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承壓蒸汽鍋爐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運行時給水、鍋水、蒸汽回水以及補給水的水質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出口蒸汽壓力小于3.8 MPa,且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汽水兩用鍋爐和熱水鍋爐。本標準不適用于鋁材制造的鍋爐。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鍋爐的專用名詞術語。本部分適用于有關鍋爐的技術文件及科技出版物。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燃油、燃氣和電加熱生活鍋爐的出廠熱效率及生活鍋爐熱工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下列以煤、油、氣為燃料或電能加熱,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生活鍋爐。 a) 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 b) 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 的承壓熱水鍋爐; c) 常壓熱水鍋爐和真空相變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余熱鍋爐及不以水為介質的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焦化廠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型焦化廠新建、擴建和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與驗收 , 以及現有設施的生產、維護、檢修和管理。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時 , 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 ( 附科學依據 ), 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后 , 方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鍋爐經濟運行的定義、基本要求、運行分級、技術指標、監測方法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以煤、油、氣為燃料,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額定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額定蒸發量小于1t/h的蒸汽鍋爐或額定熱功率小于0.7MW的承壓熱水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 本標準不適用于有機熱載體爐、熱風爐、余熱鍋爐及電加熱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相變加熱爐的術語、定義、參數系列和型號編制方法,以及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安全附件等方面有關安全和性能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相變換熱方式工作的石油工業用間接加熱爐,即真空相變加熱爐、微壓相變加熱爐和壓力相變加熱爐,以下簡稱加熱爐。
GB 25115的本部分和第一部分給出了服裝和洗滌機械行業中使用的整燙機和粘合機的重要危險。本部分適用于下列產品:夾壓式整燙機;柜式整燙機;抽拉式整燙機;旋轉式和其他有多種下模頭的整燙機。本部分用以指導設計者如何對危險作出危險性評價以及選擇措施以達到所要求的安全級別。本標準不適用于輔助設備,如蒸汽鍋爐、蒸汽閥和供給管道、通風系統、送料和卸料系統、以及向空氣中的排放。
本標準規定了帶輔助能源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儲水箱容積大于0.6m3)的術語、系統分類、技術要求、檢驗規則等。本標準適用于單個儲水箱有效容積大于0.6m3的帶輔助能源的太陽能熱水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熱泵輔助加熱的太陽能熱水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窯余熱鍋爐的參數范圍和性能要求,以及設計、制造、安裝、使用、試驗、驗收和質量責任等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利用新型干法回轉式水泥窯煙氣余熱,無補燃型煙道式余熱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電站鍋爐本體、燃燒系統、汽水系統、煙風系統和灰渣系統等的設計及設備配置技術要求,以及節能和環保的指標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蒸汽壓力≥3.8 MPa的燃煤、燃油、燃氣的電站鍋爐。其他電站鍋爐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鍋爐系統節能設計、鍋爐選型、汽水系統及設備選型、燃料和灰渣的儲運系統及設備選型、風煙系統及設備選型、余熱回收、設備和管道保溫、熱工檢測與控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水為介質、單臺鍋爐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 MPa~3.8 MPa、額定蒸汽溫度小于或等于450 ℃、大連續蒸發量1 t/h~75 t/h的工業蒸汽鍋爐系統,以及單臺鍋爐額定熱功率為0.7 MW~174 MW、額定出口溫度不大于180 ℃的工業熱水鍋爐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物質鍋爐、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
本標準規定了堿回收鍋爐本體、燃燒系統、汽水系統、煙風系統和堿回收工藝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配置技術要求,以及節能和環保的指標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制漿廢液、石油化工廢液、生物化工廢液等含堿廢液為燃料的鍋爐。以其他廢液廢氣為燃料的鍋爐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文件規定了在用鍋爐[含按照鍋爐設計制造的余(廢)熱鍋爐]定期檢驗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耐)壓試驗等,與鍋爐相連的動力管道可以參照鍋爐范圍內管道要求與鍋爐一并進行定期檢驗。本文件適用于以下范圍的鍋爐,其他鍋爐可參照執行:a) 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大于或等于30 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承壓蒸汽鍋爐(設計正常水位水容積小于或等于50 L,且額定蒸汽壓力小于或等于0.8 MPa的鍋爐除外);b) 額定出水壓力大于或等于0.1 MPa,且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小于或等于0.4 MPa,且額定出水溫度小于95 ℃的鍋爐除外);c) 額定熱功率大于或等于0.1 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規范適用于居住小區、民用建筑給水排水設計,亦適用于工業建筑生活給水排水和廠房屋面雨水排水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及科研、教學等。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特大型和大、中型露天煤礦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礦井、露天礦、選煤廠及礦區輔助和附屬企業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不適用于臨時性建筑物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1000m3及以上高爐鼓風機站、100t-300t轉爐余熱鍋爐系統的新建、改建、擴建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蒸汽初參數為超高壓及以上、單臺機組容量在125MW及以上,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火力發電廠工程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擠壓鋼管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