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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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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界定了電動汽車相關的術語及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整車、驅動電機系統、可充電儲能系統及充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以下簡稱觀光車)的適用范圍、術語定義、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隨車文件及附件、運輸、貯存、質量保證期等。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內燃機、電動機驅動或二者交替驅動的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及觀光列車(以下簡稱觀光車)。其他同類型的車輛(如打獵車等)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座位數在5座及以下的純電動乘用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動力蓄電池驅動的純電動乘用車。
概述GB/T 31037的本部分規定了工業起升車輛用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技術文件。為在室內或室外使用的電動工業起升車輛提供動力的燃料電池動力系統包括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簡稱發電系統)和能量存儲模塊。能量存儲模塊是指用來啟動發電系統、幫助或補充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對內部或外部負載供電的電能儲存裝置,由鉛酸電池、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超級電容器或其他具有相應功能的能量存儲模塊組成。本部分僅涉及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部分的技術條件,不包括對能量存儲模塊的要求。本部分涉及的工業起升車輛包括:平衡重式叉車、前移式叉車、插腿式叉車、托盤堆垛車、平臺堆垛車、操作臺可升降的車輛、側面式叉車、越野叉車、側面堆垛式叉車(兩側)、三向堆垛式叉車、堆垛用高起升跨車、托盤搬運車、平臺搬運車、非堆垛低起升跨車、揀選車。本部分適用于以氣態氫為燃料、空氣為氧化劑的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考慮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因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發生非正常運行可能對發電系統自身造成損害時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系統邊界系統邊界示意圖如圖1所示。其中,粗實線框內為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部件,框邊界的進出箭頭為針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輸入和輸出。本部分所適用的發電系統由圖1中的發電系統邊界內的全部或部分部件組成,但總體設計應滿足實現設定的功能。發電系統邊界內的組成及功能包括:--燃料電池模塊:由以下幾個主要部分組成:一個或多個燃料電池堆、輸送燃料、氧化劑和廢氣的管路系統、電池堆輸電的電路連接、監測和/或控制手段;--燃料(氫氣)儲存系統:安裝在發電系統
GB/T 3262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行車狀態下蓄電池系統性能。本部分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主要動力源的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高爾夫球車、旅游觀光車、電動摩托車等額定容量在32 Ah(含32 Ah)以上使用的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和蓄電池組。本部分不適用于起動用、電動助力車用、牽引用等其他用途的動力型蓄電池及蓄電池組。
GB/T 32620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的型號編制及極性標識、蓄電池型號及分類、蓄電池端子位置和端子尺寸、標記。本部分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主要動力源的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高爾夫球車、旅游觀光車、電動摩托車等額定容量在32 Ah(含32 Ah)以上使用的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和蓄電池組。本部分不適用于起動用、電動助力用、牽引用等其他用途的蓄電池和蓄電池組。
GB/T 34015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或稱動力電池)拆卸的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作業要求、暫存和管理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回收利用環節動力鋰離子蓄電池包和動力鎳氫動力蓄電池包的拆卸過程,其他類型動力蓄電池包的拆卸過程可參照執行。本部分不適用于汽車售后維修環節動力蓄電池的拆卸,也不適用于鉛酸蓄電池的拆卸。
GB/T 38698的本部分規定了車用退役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包裝運輸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一般要求、包裝要求、運輸要求以及標志要求。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退役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模組、單體的包裝和道路運輸,其他類型車用動力蓄電池及其他運輸方式(如鐵路運輸、水路運輸等)可參照執行。本部分不適用于鉛酸蓄電池。
本規則適用于可在中國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類汽車、N類汽車和O類掛車(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適用于在軌道上行駛的車輛、農業與林業用拖拉機和各種工程機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車輛和三類底盤。
本標準規定了無軌電車整車、底盤、驅動電機與驅動控制器、高壓電氣設備、集電器系統、車載儲能裝置、車輛總線、車載服務設施、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配置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客運無軌電車的設計、生產、運營和維護。
本標準規定了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以下簡稱報警礦燈)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在煤礦井下爆炸性氣體環境中使用的采用載體催化原理,具有甲烷濃度數字顯示及超限時聲光報警功能的礦燈。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助力車用蓄電池充電樁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運輸及貯存等。本文件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主要動力源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輪椅車等,所用蓄電池包括鋰離子電池、鉛酸蓄電池、鎳氫電池。本文件不適用于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用蓄電池(鉛酸電池容量28 Ah以上、鋰離子電池容量50 Ah以上、鎳氫電池容量50 Ah以上)充電設備。本文件不適用于自適應型直流充電樁。
本文件規定了電動助力車用蓄電池充(換)電柜[以下簡稱“充(換)電柜”]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等。本文件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主要動力源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電動輪椅車等,所用蓄電池包括鋰離子電池、鉛酸蓄電池、鎳氫電池。本文件不適用于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用蓄電池(鉛酸電池容量28 Ah以上、鋰離子電池容量50 Ah以上、鎳氫電池容量50 Ah以上)充(換)電設備。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 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的通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用的動力蓄電池系統。
本標準參照采用電工委員會(IEC)出版物785(1984年)電動道路車輛用旋轉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蓄電池車輛用直流電動機產品的基本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主牽引蓄電池供電的電動工業車輛和電動汽車用的直流電動機(牽引電動機和輔助電動機)。
若用于特殊環境條件時電動機還應符合相應標準或規程的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電池用充電設備的術語、定義、基本參數、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直流功率1kW以上、直流電壓等級1000V以下,被 充電電池可以是鉛酸蓄電池,也可以是鋰電池或者其他具有相同特性的蓄電池,為電動搬運車、電動汽車、蓄電池化成和類似設備提供動力的電池充電的設備。電力工程及郵電、通信用電池的充電、浮充電用整流設備也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碼頭、船塢和其他海上用途的電池充電,家用電器和應急照明用電池充電,也不適用于消防泵和消防車的電池充電。本標準中的快速充電設備不適用于鉛酸貧液蓄電池的充電。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提升機天輪和導向輪用襯塊的型號、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礦井提升機天輪和導向輪用襯塊。天輪、導向輪襯墊主要應用于煤炭、冶金等礦山用單繩繞式提升機天輪、多繩磨擦式提升機導向輪,及類似的、利用天輪、導向輪改變鋼絲繩方向的提升設備上。
本部分規定了上海市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充電站的供電系統、充電位、監控系統、電能計量、通信系統、防護要求、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地面設施和車載設備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試驗方法、標志、包裝和貯運等要求。本部分適用于上海市采用無線充電方式的地面設施和車載設備的配置、訂貨和檢驗,亦適用于上海市電動汽車無線充電設施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以及電動汽車的生產和改裝,也適用于上海市電動汽車無線充電系統的充電站和充電位設計和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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