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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和電子設備閃爍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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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規定了核儀器技術領域用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涉及核儀器:物理現象、基本概念、儀器、系統、設備和探測器技術領域。
本部分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480V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的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境中所有人可能會遇到的。 然而,一般說來本部分并未涉及: --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時的危險; --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網或電池供電的便攜式組合器具,帶或不帶內置的電池充電器,帶有一個底盤,打算在室內或室外使用的與工業和商業在戶內或戶外使用的,濕式、干式清潔地毯或地板的器具的安全。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V。本部分也適用于電動機使用其他形式能量的器具,但是必須考慮其造成的影響。對于表明在正常使用中要處理危險粉塵的器具,附加要求在IEC 60335-2-69附錄AA中規定。
GB/T 4960的本部分規定了核輻射探測器、通用核儀器、核設施儀表和控制、輻射防護儀器及核輻射應用儀器等核儀器的基本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有關核儀器標準、合同、報告和技術規格書等技術文件的編寫,文獻翻譯以及技術交流等。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測量或直接探測發射a和/或β核素的表面污染測量儀和監測儀,其至少包括: —探測裝置(包括計數管、閃爍探測器或半導體探測器等),它可以固定連接或由軟電纜連接,或者組成一單獨的裝置; —測量裝置 一些測量儀和監測儀由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組成,在能將探測裝置與儀器分開的情況下,可單獨使用探測裝置。為了滿足本標準,要求所有包括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的儀器符合本標準要求,或探測裝置和測量裝置分別符合本標準相關部分要求 注:對于后一種使用方式經證明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但是不能就此推斷其他特殊儀器的組合配置也符合標準。后一種使用方式,允許用戶使用不同制造廠生產的裝置進行組合配置 本標準適用于: —a表面污染測量儀; —a表面污染監測儀; —β表面污染測量儀; —β表面污染監測儀; —a/β表面污染測量儀; —a/β表面污染監測儀。 后兩種設備能夠同時確定a和β污染,并分別顯示測量結果: —a(β,a/β)表面污染測量儀:包括一個或多個輻射探測器和相關裝置或基本功能單元。在檢查表面污染時,用來測量a(β、a/β)表面發射率; —a(β,a/β)表面污染監測儀。 本標準也適用于那些有特殊用途的儀器和為測量特殊性質表面而設計的儀器。但標準的某些要求需根據這些儀器的特殊要求進行修改或補充 如果一個儀器能實現多種功能,則儀器需滿足這些不同功能的所有要求。如果儀器以一種功能為主,兼有其他功能,則儀器需滿足主要功能的所有要求,并盡可能滿足其他功能的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于測量或探測大能量小于60 keV β粒子的輻射監測儀或測量儀 本標準的目的是規定標準要求和給出一些適用方法的實例,還規定了一般特性、一般試驗條件和方法、輻射特性、電氣安全、環境特性以及a、β及a/β污染測量儀和監測儀的合格證書
GB 5226.1—2008中第1章由以下內容替換:本部分適用于為工業用途專門設計的縫紉機、縫制單元和縫制系統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端開始(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額定電壓不超過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不包括全部要求(例如防護、聯鎖、控制),這些要求是其他標準中保護人員免遭非電氣危險所必要的。本部分適用于安裝在干燥和潔凈場所并且縫制干式縫料(如工業布料)的縫制單元和系統。對于在潮濕和污染場所使用的縫紉機單元和系統應采取更嚴格的措施,該措施需要制造商與客戶達成一致??p紉機電氣電子設備產生的噪聲并不視為一種相關傷害,因此GB/T 5226不包含任何有關噪聲的特定要求。
