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中科光析科學技術研究所官網!
免費咨詢熱線
400-635-0567
施工升降機*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點 擊 解 答??![]() |
GB/T 7588的本部分規定了永久安裝的、新的曳引、強制和液壓驅動的乘客電梯或載貨電梯的安全準則。本部分適用的電梯服務于指定的層站,具有用于運送人員或貨物的轎廂,轎廂由繩或鏈條懸掛或由液壓缸支撐并在與鉛垂線傾斜角小于或等于15°的導軌上運行。在特殊情況下(如:殘障人員使用電梯、火災情況、潛在的爆炸環境、極端的氣候條件、地震情況或危險物品的運輸等),除本部分的要求外,應考慮附加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a) 下列電梯:1) 采用1.1規定之外的驅動系統;2) 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15 m/s。b) 下列液壓電梯:1) 額定速度小于1.0 m/s;2) 溢流閥(5.9.3.5.3)的設定壓力超過50 MPa。c) 某些安裝于現有建筑物的新乘客電梯或載貨電梯。因為受到建筑結構的限制,這些電梯不能滿足本部分的部分要求,需考慮GB/T 28621的規定。d) 升降設備,如:鏈斗式升降機、礦山升降機、舞臺提升設備、具有自動吊籠和料斗的機械、施工升降機、船用升降機、海上開采或鉆井平臺、建筑和維修機械,或者風力發電塔內的電梯。e) 本部分實施前安裝的電梯的改造。f) 在電梯的運輸、安裝、修理和拆卸期間操作的安全性。但是,本部分可作為參考。本部分未涉及噪聲和振動,因為未發現它們對電梯的安全使用和維護達到了危害的程度(參見0.4.2)。本部分不適用于在本部分發布日期前安裝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
GB/T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可進人的貨用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帶有運載裝置的、可在各層站停靠服務并具有下列特征的施工升降機:——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垂直運行或者沿與垂直面夾角大不超過15°的導軌運行;——運載裝置由卷筒驅動的鋼絲繩,或者由鏈條、齒輪齒條、液壓油缸(直接或間接)或伸縮連桿機構懸掛或支撐;——當導軌架架設時,可需要或不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在裝載和卸載時,允許受過培訓的人員進入運載裝置;——由指定人員操作運行;——在安裝、拆卸、維修和檢查時,如果需要,允許經授權的人員進入和運行運載裝置。本部分涉及了升降機的安裝,包括底架和地面防護圍欄的安裝,但不包括升降機用混凝土、碎石、木材等基礎的設計。包括附墻架的設計,但不包括連接到支撐結構物的錨固螺栓的設計。包括層門及其結構的設計,但不包括任何連接到支撐結構物的錨固螺栓的設計。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危險載荷(如熔化的金屬、酸/堿性物品、輻射材料、易碎品)的處理;——內燃機的使用;——遙控裝置的使用;——加工制造過程中發生的危險;——由于轉場移動而產生的危險;——在公共道路上架設時發生的危險;——地震;——噪聲。本部分不適用于:——GB/T 26557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 7588、GB 21240—2007和GB 25194的電梯;——GB/T 10054.2的升降機;——由起重設備懸掛的工作平臺(工作籠);——叉車貨叉支承的升降平臺;——工作平臺;——纜索車;——特別設計的軍事用升降機;——礦用升降機;——舞臺用升降機;——特殊用途升降機。
GB 10054的本部分規定了運載裝置不可進入的傾斜式貨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制造、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和技術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由建設施工工地人員使用的、服務于一個上部層站或工作區域延伸到導軌終端(例如在屋頂)的、帶有運載裝置的施工升降機。其具有下列特征:--只用于運送貨物;--運載裝置任何時候都禁止人員踏入;--運載裝置有導向;--運載裝置至少可在與垂直面成30°的方向上運行,且可在垂直方向和制造商規定的大傾角之間的任意角度下使用;--運載裝置由鋼絲繩和強制式傳動系統支撐;--運載裝置由操作者通過止-動式控制裝置控制;--運載裝置不使用任何對重;--運載裝置大額定載荷為300 kg;--運載裝置大速度為1.00 m/s;--導向裝置需要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部分第4章列出了本部分識別的該機器在使用壽命期的各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危險,并指示了按制造商的規定來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本部分的安全要求和/或措施涉及了升降機的底架、導軌、運載裝置、傳動裝置、電氣和/或液壓裝置和控制系統的設計。