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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名詞術語適用于電信各的生產、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援外等方面。
本標準給出了聲學和有關聲學的常用的和基礎的名詞和術語。 本標準給出的聲學術語共有914條,分成十三章(第2-14章)。當一術語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定義時,則用a,b,c分行并列敘述。附錄A為漢英聲學名詞,按漢語拼音字母次序排列,此附錄同時作為聲學術語的漢文索引。附錄B為英漢聲學名詞,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也作為聲學術語的英文索引。 本標準聲學術語中所列的名詞(漢文或英文),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義詞時,對于未加區別的名詞,表示這些名詞的地位是同等的,均可使用。對圓括號()里的名詞,一般表示過去曾用過的名詞,現在仍可使用,但本標準不作推薦。方括號[]里的字表示可以省略。定義中圓括號()里的字一般是注釋。名詞中的花括號{}表示主要根據所列學科的規定。斜體表示拼音。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回聲測探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航海、內河航行、航道測量及其他特殊用途的船用回聲測探設備(以下簡稱設備)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本標準根據GB/T 8566-2001《信息技術 軟件生存周期過程》的規定,主要對軟件的開發過程和管理過程應編制的主要文檔及其編制的內容、格式規定了基本要求。 本標準原則上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軟件產品的開發過程和管理過程。 使用者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標準進行適當剪裁(可剪裁所需的文檔類型,也可對規范的內容作適當剪裁)。軟件文檔從使用的角度大致可分為軟件的用戶需要的用戶文檔和開發方在開發過程中使用的內部文檔(開發文檔)兩類。供方應提供的文檔的類型和規模,有軟件的需方和供方在合同中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船用導航雷達,規定了性能要求及其鑒定檢驗。 注:第一篇是以海事組織(IMO)A.477(XII)決議《船用雷達性能標準》為基礎的。凡含義與IMO決議相同的條文均用黑體字印出。
本標準規定了機載多普勒導航系統(以下簡稱多普勒系統)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飛機所使用的多普勒系統,其他飛行器所使用的多普勒系統亦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導航雷達(以下簡稱雷達)接口及安裝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雷達設計、制造的準則和接口協調,也適用于雷達在船舶上的電氣、機械安裝,也適用于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在船舶上的電氣及機械安裝。
本標準根據IMO決議A.819(19),規定了船用GPS接收設備低性能標準、測試方法和要求的測試結果。該設備是利用美國聯邦政府國防部(US DOD)的定位系統(GPS)信號進行定位的。在選擇可用性(SA)有效的情況下,定義了GPS標準定位服務(SPS)的信號規范(美國國防部于1993年12月公布的GPS信號規范中,已對GPS SPS進行了說明)。GPS SPS低性能標準概括在表2中。本標準也適用于IMO決議A.529(13)中規定的其他水上航行用的GPS接收設備。 本標準中所有與IMO決議A.819(19)等同的語句,均在括號中注明章條號。 第4章與第5章的要求互為對應。
本標準規定了從150 kHz~2 500 MHz頻率范圍內的無線電騷擾限值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任何用于車輛、掛車和裝置的電子/電氣零部件。本標準中頻率分布的細節參考了電信聯盟(ITU)出版物及在中國的實際應用情況。本標準中的限值用于保護車載接收機,使其免受同一車內零部件/模塊產生的騷擾。第5章提供了整車(無論連接到電網充電與否)測量的方法和限值,第6章提供了零部件/模塊測量的方法和限值。只有根據車輛限值進行的整車試驗才能被用于終評價零部件的兼容性。被保護的接收機類型包括:廣播接收機(聲音和電視),地面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業余的、民用的無線電設備,衛星導航系統(北斗、GPS等)、Wi-Fi和藍牙設備。本標準中的車輛是以內燃機、電力或二者共同實現自行驅動的裝置。車輛包括(但不限于)乘用車、貨車、農用拖拉機及雪地車。可參照附錄A中的流程圖判定裝置或設備是否適用于本標準。本標準不包括保護電控系統免受射頻(RF)發射、瞬態或脈沖電壓波動影響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在其他標準化委員會出版物中。