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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計算機場地的術語、分類、要求、測試方法與驗收規則。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各類計算機場地。
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GB 5226的本部分適用于建設機械(包括協同工作的一組機械)的電氣、電子設備及系統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本部分未規定下述建設機械電氣設備的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處理或生產易爆材料(如油漆或鋸末)的機械;--易爆易燃環境中使用的機械;--當加工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會產生特殊風險的機械。
本標準規定了爆破作業和爆破作業單位購買、運輸、貯存、使用、加工、檢驗與銷毀爆破器材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民用爆破作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從事的非軍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本標準規定了涂裝(涂覆、涂布,下同)作業使用的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作業場所和涂裝施工的安全管理基本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使用涂料及有關化學品(包括有機溶劑)在金屬或非金屬表面的涂裝作業,包括露天涂裝作業,建筑物、構筑物內外涂飾作業,塑料制品、紡織品、皮革制品、漆布等非金屬的涂覆、涂布、印染、上光等有機溶劑作業。也適用于涂料及有關化學品、涂裝工藝、涂裝設備器械、涂裝廠房(涂裝作業場所)的科研、設計、生產、制造、運輸、施工安裝、經營(包括經營活動的技術交流、商品展覽)與管理。 其他有機溶劑作業亦可參照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式電子衡器(以下簡稱“衡器”)產品的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使用稱重傳感器和電子稱重儀表的非自動衡器,包括電子汽車衡、電子地中衡、電子地上衡、電子料斗秤及各種特殊的固定式電子衡器等。本標準不適用于懸掛稱量方式的電子衡器。
本標準規定了脈沖電子圍欄系統的環境條件、型式、基本參數和技術要求、安裝與驗收、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運行、使用與維護。本標準還規定了脈沖電子圍欄系統主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脈沖電子圍欄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大型游樂設施(以下簡稱游樂設施)的總則、材料和緊固件、設計、制造與安裝、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的基本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大型游樂設施。本標準不適用于競技體育設施和健身設施。
本標準規定了盒式磁帶錄音機磁頭的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標簽、包裝。 本標準適用于帶寬為3.81mm、帶速為4.76cm/s的盒式磁帶錄音機的錄音頭、放音頭、錄放頭和消音頭。作為產品設計、生產、檢驗及制定產品標準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混凝土攪拌站(樓)的術語和定義,主參數及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工程建設用周期式和連續式混凝土攪拌站(樓)。
本標準規定了電站電氣部分集中控制設備和集中控制系統的技術要求和性能指標,集中控制設備的測試方法、檢驗規則、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產品隨行文件。本標準適用于電力系統及其他工礦企業中不同容量變電站或發電廠所涉及的電氣部分集中控制設備和系統(以下簡稱集控設備和系統);作為制造廠商對該類產品進行設計、制造、測試、貯運及制定其產品標準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遠動終端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設備供應和保證期限。本標準適用于各種遠動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為設備),變電站、電廠測控單元和數據轉發設備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其重量為3.2t~320t通用橋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中工作的通用橋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橋式起重機或其他橋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額定起重量為3.2t~320t通用門式起重機的型式分類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在一般環境中工作的通用門式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其取物裝置為吊鉤或抓斗或起重電磁鐵(電磁吸盤),或同時用其中二種或三種。對于額定起重量大于320t的通用門式起重機或其他門式起重機的相同部分,亦可參照使用。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條件下使用的起重機:——易燃易爆、可燃性氣體、粉塵及有腐蝕性氣體環境;——核輻射環境、有毒氣體環境。
本標準規定了輸電線路繼電保護裝置(以下簡稱為“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質量保證期限等要求。本標準適用于110 kV及以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的交流輸電線路繼電保護裝置,作為該類裝置研制、設計、制造、試驗、檢驗和應用的依據。
標準規定了標準軌距(1435 mm)靜態電子軌道衡(以下簡稱\"衡器\")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條件、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其他非標準軌距靜態電子軌道衡可參照采用。 本標準適用于標準軌距(1435 mm)的靜態電子軌道衡。
本規程規定了工業氧氣及相關氣體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儲存、輸配和使用中應遵守的要求。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采用深度冷凍法生產氧氣及相關氣體的單位。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門座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運輸。本標準適用于港口件雜貨、散貨、集裝箱、成套設備等裝卸作業用的起重機。船廠、電站用的同類起重機亦可參照使用。
1 本標準的測試方法包括: (1)測量從小型接地棒、接地板到電站大型接地系統等各種接地極的接地電阻和接地阻抗; (2)測量地面電位,包括測量跨步電壓、接觸電壓和等電位線; (3)為完善工程設計,按比例模型試驗法,在試驗室內預測接地電阻和地面電位梯度; (4)測定土壤電阻率。2 本標準所列測試方法僅限于使用直流電流、周期性換向直流電流、正弦交流電流和沖擊電流(用于測量沖擊接地阻抗)。本導則沒有包括所有可能的測試手段和測試方法。3 由于測試中的可變因素很多,測試難以做到高度精確,因此要用現有的合適的測試方法仔細地做試驗,還要徹底了解誤差產生的原因。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化鐵道牽引供電系統微機保護裝置的基本技術要求、試驗京法及檢驗規則。本標準適用于電氣化鐵道牽引供電系統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裝置),并作為裝置設計、制造、運行和試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