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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各種二組分纖維混合物的定量化學分析方法。本部分的方法和GB/T 2910其他部分的方法一般適用于任何形式紡織品的纖維,除了列在適當部分范圍中的某些紡織品。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各種三組分纖維混合物的定量化學分析方法。三組分混合物分析方法的應用范圍,在GB/T 2910中的各部分已有規定,它指出了對各種纖維的適用方法。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丙酮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由以下纖維組成的二組分混合物中醋酯纖維含量的方法:醋酯纖維與羊毛、動物毛發、蠶絲、再生蛋白纖維、棉(精梳、漂煮、或漂白)、亞麻、大麻、苧麻、黃麻、蕉麻、針茅麻、椰殼纖維、金雀花麻、銅氨纖維、粘膠纖維、莫代爾纖維、聚酰胺纖維、聚酯纖維、聚丙烯腈纖維和玻璃纖維。本方法不適用于含改性聚丙烯腈纖維的混合物,也不適用表面已脫去乙酰基的醋酯纖維的混合物。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鋅酸鈉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粘膠纖維,或大多數現有的銅氨纖維或莫代爾纖維與原棉,煮練棉或漂白棉纖維兩組分混合物含量的方法。如試樣中有銅氨纖維或莫代爾纖維存在時,則應預先試驗是否溶于試劑。本部分不適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纖維已經受到嚴重的化學降解,也不適用于粘膠纖維,銅氨纖維或莫代爾纖維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劑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鋅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粘膠纖維、某些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或萊賽爾纖維與棉纖維兩組混合物含量的方法,如試樣中有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或萊賽爾纖維存在時,則應預先試驗是否溶于試劑。本部分不適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纖維已經受到嚴重的化學降解,也不適用于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或萊賽爾纖維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劑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警告:使用GB/T 2910本部分的人員應有正規實驗室工作的實踐經驗。本標準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問題。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證符合有關規定條件。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甲酸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聚酰胺纖維和棉、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聚酯纖維、聚丙烯纖維、含氯纖維、聚丙烯腈纖維或玻璃纖維等二組分混合物中纖維含量的方法。本部分也適用于羊毛或其他動物毛發的混合物。但當羊毛含量超過25%時,宜采用GB/T 2910.4規定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丙酮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醋酯纖維和三醋酯纖維混合物中醋酯纖維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苯甲醇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醋酯纖維和三醋酯纖維混合物中醋酯纖維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二氯甲烷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由以下纖維組成的二組分混合物中三醋酯纖維或聚乳酸纖維含量的方法:三醋酯纖維或聚乳酸纖維;和羊毛、再生蛋白質纖維、棉(原棉、漂白棉或染色棉)、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聚酰胺纖維、聚酯纖維、聚丙烯腈纖維和玻璃纖維。經過整理而導致部分水解的三醋酯纖維,在此試劑中不能完全溶解,本方法不適用。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硫酸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天然或再生纖維素纖維和聚酯纖維的二組分混合物中纖維素纖維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二硫化碳/丙酮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由以下纖維組成的二組分混合物中含氯纖維含量的方法;某些含氯纖維,無論是否后氯化的;和羊毛、動物毛發、蠶絲、棉、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聚酰胺纖維、聚酯纖維、聚丙烯腈纖維和玻璃纖維。混合物中羊毛或蠶絲的含量超過25%時,宜使用GB/T 2910.4的方法。混合物中錦綸的含量超過25%時,宜使用GB/T 2910.7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冰乙酸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醋酯纖維與某些含氯纖維或后氯化的含氯纖維組成的二組分混合物中醋酯纖維含量的方法。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用含氮量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黃麻與某些動物纖維的二組分混合物中的各組分含量的方法。其中動物纖維可以是羊毛或其他動物纖維的一種,也可以是二者的混合。本部分不適用于染料或整理劑上含有氮的混紡產品。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二甲苯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由以下纖維組成的二組分混合物中聚丙烯纖維含量的方法。聚丙烯纖維;和羊毛、動物纖維、蠶絲、棉、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醋酯纖維、三醋酯纖維、聚酰胺纖維、聚酯纖維、聚丙烯腈纖維和玻璃纖維的混紡產品。
GB/T 2910中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硫酸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由以下纖維組成的混合物中含氯纖維含量的方法:基于氯乙烯均聚物的含氯纖維(不論是否后氯化);棉、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醋酯纖維、三醋酯纖維、聚酰胺纖維、聚酯纖維、某些聚丙烯腈纖維和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纖維。[本處改性聚丙烯腈纖維指那些放入濃硫酸(ρ=1.84g/ml)時溶解的纖維]。預先試驗顯示含氯纖維在二甲基甲酰胺或二硫化碳/丙酮共沸混合物中不能完全溶解時,本方法可代替GB/T 2910.12和GB/T 2910.13使用。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硫酸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蠶絲和羊毛或其他動物毛纖維二組分混合物中纖維含量的方法。
安全防范:切割含石棉的紗或織物時,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吸入石棉粉塵。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加熱法測定由以下纖維組成的二組分混合物中纖維素纖維含量的方法:棉或再生纖維素纖維;和溫石棉和青石棉。如果各利益相關方同意,本部分亦適用于其他類型的石棉。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二甲基乙酰胺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的物質后以下兩組分混合物中聚氨酯彈性纖維含量的方法。聚氨酯彈性纖維;和棉、粘膠纖維、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萊塞爾纖維、聚酰胺纖維、聚酯纖維、絲和羊毛纖維。本部分不適用于聚丙烯腈纖維同時存在的情況。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環己酮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由以下纖維組成的混合物中含氯纖維、改性聚丙烯腈纖維、彈性纖維、醋酯纖維和三醋酯纖維含量的方法:醋酯纖維、三醋酯纖維、含氯纖維、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纖維、某些彈性纖維;和羊毛、動物毛發、蠶絲、棉、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粘膠纖維、聚酰胺纖維、聚丙烯腈纖維和玻璃纖維。當含有改性聚丙烯腈纖維或彈性纖維時,須預先試驗以確定纖維是否完全溶于試劑。也可使用GB/T 2910.13或GB/T 2910.17規定方法分析含有含氯纖維的混合物。
GB/T 2910的本部分規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鋅法測定去除非纖維物質后的粘膠纖維、某些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或萊賽爾纖維與亞麻、苧麻二組分混合物中纖維含量的方法。本部分不適用于因粘膠纖維、某些銅氨纖維、莫代爾纖維或萊賽爾纖維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劑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的混合物。安全警示:本部分所使用的物質或方法在使用不當的情況下,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