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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7748的本部分是產品的安全標準,適用于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該系統可以是組裝的,自成體系的或由工廠提供完整集成系統的形式,均通過電化學反應來發電。本部分適用于:——直接或通過轉換開關與主網連接,或與獨立配電系統連接的系統;——提供交流電或直流電的系統;——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熱量能力的系統;——使用以下各種燃料工作的系統:a) 天然氣或其他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氣體,比如垃圾填埋氣、沼氣和煤層氣等;b) 來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氣,如丙烷和丁烷;c) 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醇類、酯類、醚類、醛類、酮類、費托法合成液體和其他富氫的有機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氫、含氫氣的氣體混合物,例如合成氣、民用燃氣等。本部分不適用于于:——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驅動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適用于應用在商業、工業和家庭等領域,安裝在室內和室外等無危害(未劃分等級)區域的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標準考慮了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可預期的情況下和在制造商可預設條件下使用時,所有涉及燃料電池系統的重大危險、危險場景和事件,但不包括與環境兼容性(安裝條件)有關的各種危險。本標準規定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可能對人身造成的傷害,或僅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外造成的破壞。本標準不涉及對燃料電池內部損壞的保護,只要這種內部損壞不會對燃料電池外部產生危害。本標準中的各項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創新,當考察本標準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設計或構造時,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評估是否具備與本標準相當的安全、性能水平。
本標準規定了變形鋁及鋁合金鑄錠產品生產的基本安全要求、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作業要求、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本標準適用于變形鋁及鋁合金鑄錠的安全生產。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燃氣燃燒器具(以下簡稱燃具)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警示和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符合GB/T 13611規定的燃氣為能源,燃燒用空氣取自室內、燃燒產物直接或間接排向室外的燃具,包括:a)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蒸汽壓力不大于80 kPa,且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30 L的蒸汽發生器類燃具;b)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蒸腔蒸汽壓力不大于500 Pa的蒸箱類燃具;c)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腔體內壓力不大于80 kPa的炸爐類燃具;d)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煮食爐類燃具;e)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鍋口有效直徑不小于600 mm的大鍋灶類燃具;f)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10 kW的煲仔爐,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矮湯爐等平頭爐類燃具;g)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100 kW的常壓固定式沸水器類燃具;h) 燜飯量大于等于6L的飯鍋類燃具;i)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洗碗機類燃具;j)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60 kW的炒灶類燃具;k)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0 kW的燒烤爐類燃具;l)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35 kW的熱板爐類燃具;m) 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的烤箱類燃具;n) 以上產品的組合體。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過濾器產品的分類、代號和型號,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質量證明文件、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10.0 MPa、公稱尺寸不大于600 mm、工作溫度范圍為-20 ℃~60 ℃燃氣輸配系統中的燃氣過濾器。本標準不適用于石油和(或)天然氣生產過程中的氣液分離器。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用液體和氣體燃料燃燒器的分類與型號編制、組成與基本配置、基本要求、性能要求、設計與制造、檢驗、試驗與檢測、技術文件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安裝、調試與使用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鍋爐用液體和氣體燃料的強制鼓風燃燒器和自然通風燃燒器。電站鍋爐啟動燃燒器、各類工業窯爐與工業加熱爐及其他用途燃燒器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規范適用于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燃料用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 注:1 本規范不使用于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悵距離輸氣管道工程。 2 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企業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質量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但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可按本規范執行。工業企業內部自供燃氣給居民使用時,供居民使用的燃氣質量和工程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 3 本規范不適用于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裝置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范圍:農村消防規劃;農村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設計;農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農村消防安全管理。除本規范規定外,農村的廠房、倉庫、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以燃氣為一次能源,通過發電機單機容量小于或等于25MW的簡單循環,直接向用戶供應冷、熱、電能的燃氣冷熱電聯供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連鑄坯氫氧火焰切割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規定、相關設備選型及安裝要求、切割工藝、切割質量要求、切割系統的使用與維護、安全、環保及消防。本標準適用于以氫氧混合氣為燃氣介質的連鑄坯的手動、半自動及自動火焰切割。
本導則適用于運行壓力不大于0. 8MPa的建筑燃氣工程建設。
本標準規定了以城鎮燃氣為燃料的中餐燃氣炒菜灶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警示和使用說明書以及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每個燃燒器額定熱負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氣炒菜灶(以下簡稱炒菜灶)。本標準所指城鎮燃氣為符合GB/T 13611的燃氣。
本標準規定了以符合GB/T 13611的城鎮燃氣為燃料的常壓固定式燃氣沸水器的分類和型號,結構和材料,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警示和使用說明書,以及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制備飲用水的,額定熱負荷不大于100 kW的室內常壓固定式非冷凝式燃氣沸水器(以下簡稱“沸水器”)。
本標準規定了燃氣取暖器(以下簡稱取暖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和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使用GB/T 13611規定的燃氣的取暖器,包括:a) 額定熱輸入不大于20 kW的家用取暖器;b) 單個燃燒器額定熱輸入不大于120 kW的非家用取暖器。本標準不適用于室外使用的取暖器、冷凝式取暖器、專為工業用途設計的取暖器、在移動的運輸交通工具中使用的取暖器。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用手動燃氣閥門(以下簡稱閥門)的分類及型號,材料、結構和連接尺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公稱壓力不大于1.6 MPa、公稱尺寸不大于100 mm、工作溫度不超出-20 ℃~60 ℃且其下限不低于燃氣露點溫度,安裝在建筑物內外的非直埋燃氣裝置與設施上的手動燃氣球閥和底部密封的旋塞閥。本標準所指燃氣為符合GB/T 13611規定的燃氣。
本標準規定了以城鎮燃氣為燃料的燃氣蒸箱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警示和使用說明書以及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kW、蒸腔蒸汽壓力不大于500Pa(表壓)的燃起蒸箱(以下簡稱蒸箱)。本標準所指城鎮燃氣為符合GB/T 13611的燃氣。
本標準規定了加熱生活用水的冷凝式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的分類和型號、材料和結構、要求、試驗方法、驗收規則及標志和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除人工煤氣之外符合GB/T 13611規定燃氣、額定熱輸入不大于70kW的強制排氣式冷凝熱水器、強制給排氣式冷凝熱水器和室外型冷凝熱水器。
本標準規定了集成灶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使用GB/T 13611規定燃氣且單個燃燒器額定熱負荷不大于5.23 kW帶有排風裝置的集成式燃氣灶具。本標準不適用于移動運輸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
本標準規定了炊用燃氣大鍋灶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型號,結構和材料,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警示和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單個灶眼額定熱負荷不大于80 kW、鍋的公稱直徑不小于600 mm的炊用燃氣大鍋灶(以下簡稱大鍋灶)。
本標準規定了管道燃氣自閉閥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型號、結構與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使用介質符合GB/T 13611規定的城鎮燃氣,工作溫度不超出- 10 ℃~40 ℃范圍,安裝在設計壓力小于10 kPa的戶內燃氣管道上,公稱尺寸不大于50 mm的管道燃氣自閉閥。
本標準規定了商用燃氣燃燒器具(以下簡稱燃具)的術語和定義,分類,結構和材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警示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商用廚房等使用,以符合GB/T 13611規定的燃氣為能源,安裝在室內、燃燒產物機械排至室外的燃燒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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