包括任何導軌支撐的設計,但不包括支撐結構物(例如建筑物或腳手架)和任何附墻架的設計。其他方面如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配置的設計、底部圍欄、升降通道的防護和上部層站,在本部分的使用說明書部分中論述。本部分未包括對下列情況的補充要求:--惡劣工作環境(例如極端氣候、強磁性場所);--防雷擊;--特殊情況(如潛在的爆炸環境)下應遵守的特殊規則;--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齒輪齒條式、鋼絲繩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電梯、礦井提升機、無導軌架的升降平臺。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在設計、制造、安裝與使用等方面應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GB/T l0054-2005所定義的施工升降機(包括齒輪齒條式和鋼絲繩式)。
本標準規定了GB/T 6974.3所定義的塔式起重機設計計算的規則、要求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可組裝與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永久性安裝的塔式起重機;——電力或內燃機(發動機)驅動的塔式起重機;——其他型式或用途的塔式起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可裝設塔身的流動式起重機;——帶或不帶臂架的安裝桅桿;——標準發布前制造的塔式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起重機械的分類原則和方法。
1.1 本標準規定了以下用途打樁的安全規范:——使用樁或其他縱向構件進行基礎、連續墻或基礎支護結構的施工;——樁的拔除;——施工排水樁或使用噴射法進行基礎施工。樁的材料可以是木材、混凝土(預制或現場灌注)或鋼材(鋼管或軋制的型鋼等)。此外,樁可以具有互鎖的特點,使相鄰的樁聯成一體。1.2 本標準涉及到的與打樁設備有關的所有重大危害(參見附錄A),是在以下情況產生的:——設備的運輸;——設備的安裝和拆卸;——設備在施工中和停工時;——設備在施工現場樁位之間移動;——設備的存放。本標準規定了應采取的適當技術措施,以消除或減少因重大危害引起的風險。1.3 打樁設備包括:a)樁架由底盤(履帶式、輪式、軌道式、浮動式、步履式、走管式)、立柱連接裝置、立柱(直裝式、懸掛式、擺動式)或其他導向裝置(導向框架等)組成。b)沉拔樁作業裝置即沖擊錘、拔樁器、振動樁錘或靜力壓拔樁裝置等。c)附件樁帽、樁盔、襯墊、送樁器、夾樁裝置(或平頭)、吊樁裝置、樁的導向裝置、隔音罩和減振/沖裝置、動力站/發電機和載人升降機或平臺。本標準也適用于連續墻施工設備,對連續墻施工設備的安全要求見附錄C。 1.5如果樁架的底盤采用的是挖掘機或起重機的底盤,則該底盤除了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本身的標準。如果樁架配備鉆孔裝置進行施工,除符合4.1的穩定性要求外,也應符合鉆孔作業的其他安全標準。1.6當在有爆燃可能的環境下作業時,除了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防爆燃的相關標準。
本文件規定了提高在用電梯安全性的方法,目標是應用當前的安全技術使在用電梯達到新安裝電梯同等的安全程度。本文件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曳引、強制和液壓驅動的乘客電梯或載貨電梯。本文件為下列人員提高在用電梯安全性:a) 乘客;b) 維護和檢查人員;c) 井道、機器空間和滑輪間周圍可能受到電梯影響的人員;d) 任何其他被授權人員。本文件不適用于下列情況,但可作為參考:a) GB/T 7588.1—2020所規定的驅動方式以外的電梯;b) 升降設備,例如鏈斗式升降機、礦山升降機、舞臺提升設備、具有自動吊籠和料斗的機械、施工升降機、船用升降機、海上開采或鉆井平臺、建筑和維修機械,或者風力發電塔內的電梯;c) 導軌與鉛垂線傾斜角大于15°的電梯;d) 額定速度小于或等于0.15 m/s的電梯(升降平臺);e) 在電梯的運輸、安裝、修理和拆卸期間操作的安全性。