GB/T 5226的本部分規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規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使用;——當生產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傳動系統(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包括調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標準規定了電離輻射厚度計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隨行文件。本標準適用于利用電離輻射對被測材料的厚度或單位面積質量進行非破壞性靜態測量的電離輻射厚度計(以下簡稱厚度計)。
本部分涉及注入到公用供電系統中的諧波電流的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指定的試驗條件下設備可能產生的輸入電流諧波分量的限值。諧波分量按照附錄A和附錄B進行測量。本部分適用于準備接入到公用低壓配電系統的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非專用電弧焊設備,每相輸入電流不大于16 A,屬于本部分的范疇。專用電弧焊設備的有關規定在IEC 60974-1中給出,本部分不涉及,可依據IEC/TR 61000-3-4或IEC 61000-3-12中給出的安裝限制。按照本部分所進行的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設備的試驗條件在附錄C中給出。對于標稱電壓低于220 V(相電壓)系統的限值尚未考慮。
本部分涉及的是對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產生的電壓波動和閃爍進行限制。本部分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受試設備可能產生的電壓變化的限值,并給出了評定方法導則。本部分適用于每相輸入電流等于或小于16A,打算連接到相電壓為220V至250V、頻率為50Hz的公用低壓供電系統,并且無條件連接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當用6.4的參考阻抗Zref測試時不符合本部分的限值,并因此不能聲明符合本部分,對于此類設備可以進行再測試或評估以表明符合IEC 61000—3—11。IEC 61000—3—11適用于每相額定輸入電流≤75 A并有條件連接的設備。本部分試驗為型式試驗,特殊的試驗條件由附錄A給出,試驗電路見圖1。
本部分涉及由設備產生并注入到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的電壓變化、電壓波動和閃爍的發射。本部分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受試設備產生電壓變化的限值。本部分主要適用于額定輸入電流大于16 A小于或等于75 A,擬有條件地連接到標稱系統相電壓為220 V、頻率為50 Hz的公用低壓配電系統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本部分也適用于根據GB 17625.2通過參考阻抗Z<下標ref>進行試驗或評定時不滿足限值,但擬有條件地接入公用低壓供電系統的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滿足GB 17625.2要求的設備。根據本部分進行的設備試驗為型式試驗。
本部分涉及注入公用供電系統的諧波電流限值:a) 設備的要求和發射限值。b) 型式試驗和模擬的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每相額定電流大于16 A、小于等于75 A的電氣和電子設備,這些設備擬接入以下類型的公用低壓交流配電網絡:a) 標稱電壓220 V及以下,單相,二線或三線制。b) 標稱電壓380 V及以下,三相,三線或四線制。c) 標稱頻率50 Hz。本部分適用于擬接入低壓公用系統的設備。不適用于擬接入只與中壓或高壓公用供電系統相連的自有低壓系統上的設備。本部分給出的限值(見第5章)適用于連接至220/380 V、50 Hz系統的設備,連接到其他配電系統的設備不包括在此范圍內。
本部分涵蓋了電氣和電子設備(裝置和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的試驗和測量技術。 本部分的目的是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其他團體、電氣電子設備用戶以及制造廠商提供電磁兼容(EMC)標準GB/T 17626系列中有關試驗和測量技術的實用性指導,并對選擇相關的試驗提供通用的建議。
