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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由液浸型“o”保護的Ex設備和Ex元件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由液浸型“o”保護的Ex設備和Ex元件形成保護級別“ob”(EPL“Mb”或“Gb”),或保護級別“oc”(EPL“Gc”)。對于保護級別“ob”,本部分適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對于保護級別“oc”,本部分適用的額定電壓不超過15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由充砂型“q”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6 A;——額定電壓小于或等于1 140 V;——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可能出現可燃性氣體、蒸氣或薄霧的危險場所分類(見注1、注2和注3),作為支撐正確選擇和安裝這些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基礎。本部分適用于在標準大氣條件下(見注4),由于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可能產生點燃危險的場所,但不適用于以下場所:a)煤礦瓦斯氣體;b)火炸藥加工和制造;c)出現可燃性粉塵或纖維可能引起的危險的場所(見GB 12476.3);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異常災難性事故(見注5);e)醫療室內;f)居民住宅。本部分不考慮間接損害帶來的影響。術語的定義和解釋基于危險場所分類的主要原則和步驟一并提出。對于特定工業或特殊應用的危險場所范圍的詳細要求建議,可參照相關行業的設計規范。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下列場所用于保護內部設備的房間的設計、結構、評定、試驗和標志的要求:——位于1區或2區,或者21區或22區爆炸性環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區域)中,內部不含氣體/蒸氣釋放源、由正壓保護的房間;——位于2區爆炸性環境(通常要求EPL Gc的區域)中,內部不含氣體/蒸氣釋放源、由人工通風保護的房間;——在非危險場所,內部含有氣體/蒸氣釋放源、由人工通風保護的房間;——位于1區或2區,或者21區或22區爆炸性環境(通常要求EPL Gb、Gc、Db或Dc的區域)中,內部含有氣體/蒸氣釋放源、由正壓和人工通風同時保護的房間。本部分中房間包括獨立房間、多個房間、一個完整的建筑或者建筑物內部的房間。房間設置有用于人員出入的通道,和氣體進出的管道。設計允許人員進入的隔音罩和其他類似外殼也可認為是一個房間。本部分還規定了對確保實現和保持人工通風、換氣和正壓所必需的相關安全裝置和控制的要求。在現場組裝或建造的房間,可以建在陸地或海上。這類房間主要由終端用戶安裝,但是可以在制造商工廠制造和評定,終管道連接在現場完成。房間可位于要求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b或Gc的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或者位于要求設備保護級別(EPL)為Db、Dc的可燃性粉塵環境。本部分沒有規定確保房間內空氣質量和溫度適宜于人員工作可能需要的方法。用惰性氣體或可燃性氣體保護的房間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一般認為這種應用屬于特殊情況,一部分可以考慮采用GB/T 3836.5的原理,但是整體上可能還需要符合其他更嚴格的工程標準、程序和實踐要求。符合GB/T 3836.5的設備正壓外殼不用于人員出入,不屬于本部分的范圍。維護建議見附錄A。除了表1所述的不適用情況,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保護型式為“i”)結構和評定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整體或部分擬用于I類、Ⅱ類或Ⅲ類設備場所的本質安全電氣系統。本部分是對GB 3836.4—2010的補充,GB 3836.4—2010的要求適用于本質安全電氣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按照本部分要求設計的Ⅱ類或Ⅲ類本質安全電氣系統的安裝要求在GB/T 3836.15—2017中予以規定。
GB 3836的本部分規定了設備保護級別(EPL)為Ga級電氣設備的結構、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規定的運行參數范圍內,當設備出現罕見故障或兩個互相獨立的故障時,保證電氣設備具有很高的保護水平。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跨越兩個區域之間對保護級別有不同要求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也適用于安裝在要求較低保護級別場所的設備,但這些設備與Ga級保護級別的設備在電氣上有連接(關聯設備)。