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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產品(GB/T 21563)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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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植物性食品中除蟲脲殘留量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糧食、蔬菜、水果中除蟲脲的測定。 本標準檢出限為0.40ng,若取樣2.5g,檢出濃度為0.04mg/kg。 本標準線性范圍:1ng~10ng。
本標準規定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以下簡稱罐車)的材料、設計、制造、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涂裝與標記標識、出廠文件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鋼制罐體的設計壓力不小于0.1 MPa,且與走行裝置永久性連接的標準軌距罐車。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罐車:a)罐體材料為有色金屬或非金屬的;b)罐體為真空絕熱結構的;c)罐體為國防軍事裝備用有特殊要求的。本標準適用的罐車范圍包括罐體、管路、安全附件、儀表及裝卸附件,以及走行裝置、走行裝置與罐體的連接件等。罐體界定范圍如下:a)罐體與管路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的坡口面;b)罐體與管路、安全附件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c)罐體開孔部分的端蓋、端塞及其緊固件;d)罐體與非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罐體主要受壓元件包括筒體、封頭以及公稱直徑不小于50 mm的接管(承壓)、凸緣、法蘭、法蘭蓋板等。管路包括所有與罐體相連接的管子與管件。
GB/T 21413的本部分規定了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和指示電路上電氣設備的一般使用條件和要求。本部分目的在于盡可能規范機車車輛電氣設備中具有共性的規則和要求,以達到對設備要求和試驗的一致性,從而避免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試驗。本部分涉及了所有與正常使用條件下預期環境條件、結構、性能及相應的一般性試驗相關的要求,以及受到廣泛關注和應用的特殊領域如溫升、介電特性等。當本部分與相關產品標準的某些要求不一致時,優先考慮產品標準的要求。
GB/T 21561的本部分規定了干線機車車輛受電弓從接觸網系統集取電流的通用特性,也規定了受電弓(除絕緣子外)應進行的試驗。本部分適用于干線機車車輛受電弓。本部分不適用于對安裝在車頂上受電弓所進行的絕緣配合試驗。本部分不適用于地鐵和輕軌車輛受電弓。
GB/T 21561的本部分規定了地鐵和輕軌車輛受電弓從接觸網系統集取電流的通用特性,也規定了受電弓(除絕緣子外)應進行的試驗。本部分適用于地鐵和輕軌車輛受電弓。本部分不適用于對安裝在車頂上受電弓所進行的絕緣配合試驗。本部分不適用于干線機車車輛受電弓。本部分適用于柔性懸掛接觸網系統。對于剛性懸掛系統需要用戶和供應商進行特殊考慮。
本標準規定了對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沖擊和隨機振動試驗的要求。由于軌道運行環境的影響,車上的設備將承受沖擊和振動。為確保設備的運行質量,在裝車前應模擬設備使用環境條件對其進行一定時間的試驗。可采用多種方法進行模擬長壽命振動試驗,這些方法各有利弊,其中常用的有:a) 振幅增強法:增大振幅,減少試驗時間;b) 時間壓縮法:保留原始振幅,減少試驗時間(提高試驗頻率);c) 振幅抽取法:當振幅低于特定值時,剔除其在原始數據中所占的時間段。本標準采用上述a)所述的“振幅增強法”,與第2章中的引用文件一起,規定了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的設備進行振動試驗時的默認試驗步驟。但是,制造商和用戶也可根據事先達成的協議采用其他標準進行試驗,在此情況下,可不按本標準進行驗證。若能獲取有效的現場信息,則可按附錄A的方法進行試驗。若所采用的其他標準的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要求,則該設備被部分證明適合于本標準(僅當在現場條件下獲取的功能振動試驗量級小于或等于試驗報告中的規定值時)。本標準主要用于軌道系統上的機車車輛,也可用于其他場合。對于采用充氣輪胎或無軌電車之類的其他運輸系統,因沖擊振動水平明顯不同于軌道系統,制造商和用戶應在招標時就試驗量級達成協議。宜按附錄A中的指南來確定沖擊時間/幅值和振動頻譜。當試驗量級低于本標準時,則無法充分證明被試設備符合本標準要求。如無軌電車,其車體安裝的設備可按本標準1類要求進行試驗。本標準適用于單軸試驗。如在事先征得制造商和用戶同意后,也可進行多軸試驗。本標準僅根據設備在車上的安裝位置將試驗等級分為以下3類(參見附錄B):——1類車體安裝:? A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 B級車體上(或下部)直接安裝的柜體內部的組件、設備和部件。——2類轉向架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轉向架上的柜體、組件、設備和部件。——3類車軸安裝:? 安裝在軌道機車車輛輪對裝置上的組件、設備和部件或總成。試驗費用取決于被試設備的重量、形狀和復雜程度,故在招標時制造商可提出符合本標準要求且更為經濟有效的試驗方法。采用商定的替代方法后,制造商有責任向用戶或其代表證明該替代方法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一旦采用替代方法,則不應按本標準要求出具證書。本標準適用于評估安裝在機車車輛主結構上的設備(和/或安裝在其上的部件),不適用于對主結構的組成設備進行試驗。本標準所述的主結構是指車體、轉向架和車軸。在某些情況下,用戶可能會要求完成一些附加或特殊試驗,如:a) 安裝或連接在已知的可能產生固定振動頻率的振源上的設備。b) 對牽引電動機、受電弓、受電靴及設計用于傳遞力和(或)力矩的懸掛部件和機械零件等設備,可能要按其特殊要求進行試驗以確定其能應用于軌道機車車輛上。在此情況下,所有需要進行的試驗都應在招標時一一協定。