本標準規定了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雜物電梯和液壓雜物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雜物電梯是服務于規定層站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它具有一個轎廂,轎廂的尺寸和結構型式不允許人員進入。轎廂借助于鋼絲繩或鏈條懸掛或柱塞支撐,由電力或液壓驅動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剛性導軌上運行。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許運送人員的雜物電梯。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雜物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輸送人員到工作位置并在平臺上進行工作的所有類型和規格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的技術安全要求和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的結構設計和穩定性計算、制造、安全檢查和測試。指出了由于使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會引起的危險并介紹了消除和降低這些危險的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于:a) 電梯和液壓電梯(見EN 81-1和EN 81-2); b) 消防和救火裝置(見EN 1777); c) 高處作業吊籃和擦窗機(見EN 1808); d) 升降操作員的位置在軌道式存儲和卸取設備上(見EN 528); e) 車尾起重機(見EN 1756-1和EN 1756-2); f) 桅柱爬升式工作平臺(見ISO 16369); g) 公園游藝設備; h) 起升高度小于2m 的升降平臺(見EN 1570); i) 提升人員和材料的建筑施工升降機(見EN 12159); j) 飛機地面支持設備(見EN 1915-1和EN 1915-2); k) 埋桿機(起重挖穴機)(見ANSI A10.31); l) 升降操作員的位置在工業卡車上的設備(見EN 1726-2); m) 橋梁檢測和維護設備(見ANSI A92.8); n) 庫存揀選或訂單揀選類設備。 本標準不包括以下方面引起的危險: ——用無線電和其他無線控制的操作; ——在有潛在爆炸危險的環境里使用; ——電磁的不兼容; ——在帶電的系統上工作(見IEC 61057); ——使用壓縮氣體作為承載的元件。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工程機械及其用品為減輕環境負擔而應符合的要求,給出了產品開發、改進時可減輕環境負擔的技術指南。本標準適用于下列工程機械與設備:——建筑施工機械與設備(包括基礎施工設備、混凝土機械、道路施工與養護設備、骨料加工機械設備、鋼筋加工設備和模板、裝修和維護用設備、高處作業吊籃和擦窗機、其他施工中常用的機械與設備等);——土方機械(包括挖掘裝載機、推土機、自卸車、挖掘機、平地機、水平定向鉆機、回填壓實機、裝載機、吊管機、回轉式吊管機、壓路機、鏟運機、挖溝機);——流動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建筑卷揚機;——升降工作平臺;——巖土鉆孔機、破碎器;——工業車輛;——盾構掘進機、隧道掘進機;——其他工程機械。
本文件規定了非曳引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維護/檢查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預定由允許進入建設施工工地的人員使用的、動力驅動的、臨時安裝的、帶有服務于各層站的吊籠并具有下列特征的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可運載人員或者人員和貨物;——吊籠有導向裝置;——吊籠垂直運行或沿著與垂直方向夾角大不超過15°的導軌運行;——吊籠由卷筒驅動的鋼絲繩懸掛或由齒輪齒條支持;——導軌架架設時,需要或不需要其他獨立結構物的支撐。本文件不適用于:——曳引式施工升降機(見JB/T 13031);——貨用施工升降機(見GB/T 10054.1、GB/T 10054.2);——電梯(見GB/T 7588.1、GB/T 7588.2、GB 21240、GB 25194、GB/T 25856和EN 81-43);——由起重機械懸掛的工作吊籠;——叉車貨叉承載的工作平臺;——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見GB/T 25849)和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見GB/T 27547);——升降平臺(見EN 1570);——簡易升降機(見GB 28755)——纜索車;——專為軍事用途設計的升降機;——礦井升降機;——舞臺用升降設備;——帶液壓驅動/制動系統和液壓安全裝置的升降機;——特殊用途升降機;——本文件實施日期之前生產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本文件識別了此類設備在其壽命的各個階段存在的危險,并描述了在按制造商的預定進行使用時消除或減小這些危險的方法(見第4章)。