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說明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光輻射設備的潛在點燃危險,規定了爆炸性環境用光輻射傳輸設備的預防措施和要求,同時也規定了一種試驗方法,在通過評定或光束強度測量不能保證光學限值時,驗證光束在選定的試驗條件下不會發生點燃。本部分也適用于位于爆炸性環境外部,但發射的光輻射會進入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本部分適用于波長范圍為380 nm~10 μm的光輻射。點燃機理如下:——表面或顆粒吸收光輻射后,溫度升高,在某些條件下,會達到點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溫度。——強光束聚焦處激光直接導致氣體分解,產生等離子和沖擊波,二者終成為點燃源。接近分解點的固體材料會加劇這個過程。本部分不包括紫外線輻射的點燃和爆炸性混合物本身吸收輻射造成的點燃,也不包括爆炸吸收物或含有自身氧化劑的吸收物以及催化吸收物造成的點燃。本部分規定了適用于大氣條件下光輻射設備的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2010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用于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的環境條件為:大氣壓力80 kPa~110 kPa、環境溫度-20 ℃~+60 ℃,空氣中標準氧含量(體積比):21%。本部分適用于煤礦井下,以及煤礦地面存在瓦斯和/或煤塵環境的Ⅰ類EPL Ma級設備的所有電氣和非電氣設備的設計、結構、試驗和標志。如果輸電電纜、管道和光纖構成用于瓦斯和/或煤塵危險環境設備的一部分,則本部分也適用于這些電纜、管道和光纖。本部分不適用于礦用帽燈(GB 7957另有規定)。
《爆炸性環境》的本部分規定了用于爆炸性環境由特殊型“s”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評定和試驗的具體方法和標志的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不能用GB/T 3836系列標準現有防爆型式保護的電氣設備;——采用一種或多種現有防爆型式的電氣設備,其設計和結構不完全符合其標準;——使用范圍超出現有防爆型式標準范圍的電氣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已有相應GB/T 3836專用設備標準的設備,但下列情況除外:——能明確表明符合現有防爆型式不可行;和——為了達到等效的設備保護級別,已采取附加措施。本部分對特殊型“s”的要求適用于GB 3836.1規定的Ⅰ類、Ⅱ類和Ⅲ類,保護級別為Ma、Mb、Ga、Gb、Gc、Da、Db和Dc的設備。一些具體的評定和試驗指南在本部分附錄中給出。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制冷器具、冰淇淋機和制冰機的安全。本部分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 V,直流電壓不超過24 V以電池供電的下述器具:--家用和類似用途的制冷器具;--帶有一個電動機-壓縮機的制冰機和打算裝入冷凍食品儲藏室的制冰機;--用于野營、旅游車和休閑船上的制冷器具和制冰機。這些器具可由電網供電、由單獨的電池供電或由以上兩種方式供電。本部分也適用于打算作為家用的冰淇淋機,其單相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 V。本部分也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使用可燃制冷劑的壓縮式器具。本部分不包括產品性能標準中所涉及的制冷器具的結構和工作特性。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能引起危險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如:--用在商店、辦公室和其他工作環境中的員工廚房區域的制冷器具;--用在農場的制冷器具以及被賓館、汽車旅館和其他居住環境的客人所使用的制冷器具;--用在家庭旅館型環境的制冷器具;--用在餐飲業和其他類似的非零售用的制冷器具。本部分適用于器具出現的普通危險,而這些危險是在家庭和家庭周圍環境中所有的人可能碰到的。本部分通常不考慮:--下述人群(包括兒童):? 力不能及、感知能力差;? 經驗和知識缺乏。使其不能在無人監護或指導的情況下安全地使用的器具;--兒童玩耍的器具。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的安全。 本部分適用于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其他器具的額定電壓不超過600V,裝有電動機-壓縮機和房間風機盤管的熱泵(含生活用熱水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 不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存在危險的器具,例如在商店、輕工業和農場中由非人員使用的器具也屬于本部分的范圍。 本部分也適用于使用可燃制冷劑的熱泵、空調器和除濕機。3.121給出了可燃制冷劑的定義。 上述器具可能由一個工廠或多個工廠生產的組件組成。如果提供的是多組件,而且這些單獨的組件要一起使用,那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應以裝配在一起的組件使用為基礎。 本部分不考慮A1、3.121定義的A2或A3類以外的化學物質。 輔助加熱器(僅指加熱器設計為器具總成的一部分,控制器裝在器具內),或其獨立安裝的其他裝置都在本部分的范圍內。
