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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外圍護結構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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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房產測量的內容與基本要求,適用于城市、建制鎮的建成區和建成區以外的工礦企事業單位及其毗連居民點的房產測量。其他地區的房地產測量亦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在較強地震發生后,在地震現場對震區建筑物的安全進行鑒定的原則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震后地震應急期間,在預期的地震作用中,在地震現場對受震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本標準不適用于震前和震后根據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對建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和危房鑒定。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幕墻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標記;通用要求和專項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玻璃、石材、金屬板、人造板材為飾面材料的構件式幕墻、單元式幕墻、雙層幕墻,還適用于全玻幕墻、點支承玻璃幕墻。采光頂、金屬屋面、裝飾性幕墻和其他建筑幕墻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不適用于混凝土板幕墻、面板直接粘貼在主體結構的外墻裝飾系統,也不適用于無支承框架結構的外墻干掛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以下簡稱:多聯式機組)的術語和定義、應用設計、安裝、調試、試運行及驗收。本標準適用于采用R22、R410A、R470C制冷劑的多聯式機組;也適用于低環境溫度空氣源多聯式機組。發動機驅動的多聯式機組、水源多聯式機組以及采用其他制冷劑的上述組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中央空調系統節能改造項目節能量測量和驗證的項目邊界劃分及能耗統計范圍、基本要求、測量和驗證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電為驅動能源的中央空調系統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節能量測量和驗證。
本標準給出了公共機構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其能源管理體系的系統性指導建議。本標準適用于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事業單位(包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相關公益性行業以及事業性單位)、團體組織(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和有關組織)等,其他相關機構可參照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墻體、陽臺壁掛型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定義、分類與標記、當量輪廓采光面積、設計要求、安裝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文件編制、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貯熱水箱容積不大于0.6 m<上標3>、太陽能集熱器安裝在建筑物墻面、陽臺等外圍護結構的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本標準不適用于悶曬式家用太陽能熱水系統。
本標準規定了公共建筑項目節能評估工作的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或改、擴建的公共建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公共建筑技術改造項目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檢驗檢測實驗室技術要求的驗收規范,包括設計與建設驗收的總則、選址及平面布局、建筑結構及裝飾裝修、給排水系統、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建筑電氣、氣體管道、實驗室家具、智能與控制、安全與防護、節能與環保、設計審查及使用驗收等。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檢驗檢測實驗室的設計和建設,以及建設方對設計文件的審查和使用驗收。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物安全、動植物檢驗、凈化及醫學實驗室。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和輕型木結構的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的結構設計。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可燃材料堆場;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標準時,宜從其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筑防火設計。
為了使小型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在設計方面滿足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高溫高壓及以下參數、單機容量在125MW以下、采用直接燃燒方式、主要燃用固體化石燃料的新建、擴建和 改建火力發電廠的設計。小型火力發電廠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消防站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防火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整個結構、組成結構的構件以及地基基礎的設計;適用于結構施工階段和使用階段的設計;適用于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既有結構的可靠性評定,可根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進行。
為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住房條件和功能質量,提高城鎮住宅設計水平,使住宅設計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的建筑設計。住宅設計必須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遵守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節約用地、節約能源資源等有關規定。 住宅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和農村中小學校(含非完全小學)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規劃和工程設計。
為減少民用建筑受噪聲影響,保證民用建筑室內有良好的聲環境,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學校、醫院、旅館、辦公建筑及商業建筑等六類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聲、吸聲、減噪設計。其他類建筑中的房間,根據其使用功能,可采用本規范的相應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及科研、教學等。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民用建筑的熱工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室內溫濕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筑,以及簡易的臨時性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