本標準中的限值為推薦值,在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達成一致的條件下可以更改。本標準也適用于車輛制造商、零部件和設備供應商在車輛交付使用后,附加和連接在車輛線束或車載電源連接器上的零部件和設備。由于安裝位置、車身結構和線束設計會影響無線電騷擾對車載接收機的耦合,第6章定義了多種限值等級。使用的限值等級(作為頻帶的函數)需經車輛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一致同意。本標準定義的試驗方法用于幫助車輛制造商和供應商改善整車和零部件設計,以確保車載射頻發射控制在一定水平。整車試驗限值作為指導,其制定基于典型無線電接收機使用車載天線這一情況,如果未配備該特定天線,則使用試驗天線。出于經濟原因,車輛制造商應自主確定哪些頻段用于車內可能的無線電業務。例如,雖然電視波段占用了無線電頻譜的一段重要部分,但是許多車型可能不會安裝電視接收機,在這樣的車上試驗和改善該頻段噪聲源是不經濟的。1979年,世界管理無線電通信大會(WARC)將第一區域的低頻限制到148.5 kHz。就車輛而言,150 kHz試驗就足夠了。用于傳導騷擾和車輛充電模式測量的人工網絡見附錄E。存在脈沖噪聲的情況下判斷無線電通信降級的定性方法可參見附錄H。電動和混合動力車輛車內屏蔽的高壓電源系統的試驗方法見附錄I。零部件試驗用ALSE的性能確認方法可參見附錄J。
本標準規定了多普勒甚高頻全向信標(簡稱DVOR)性能要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DVOR的設計、生產和測試。
本標準規定了GPS接收機導航定位輸出數據的傳送協議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從一個發送器到一個或多個接受器之間的串行數據傳送。
GB/T 21009的本部分是支持EDD互操作的指南,本部分用來確保現場設備開發者一致地使用EDDL結構,也用來確保EDD應用對EDD具有同樣的解釋,它補充了EDDL規范,以促進EDDL應用互操作并提高EDDL應用間的EDD可移植性。
本標準規定了在下列條件下工作的高速船艏向控制裝置的結構、性能、檢驗及試驗要求:a)速度大于30 kn雖不大于70 kn;b)大回轉速度為20<上標0>/s;c) 按《高速船安全規購》(HSC規則)第13章要求,在70<上標0>N~70<上標0>S的正常工作范圍內應符合本標準規定的低性能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根據獲得的艏向信息,在與船舶操縱性相關的限制范圍內以小的舵機動作保持預設艏向的艏向控制裝置。本標準假定采用常規方案。如采用其他方案,本標準適用的要求仍舊有效;必須修改要求時,應充分說明理由。當速度低于30 kn時,艏向控制裝置應符合IMO A.342(Ⅸ)決議的要求,當速賽在30 kn 70 kn時,應符合IMO A.822(19)決議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載智能終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范圍內城市公共汽電車上安裝的車載智能終端的設計、生產、檢驗與使用。車載視頻監控終端、車載調度終端以及其他營運車輛的智能終端在相同技術條件下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航天器與運載火箭(以下簡稱器箭)匹配試驗的一般要求、試驗目的、試驗技術狀態、試驗內容、試驗結果分析與總結。本標準適用于航天器與運載火箭之間的匹配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上安裝的艏向控制系統的組成、性能及試驗的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船舶艏向控制系統,艏向控制系統根據艏向信息源,在船舶操縱性允許范圍內以小轉舵動作使船舶保持預設艏向。
為了進行載荷仿真模型驗證,本標準描述了風力發電機組基本結構載荷的測量。本標準規定了場地選擇、信號篩選、數據采集、標定、數據驗證、載荷測量工況、俘獲矩陣、后處理、不確定度計算和報告的要求與建議。此外,還提供了資料性附錄,以提高對測試方法的認識水平。本標準所描述的方法還可以用于其他目的的機械載荷測量,如測量載荷的統計分析、設計載荷的直接測量、安全和功能測試或部件載荷的測量。如果這些方法用于其他目的或用于非常規風力發電機組設計,則需對所需信號、測量載荷工況、俘獲矩陣和后處理方法進行評估,并在需要時對其進行調整,以達到相應目標。這些方法適用于風輪掃掠面積大于200 m<上標2>的陸上水平軸風力發電機組(HAWT)。然而,所述方法也可以適用于其他風力發電機組(例如,小型風力發電機組、管道式風力發電機組、垂直軸風力發電機組)。
本標準規定了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信號模擬器的概述、要求、測試條件和測試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北斗衛星導航系統信號模擬器(以下簡稱“導航信號模擬器”)的研制、設計、生產和驗收測試,可作為制定導航信號模擬器技術文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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