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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產品及化學品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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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農藥產品包裝類別、包裝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本標準適用于農藥產品包裝。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和裝卸、運輸、貯存、銷售、使用中的防毒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農藥貯運、銷售和使用等作業場所及其操作人員。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施藥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規程。本標準適用于農業、園林航空施用農藥,衛生防疫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抗凝血類殺鼠劑及其毒餌的安全使用準則。 本標準適用于抗凝血類殺鼠劑及其毒餌的使用、配制、運輸、包裝、貯存、清除和銷毀。
本標準規定了顆粒狀農藥產品粉塵的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顆粒狀農藥產品中粉塵的測定。
GB/T 31270的本部分規定了化學農藥水解試驗的材料、條件、操作、質量控制、數據處理、試驗報告等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為化學農藥登記而進行的水解試驗,其他類型的農藥可參照使用。本部分不適用于高揮發性農藥的水解特性測定。
GB/T 31270的本部分規定了化學農藥光解試驗的材料、條件、操作、質量控制、數據處理、試驗報告等的基本要求,包括水中光解和土壤表面光解。本部分適用于為化學農藥登記而進行的光解試驗,其他類型的農藥可參照使用。
GB/T 32163的本部分規定了殺蟲劑生態設計產品評價的評價要求、評價報告編制方法和評價方法。本部分適用于農用殺蟲劑和衛生殺蟲劑生態設計產品評價。
本部分規定了農藥登記工作中常用的農藥監督術語。本部分適用于農藥管理領域。
本部分規定了農藥產品遇水可燃性測定的試驗方法和試驗報告內容等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農藥登記試驗中對同體或液體農藥產品是否會遇水或潮濕空氣反應放出危險數量的、可燃燒的氣體而進行的測定。本部分不適用于下列物質:1)發火物質(又稱作自燃物質);2)生產或加工過程表明不與水反應的產品,如用水或在水介質中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經水洗處理的產品;3)已知溶于水后形成穩定混合物(溶液、膠體、懸浮液等)的產品。
本部分規定了農藥產品自熱物質試驗的試驗要求、試驗方法、試驗報告等基本要求。本部分適用于農藥登記試驗中對固體農藥產品在自然儲存的條件下是否會自發熱的危險性進行的測定。本部分不適用于爆炸性物質和發火物質(又稱作自燃物質)。
本標準規定了防治草原鼠害中保證人、畜及草原環境安全的原則和技術措施。本標準適用于防治草原鼠害,其他環境鼠害防治可參考使用。
本部分規定了農藥對鳥類的風險評估原則、程序和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化學農藥以及有效成分化學結構明確的生物源農藥登記而進行的農藥使用對鳥類影響的風險評估。
本部分規定了農藥對土壤生物影響的風險評估原則、程序和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化學農藥以及有效成分化學結構明確的生物源農藥登記而進行的對土壤生物影響的風險評估。
本標準規定了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藥劑的總體要求、選擇、購買、貯存和運輸、配制、施用、安全操作、急救。本標準適用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中藥劑的安全使用。
本標準規定了進口農藥的報檢申報材料、抽樣、登記資料的備案、檢驗、合格評定、檢驗證書復議有效期限和檢驗留樣保存期限。本標準適用于進口農藥的包裝與標簽的查驗、抽樣、登記資料的備案、理化性能和安全性能的檢驗、合格評定以及復議。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柑橘果園的檢疫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出口柑橘果園的選擇與監督管理。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原則、控制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相關內容。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農藥環境安全使用的監督與管理,也可作為農業技術部門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用藥的依據。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原藥、制劑和中間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我國所有農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農藥類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農藥制造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農藥原藥制造、主要用于農藥生產的農藥中間體制造、農藥制劑加工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GB 13223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于執行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本標準執行,待鍋爐工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布后從其規定。本標準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農藥制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