GB/T 17626的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和電子設備遭受直接來自操作者及其操作者對鄰近物體的靜電放電時的抗擾度要求和試驗方法,還規定了不同環境和安裝條件下試驗等級的范圍和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在于建立通用的和可重現的基準,以評估電氣和電子設備遭受靜電放電時的性能。此外,它還包括從人體到靠近關鍵設備的物體之間可能發生的靜電放電。本部分的規定包括:——放電電流的典型波形;——試驗等級的范圍;——試驗設備;——試驗配置;——試驗程序;——校準程序;——測量不確定度。本部分對“實驗室”試驗和“設備安裝完成后的試驗”提出了技術要求。本部分不對特殊設備和系統的試驗進行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為所有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供一個通用的基本準則。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設備的使用者和制造者)負責選擇試驗和確定試驗條件的嚴酷等級。為了不妨礙協調和標準化的任務,極力建議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用戶和制造商考慮(在其未來的工作或原標準的修改中)采用本部分中規定的相關抗擾度試驗。
GB/T 17626的本部分適用于電氣、電子設備的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要求,規定了試驗等級和必要的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電氣、電子設備受到射頻電磁場輻射時的抗擾度評定依據。在本部分中給出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估設備或系統抵抗一定環境的抗擾度的符合性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防止所有發射源的射頻電磁場的抗擾度試驗。特別關注對防止數字無線電話和其他射頻發射裝置的射頻輻射。本部分是一個獨立的試驗方法。不可使用其他試驗方法替代來聲稱符合本部分。
GB/T 17626的本部分規定了在運行條件下的設備主要對下述場所的脈沖磁場騷擾的抗擾度要求:—工業設施和發電廠;—中壓和高壓變電站。本部分的適用性是由安裝在不同地點的設備,如第3章中所述出現的現象而決定。本部分不考慮在現場設施的電纜中或其他部分中的容性和感性耦合而引起的騷擾。與此有關的傳導騷擾在其他EMC標準中考慮。本部分的目的是制定一個具有通用性和重復性的基準,以評價處于脈沖磁場中的家用、商業和工業用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性能。本部分規定了下列幾項:—推薦的試驗等級;—試驗設備;—試驗配置;—試驗程序。
GB/T 17626的本部分規定了在運行條件下的設備對中壓和高壓變電站中的阻尼振蕩磁場騷擾的抗擾度要求。本部分主要適用于安裝在高壓變電站中的電子設備。其他可能的應用由有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考慮。對安裝在不同地點的設備,本部分的適用性由第3章中所描述的電磁現象確定。本部分不考慮在電纜中或現場設備的其他部件中的容性和感性耦合而引起的騷擾。與此有關的傳導騷擾在其他標準中考慮。本部分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具有共同性和重復性的基準,以評價中壓、高壓變電站中處于阻尼振蕩磁場中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性能。本部分規定了以下幾項:——推薦的試驗等級;——試驗設備;——試驗布置;——試驗程序。
本部分規定了電氣和/或電子設備在其所處的電磁環境下的抗擾度試驗。本部分僅考慮傳導現象,包括連接到公用和工業供電網絡的設備的抗擾度試驗。 本部分的目的是給出一個基準,用以評估電氣和電子設備在遭受正和負的低幅值電壓波動時的抗擾性能。 本部分所涉及的電壓波動不包括閃爍,它是由燈光亮度波動產生的生理現象。 本部分適用于每相額定電流不大于16A的電氣和/或電子設備。不適用于連接到直流或400Hz交流配電網絡的電氣和電子設備。有關連接到這些網絡的設備的試驗在其他的標準中給出。 特殊電磁環境下要求的抗擾度試驗水平及相關的性能判據,在適用的產品、產品類或通用標準中給出。但是很多類型的產品對電壓波動不敏感,因此這些設備不需要進行本項試驗。
GB/T 17626的本部分涉及到電氣和電子設備在運行條件下的抗擾度要求和試驗方法,它包括:a) 主要在高壓和中壓(HV/MV)變電站安裝的電源電纜、控制電纜和信號電纜中出現的重復阻尼振蕩波。b) 主要在氣體絕緣變電站(GIS)和某些情況下的空氣絕緣變電站(AIS)或者由于高空電磁脈沖(HEMP)現象下的任何設施的電源電纜,控制電纜和信號電纜中出現的重復阻尼振蕩波。本部分的目的是為了在試驗室評價居住、商業和工業用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性能而建立抗擾度要求和共同參考,適用時,也可用于發電廠和變電站設備。本部分的目的在于規定:--試驗電壓和電流波形;--試驗等級范圍;--試驗設備;--試驗布置;--試驗程序。本部分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共同準則來評價電氣和電子設備受到阻尼振蕩波時的抗擾度。本部分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描述了評定設備或系統對于定義的電磁現象抗擾度的一致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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