由汽輪機及被驅動機械的組合體(以下簡稱為汽輪機組)發出的空間噪聲的測量。對配備有規定的輔助設備的機組不限制其輸出功率的大小。本標準僅適用于汽輪機運行層面以上和在該層面為界的連續的測量包絡表面以內的汽輪機組(汽輪機、發電機及連接部件)。
GB/T 8117的本部分主要適用于驅動發電機的凝汽式汽輪機高準確度的熱力性能驗收試驗,某些條款也適用于非發電用途的汽輪機。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所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的部分內容也適用于背壓式汽輪機、抽汽式汽輪機及混壓式汽輪機的熱力性能試驗。對于具體情況,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的統一規則,同時也包含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適用于各種型式、容量和用途,準確度范圍較寬的汽輪機熱力性能驗收試驗,對于某個具體情況來說,只需應用本標準的相關條款。本部分提供了過熱蒸汽或飽和蒸汽輪機的試驗方法。其中包括確定濕蒸汽比焓所需的測量及方法,并敘述了在核電廠中考慮到放射性安全條例情況下進行試驗需要的預防措施。本部分規定了驗收試驗的準備、實施、評估、與保證值的比較以及計算測量不確定度等方面統一的規則,同時也包含了進行驗收試驗條件的細節。如果有本部分未涉及的任何復雜或特殊的情況,則制造商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之前達成適當的協議。
GB/T 8117的本部分,也稱為“改造規程”,制定了用于改造汽輪機的熱力性能驗證試驗的補充性改造規程。本部分所給出的規定遵循GB/T 8117.2-2008中的導則,但還修改和補充了改造汽輪機的保證值以及通過熱力性能驗收試驗來驗證保證值。本部分給出了驗證試驗的準備、實施、計算、試驗結果與保證值的比較及測量不確定度等一般原則。本部分僅適用于汽輪機設備中某些硬件改造的性能驗證試驗。本部分不適用于循環系統的任何改進或其他電站設備的任何改造(例如鍋爐、給水加熱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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