GB 4706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帶嵌裝式或遠置式制冷劑冷凝裝置或壓縮機的商用制冷器具的安全。本部分適用于裝有壓縮機或按照制造商說明書由兩個單元組合成單獨器具(分體系統)的電動商用制冷器具。
本標準列出了電工電子產品在運輸、貯存、安裝和使用過程中遇到的環境條件參數及其嚴酷程度。
本標準規定了氣態氫在使用、置換、儲存、壓縮與充(灌)裝、排放過程以及消防與緊急情況處理、安全防護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氣態氫生產后的地面上各作業場,不適用于液態氫、水上氣態氫、航空用氫場所及車上供氫系統。氫氣生產中的相應環節可參照執行。
本部分規定了對具有爆炸性氣氛的電熱裝置有關人身和裝置安全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具有爆炸性氣氛的電熱裝置,如工件經可燃溶液浸潤或噴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爐和其他類似產品。本部分不適用于保護氣氛或控制氣氛的電熱裝置。本部分應與GB 5959.1配合使用。
GB 6067的本部分規定了橋式和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查、報廢等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20776中確定的橋架型起重機。如不涉及基本安全的特殊問題,本部分也可供其他起重機械參考。
本標準規定了并適用于工業企業廠區內的發生爐、水煤氣爐、半水煤氣爐、高爐、焦爐、直立連續式炭化爐、轉爐等煤氣及壓力小于或等于12×10<上標5>Pa(1.22×10<上標5>mmH<下標2>O)的天然氣(不包括開采和廠外輸配)的生產、回收、輸配、貯存和使用設施的設計、制造、施工、運行、管理和維修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城市煤氣市區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網及調壓設施、液化石油氣等。 因采用新技術、引進技術和引進工程而不能執行本規程的有關規定時,需提出相應的安全規定(附科學依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才能使用和運行。
本標準規定了涂漆工藝及其通風凈化的安全衛生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涂漆工藝及其通風凈化系統的設計、安裝及使用。橋梁、建筑物、大型儲罐、船舶等大型構件的室外涂漆工藝的通風凈化亦可參照使用。
GB 7000的本部分規定了使用電光源、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燈具的一般要求。本部分提出的要求和有關試驗包括:分類、標記、機械結構、電氣結構和光生物安全。本部分的每章都應與第0章和引用的其他相關章節一起閱讀。GB 7000第2部分的每個標準詳述了電源電壓不超過1 000 V的一個特定類型燈具或一組燈具的具體要求。為了便于修訂,這些部分單獨出版,而且當需要時,還會增添附加的部分。燈具光度數據的表述是由照明委員會(CIE)考慮提出的,因此本部分不涉及。本部分包括了帶有標稱脈沖電壓峰值不超過表11.2數值的觸發器的燈具的要求。這些要求適用于觸發器裝在鎮流器內和觸發器與鎮流器分開的燈具。觸發器裝在光源內的燈具的要求正在考慮之中。本部分包含了對半燈具的要求。總的來說,本部分包括了燈具的安全要求。本部分的目的是提供一套適用于多數類型燈具的要求與試驗,并被GB 7000第2部分的具體標準引用。因此,不應將本部分的本身看成對任何類型燈具的規定,本部分的條款只適于GB 7000標準特殊要求部分確定范圍內的特定類型的燈具。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引用本部分某章要求時,規定了該章的適用程度、試驗順序,以及一些必要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章節序號無特殊意義,每一型式燈具或一組燈具適用條款的順序由相應的GB 7000第2部分標準規定。GB 7000第2部分的所有標準都是獨立的,不引用標準內的其他特殊要求部分。當GB 7000第2部分的標準以“應用GB 7000.1中第…章要求”的措辭引用本部分任何章的要求時,這句話是應被解讀為:除了GB 7000第2部分的該標準涉及的特定型式燈具明顯不適用的以外,本部分該章的所有要求都適用。對IEC 60079覆蓋的防爆燈具,除了IEC 60079的要求以外,還要符合GB 7000標準(在GB 7000第2部分中選擇適用的)的要求,當GB 7000標準與IEC 60079標準有矛盾時,IEC 60079的規定優先。要關注含有“燈具設計信息”的光源性能標準,為使光源正常工作應遵循這些要求,但本部分不要求將光源性能試驗作為燈具型式試驗認可的一部分。工藝技術狀態帶來的安全方面的改進以進行中的修訂版和修改件為基礎的方式在標準內體現。區域性標準化機構可能在其派生的標準中有一個覆蓋符合制造商或標準化機構早先文件產品的聲明。聲明可以對這類產品提出應用標準的時間要求,即直到應使用新標準的規定日期以前,早先的標準可以繼續在生產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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