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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用CFR辛烷值試驗機測定汽油辛烷值(馬達法)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點燃式發動機燃料馬達法辛烷值的測定,不適用于主要由含氧化合物組成的燃料及其燃料組分。
GB/T 2099.1-2008的本章替換為: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安全特低電壓(SELV)插頭插座的額定值、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6 V~48 V(包括48 V)、直流電或交流電(50/60 Hz)的安全特低電壓(SELV)、額定電流不超過16 A的插頭、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和器具插座。本部分不包括暗裝式安裝盒的要求;只包括對插座進行試驗所必須的明裝式安裝盒的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與器具形成一體或安裝在器具里或固定到器具上的裝在電線組件中的插頭和插座。另外,器具或設備用插座屬于GB/T 2099.2范圍。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用插頭插座和耦合器;--器具耦合器;--與熔斷體、自動開關等組合在一起的固定式插座。符合本部分的插頭和固定式或移動式插座適合在通常不超過35 ℃,偶爾會達到40 ℃的環境溫度中使用。在特殊條件的場所,如船上、車輛上及類似場所和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場所,可能要求特殊的結構。
GB/T 2099的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信息插座的標志、防觸電保護、結構、電氣性能、機械性能等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戶內或戶外使用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的、用于連接互聯網和傳輸信息的固定式插座或移動式插座。信息插座適合在下述環境溫度中使用:通常不超過+40 ℃,但在24 h期間內平均不超過+35 ℃,環境空氣溫度的下限值為-5 ℃。
GB/T 290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纜及相關的專用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電動工具的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動工具的技術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基本術語。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相關標準的制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和技術交流活動。
本部分規定了電工術語中的電器附件術語和定義。 本部分適用于電工技術中涉及電器附件的所有科學技術領域。
GB/T 2951規定了配電及通信用電纜和光纜,包括船舶及近海用電纜和光纜的聚合物絕緣和護套材料的試驗方法。GB/T 2951的本部分規定了熱老化試驗方法。這些方法適用于普通類型的絕緣和護套材料(彈性體、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
GB/T 3048的本部分規定了局部放電試驗的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試樣制備、試驗程序、注意事項、試驗設備的校準和試驗記錄。本試驗方法適用于測量不同長度擠包絕緣電力電纜的局部放電,即在規定電壓下和給定靈敏度下測量電纜的放電量或檢驗放電量是否超過規定值。有關局部放電測量的一般技術參照IEC 60270:1981。本部分應與GB/T 3048.l一起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低壓電器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和代號、特性、正常的使用、安裝和運輸條件、結構和性能要求、試驗、分類、標志、安裝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 000 V或直流1 500 V及以下的船用低壓電器(以下簡稱電器),包括船舶和移動式、固定式近海裝置用控制電器和配電電器。
本標準確立了起重機總體、結構、機械、電氣與安全等部分設計應共同遵守的必要準則,規定了設計、計算要求和方法,并可作為對設計進行分析和評價的技術依據。本標準適用于橋架型起重機、臂架型起重機和纜索型起重機,但不涉及上述起重機設計的特殊問題。本標準也可供其他起重機參照使用。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定。對于不與電網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動或電磁鐵驅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除下述條文外,第一部分的這一章適用。1.1 增加: 本部分適用于在額定能力下額定轉速不大于附件線速度80m/s的砂輪機、拋光機和盤式砂光機,包括角向的、直向的和立式的。本部分適用于額定能力不大于230mm的工具。 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規則擺動式拋光機和無規則擺動式砂光機。這些產品包含在GB 3883.4中。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錘類工具。本部分內所涉及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電鎬、電錘、錘鉆。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混凝土振動器。
本標準適用于將電動機裝在手持部分內的,用來噴射不易燃液體的電噴槍(以下簡稱噴槍)。
范圍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的這一章適用。1.1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普通用途釘釘機。本部分不適用于工業產品設備的釘釘機。
除下述條紋外,GB 3883.1-2005的這一章適用。1.1改換為;本部分適用于帶水源的、用200 mm及以下金剛石鋸片進行手持操作的石材切割機(以下簡稱切割機,見圖1)。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管道疏通機。
除下述條文外,GB 3883.1-2008的這一章適用。增加:本部分適用于捆扎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