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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海洋船舶系泊與航行試驗的項目及其試驗條件、試驗內容及程序、試驗記錄與報告的一般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海洋船舶常規項目的試驗。本標準規定以外的特殊裝置與設備及海上移動平臺的試驗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貨運架空索道的設計、制造、檢驗、使用與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循環式貨運架空索道和往復式貨運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林業集材索道、其他部門的簡易索道和客貨兩用索道以及臨時架設的輕便索道。
GB 13561的本部分規定了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布置與結構、工藝設計及裝卸設備、電氣及監控系統、靜電防護、通風除塵、消防設施、熏蒸和安全管理的防火防爆等基本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港口散糧筒倉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安全設施的配置和安全管理,其他散糧筒倉系統也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核電廠主控制室設計原則、主控制室功能設計方法及功能設計和人員配備的要求等,還規定了驗證與確認控制室功能設計的程序。本標準適用于核電廠主控制室的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專用的或無人值守的控制點,如:主控制室外的停堆操作點、放射性廢物處理設施、應急響應設施等,也不適用于詳細的設備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客運地面纜車的設計、制造、安裝、運行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營業性客運地面纜車。本標準不適用于非營業性地面纜車以及碼頭、礦山、井下用途的通勤纜車。
本標準規定了靜止無功補償裝置(SVC)的基本功能、特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晶閘管技術、應用在中壓(MV)及以上輸配電系統及工業環境中的SVC。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礦用架空索道的設計總則、術語和定義、產品分類、設計的一般要求及設計文件的編寫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地下礦用架空索道。本標準不適用于地面客/貨運架空索道。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動物機構的設施、管理和運行在質量、安全、動物福利、職業健康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要求。本標準所提及的實驗動物包括各種來源的用于實驗的動物。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繁育和從事動物實驗的機構。
本標準規定了鎢礦山地下開采安全生產的組織管理、目標管理、教育與培訓、設計、施工、生產、應急管理、安全報告與統計分析等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鎢礦山企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從事液態礦藏、露天礦藏、煤系或煤共生成礦藏、磚瓦粘土礦和河道采砂等其他開采的企業。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總體要求,以及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車輛及車輛基地、設施設備、土建設施、人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本標準規定的試驗基于分別與交流系統連接的送端和受端組成的雙向和雙極高壓直流(HVDC)系統。本標準適用于送端和受端分別與交流系統連接的高壓直流(HVDC)設施的系統試驗。對于背靠背系統,試驗要求和接收準則應達成協議,而多端系統和電壓源換流器不包含在本標準中。對于單極高壓直流(HVDC)系統,除了雙極試驗外,本標準適用。本標準未包括的特定工程提出的、用于驗證特殊功能或特性的額外試驗項目,可按技術規范要求增加。本標準僅作為高壓直流設施的系統試驗指南,指導用戶如何制定調試計劃。本標準中的試驗描述不一定適用于所有工程,但是宜考慮作為一個試驗范圍。因此,建議工程建設方優先考慮按照本標準建立各試驗計劃,同時提前明確各參與單位(如:用戶、供貨方、制造方、運行人員和采購方等)之間的各項任務/試驗的責任。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1 石油化工企業廠區內的易燃和可燃液體儲運設施;2 油氣田的油品站場(庫);3 附屬于輸油管道的輸油站場;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庫、地下鹽穴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人工開挖的儲油洞庫;5 獨立的液化烴儲存庫(包括常溫液化石油氣儲存庫、低溫液化烴儲存庫);6 液化天然氣儲存庫;7 儲罐總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上標3>,僅儲存原油的石油儲備庫。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筑設計。住宅設計必須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構筑物中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陸上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輸送原油、成品油、液化石油氣管道工程的設計。
隨著經濟的發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辦公、旅館、文化、博物館、觀演、會展、教育、金融、交通、醫療、體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業建筑的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以及多功能組合的綜合體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
為加強智能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定智能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和驗收的組織程序和合格評定標準,保證智能建筑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 智能建筑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通信工程質量的驗收。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的無縫鋼管工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