本文件未規定對下列情況的附加要求:——惡劣狀況(例如惡劣氣候、強磁場)下的行動;——防雷擊;——按特殊規則(如潛在爆炸性環境規則)采取的行動;——電磁兼容性(發射、抗擾度);——可能導致危險情況的載荷(例如熔融的金屬、酸/堿物質、輻射材料、易碎物品)的運送;——內燃機的使用;——遙控器的使用;——制造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流動性(如轉移場地)產生的危險;——架設在公共道路上引發的危險;——地震。本文件涉及了升降機的安裝。包括底架和底部防護圍欄,但不包括任何混凝土、碎石、木材或其他基礎設施的設計。包括附墻架的設計,但不包括錨固到支撐結構的錨定螺栓的設計。包括層門及其結構,但不包括錨固到支撐結構的任何錨定螺栓的設計。
本標準規定了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CWP)的特殊安全要求,MCWP是由手動或動力操作的、臨時性安裝的、可承載一人或多人進行作業的設備。 本標準并未特別規定如何處理由操縱、安裝或拆卸、固定或移除任何不屬于此MCWP部分的物料或設備過程中所引起的危險的要求,也未特別規定處理特殊有害物料的方法。 本標準并未特別規定運送人員和物料至固定層站的要求,此類設施可參見電梯或施工升降機及其他相關標準。 本標準同時適用于永久性安裝的MCWP。本標準適用的MCWP,其作業平臺通過驅動系統進行 提升,并通過導架導向和移動。導架與獨立的支撐結構之間可以設置或不設置橫向支撐。同時,本標準中的MEWP,適用于下列任何可選擇的組合型式: —單導架或多導架; —有附著支撐或無附著支撐; —固定高度的導架或可變高度的導架; —垂直式導架或與垂直方向傾斜0°~30°的導架; —站立式或懸掛式導架; —移動式或固定式底架(底盤或底架); —手動或動力提升; —在工作場地拖行或自行,無需滿足道路交通規則的要求; —由電動、氣動、液壓或內燃機驅動。 本標準不適用于符合ISO 16368的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MEWP),符合EN1808的高處作業吊籃和符合EN 1570的升降平臺。
GB/T 31052的本部分規定了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應進行的檢查與維護方面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 31052.1-2014附錄A所規定的升降機,其中包括升船機、啟閉機、簡易升降機、施工升降機、鋼索式液壓提升裝置、電站提滑模裝置等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移動式懸吊工作平臺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及主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具備行駛能力、采用吊籠運送作業人員到指定位置的移動式懸吊工作平臺(以下簡稱MSWP)。本標準不適用于:--擦窗機;--高處作業吊籃;--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
本標準規定了GB 26557定義的齒輪齒條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的安裝質量檢驗條件、檢驗項目及方法、檢驗判定。本標準適用于建筑施工用升降機,其他用途的升降機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包括升降通道防護裝置)的安裝、更改、拆除、維護、檢查、運行的要求,給出了這些作業管理的建議和指導,包括涉及這些作業的使用單位、供應單位的職責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和任職條件。本標準適用于臨時安裝的動力驅動的在建設施工工地使用的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本標準不適用于導架爬升式升降工作平臺和永久性安裝的電梯。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用齒輪漸進式防墜安全器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使用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牌、標記、包裝和貯存等。本標準適用于施工升降機用齒輪漸進式安全器(以下簡稱“安全器”),其他設備使用的同類安全器亦可參照采用。本標準不適用于在本標準實施前生產的安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