c) 在用戶指定的特殊環境下使用的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鐵道機車車輛車端動力連接器的使用環境,型號標記、結構形式與接觸對的編號排列,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儲運等。本標準適用于鐵道機車車輛車端動力連接器的制造、檢驗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機車車輛主電路和輔助電路用的各種功率電阻器的使用規則,而不考慮它們所應用的電路和機車車輛的類型。本標準規定了:電阻參數;功率電阻應滿足的使用條件;驗證使用條件的試驗和試驗方法;電阻上的標識及其參數。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電子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中使用的電力電子電容器。本部分所涵蓋的電容器的額定電壓高到10 000 V。使用此類電容器系統的工作頻率通常低于15 kHz,而脈沖頻率可達到5倍~10倍的工作頻率。電容器分為交流電容器和直流電容器。電容器作為部件安裝在殼體中。本部分不適用于以下電容器:——頻率在50 kHz及以下運行的感應加熱裝置用電容器(見GB/T 3984.1和GB/T 3984.2);——交流電動機及類似應用的電容器(見GB/T 3667.1和GB/T 3667.2);——電力供電網中抑制一種或多種諧波的電路中使用的電容器;——熒光燈和放電燈用的小型交流電容器(見GB/T 18489和GB/T 18504);——抑制電磁干擾用的電容器(見GB/T 6346.14);——標稱電壓1 000 V以上交流電力系統用并聯電容器(見GB/T 11024.1、GB/T 11024.2、GB/T 11024.3和GB/T 11024.4);——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系統用自愈式并聯電力電容器(見GB/T 12747.1和GB/T 12747.2);——標稱電壓1 000 V及以下的交流電力系統用非自愈式并聯電力電容器(見GB/T 17886.1、GB/T 17886.2和GB/T 17886.3);——電力系統用串聯電容器(見GB/T 6115.1、GB/T 6115.2、GB/T 6115.3和GB/T 6115.4);——耦合電容器及電容分壓器(見GB/T 19749.1);——用于要求儲存能量/大電流放電,如影印機和激光機中的電容器;——微波爐電容器(見GB/T 18939.1);——軌道交通之外的電力電子電容器(見GB/T 17702)。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電子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機車車輛電力電子設備中使用的直流鋁電解電容器(單元、模塊或組)。
GB/T 25121的本部分規定了雙電層電容器的使用條件、質量要求和檢驗、過負載、安全要求、標識、安裝和應用導則。本部分適用于在軌道交通車輛上使用的大功率直流雙電層電容器單體及其組成的模塊或組。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交流傳動機車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車組用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主要參數、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電動車組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其他類似用途的牽引變流器可參照執行。本部分不適用于城軌車輛用牽引變流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定了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的使用條件、系統構成、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部分適用于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以下簡稱變流器)。
GB/T 25123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力傳動的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以下簡稱機車車輛)上,除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流電動機之外的旋轉電機。這些機車車輛可從外部電源或內部電源獲得動力。本部分的目的是通過試驗確認電機的性能,并為評定電機對某一規定負載的適應性以及與其他電機進行比較提供依據。可按GB/T 25117.2選擇進一步的試驗,為避免重復,一些型式檢驗和研究性試驗可在聯合試驗臺上進行。
本標準規定了道砟清篩機的使用條件、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行考核、作業性能試驗、整機的標志、包裝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線路道砟清篩用線路道砟清篩機、道岔道砟清篩機、邊坡道砟清篩機,非標準軌距道砟清篩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機車、電力動車組主變流器用水散熱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機車、電力動車組主變流器用新造水散熱器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本標準規定了鐵路大型養路機械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整車與各系統(部件)要求、高海拔大型養路機械特殊要求、檢查與試驗、整車的標志、包裝及運輸。本標準適用于在1 435 mm軌距上使用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非標準軌距的鐵路大型養路機械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車輛客室側門的分類、使用條件、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運行速度不大于140 km/h的城市軌道車輛用電控電動客室側門(以下簡稱“門”)的設計、生產、試驗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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