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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離子表面活性劑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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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以合成氨工藝生產的氨水經吸收二氧化碳制得的食品添加劑碳酸氫銨。本標準不適用于三聚氰胺聯產的碳酸氫銨。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各種二組分纖維混合物的定量化學分析方法。本部分的方法和GB/T 2910其他部分的方法一般適用于任何形式紡織品的纖維,除了列在適當部分范圍中的某些紡織品。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和洗滌劑中陰離子活性物含量的直接兩相滴定法。本標準適用于分析烷基苯磺酸鹽、烷基磺酸鹽、烷基硫酸鹽、烷基羥基硫酸鹽、烷基酚硫酸鹽、脂肪醇甲氧基及乙氧基硫酸鹽、二烷基琥珀酸酯磺酸鹽和α-烯基磺酸鈉,以及每個分子含一個親水基的其他陰離子活性物的固體或液體產品。本標準不適用于有陽離子表面活性劑存在的產品。若以質量分數表示分析結果時,則陰離子活性物的相對分子質量已知,或預先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表面活性劑、洗滌劑中陽離子活性物的直接兩相滴定法。本標準適用于測定的陽離子活性物如:a) 單、雙、三脂肪烷基叔胺季銨鹽,硫酸甲酯季銨鹽;b) 長鏈酰胺乙基及烷基的咪唑啉鹽或3-甲基咪唑啉鹽;c) 氧化胺及烷基吡啶鎓鹽。本標準適用于固體活性物或活性物水溶液。若其含量以質量分數表示,則陽離子活性物的平均相對分子質量已知,或預先測定。本標準不適用于有陰離子或兩性表面活性劑存在時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表面活性劑中無機硫酸鹽含量的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含有硫酸鈉、硫酸銨、烷醇胺、硫酸鹽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在試驗條件下會生成微溶鉛鹽的其他化合物,如磷酸鹽或多量氯化物的產品,也不適用于會妨礙調節pH的含有多量弱酸鹽(例如:肥皂或丁二酸單酯磺酸鹽)的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一種表示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在水中溶解度與呈函數關系曲線的方法,從而求得它在給定溫度下的溶解度。 本標準適用于純表面活性劑,也適用于工業產品和液體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復配制品,只要這些產品溶液清澈透明,色澤不太深。 用純產品得到的溶解度曲線可以用來測定克拉夫待(Krafft)溫度。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溶液中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亞甲藍分光光度法。 本方法適用于測定飲用水、地面水、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中的低濃度亞甲藍活性物質(MBAS),亦即陰離子表面活性物質。在實驗條件下,主要被測物是LAS、烷基磺酸鈉和脂肪醇硫酸鈉,但可能存在一些正的和負的干擾(見第8章)。 當采用10mm光程的比色皿,試份體積為100m1時,本方法的低檢出濃度為0.05mg/LLAS,檢測上限為2.0mg/LLAS。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高允許排水量。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現有彈藥裝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各類彈藥裝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脂肪酰二乙醇胺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本標準適用于由脂肪酸甲酯或脂肪酸以及油脂與二乙醇胺合成的脂肪酰二乙醇胺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表面活性劑初級生物降解度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測定具有磺酸基和硫酸基的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聚氧乙烯基團單鏈EO加合數為3~40和二、三、四鏈總EO加合數6~60的表面活性劑,烷基糖苷類表面活性劑,陽離子與兩性離子表面活性劑,脂肪酸類表面活性劑,具較豐富泡沫的表面活性劑和可以有效降低水的表面張力的表面活性劑的生物降解度。本標準也適用于洗滌劑中上述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度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乳化劑及與其有關的表面活性劑、表面現象、分散體系、乳狀液、農藥制劑加工、農藥乳化劑應用領域的有關術語。適用于農藥乳化劑及其有關的表面活性劑領域。
本標準規定了聚乙氧基化脂肪醇(醇醚)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天然脂肪醇或7和合成脂肪醇與環氧乙烷的縮合產物,即聚乙氧基化脂肪醇類非離子表面活性劑。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 8978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焚燒環境衛生標準值及監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醫療廢物焚燒。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的水質指標、利用要求、安全要求、取樣與監測。本標準適用于景觀環境用水的再生水。
本標準規定了吉林長白山人參的術語和定義、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批準保護的吉林長白山人參。人參作為藥用時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新版本)。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城市污水再生水進行地下水回灌時應控制的項目及其限值、取樣與監測。 本標準適用于以城市污水再生水為水源,在各級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外,以非飲用為目的,采用地表回灌和井灌的方式進行地下水回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