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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消音管材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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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的建造要求。本部分規定了金屬制壓力容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和驗收的通用要求。 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鋼制容器不大于35MPa。 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范圍:設計溫度范圍:-269℃~900℃。鋼制容器不得超過按GB 150.2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其他金屬材料制容器按本部分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的材料允許使用溫度確定。
GB 150.3規定了壓力容器基本受壓元件的設計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內壓圓筒和內壓球殼、外壓圓筒和外壓球殼、封頭、開孔和開孔補強以及法蘭的設計計算。 本部分給出了非圓形截面容器(規范性附錄A)、鋼帶錯繞筒體(規范性附錄B)、常用密封結構(資料性附錄C)和焊接接頭結構(資料性附錄D)的基本設計要求。 本部分還給出了關于低溫壓力容器的基本設計要求(規范性附錄E)。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制熱交換器的通用要求,并規定了管殼式熱交換器材料、設計、制造、檢驗、驗收及其安裝、使用的要求。本標準的通用要求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及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本標準的所有內容適用于管殼式熱交換器。本標準適用的設計壓力:a) 管殼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不大于35 MPa;b) 其他結構型式熱交換器的設計壓力按相應引用標準確定。本標準適用的設計溫度:a) 鋼材不得超過GB 150.2-2011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范圍;b) 其他金屬材料按相應引用標準中列入材料的允許使用溫度確定。本標準中管殼式熱交換器適用的公稱直徑不大于4 000 mm,設計壓力(MPa)與公稱直徑(mm)的乘積不大于2.7×10<上標4>。超出1.5條范圍的管殼式熱交換器,可參照本標準進行建造。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熱交換器:a) 直接火焰加熱的熱交換器;b) 煙道式余(廢)熱鍋爐;c) 核能裝置中存在中子輻射損傷失效風險的熱交換器;d) 非金屬制熱交換器;e) 制冷空調行業中另有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熱交換器。熱交換器界定范圍:a) 熱交換器與外部管道連接:1) 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接頭坡口端面;2) 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3) 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4) 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b) 接管、人孔、手孔等的承壓封頭、平蓋及其緊固件;c) 非受壓元件與受壓元件的連接焊縫;d) 直接連接在熱交換器上的非受壓元件如支座、墊板等;e) 安裝在熱交換器上的超壓泄放裝置。
本部分規定了溫度在高于室溫條件下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的定義、符號和說明、試樣及其尺寸測量、試驗設備、試驗要求、性能測定、測定結果數值修約和試驗報告。本部分適用于溫度在高于室溫條件下金屬材料拉伸性能的測定。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金屬材料承受彎曲塑性變形能力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金屬材料相關產品標準規定試樣的彎曲試驗。但不適用于金屬管材和金屬焊接接頭的彎曲試驗,金屬管材和金屬焊接接頭的彎曲試驗由其他標準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管液壓試驗方法的試驗原理、術語和定義、試驗設備和儀器、試樣、試驗要求、試驗結果評定及試驗報告。本標準適用于鋼、鑄鐵及有色金屬管在室溫下的液壓試驗,用于檢驗金屬管的質量。
本標準規定了石棉橡膠板和耐油石棉橡膠板的燒失量、對金屬材料的腐蝕性、有密封性、耐熱耐壓性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石棉橡膠板和耐油石棉橡膠板。在試樣尺寸適合的情況下,也適用于用石棉橡膠板和耐油石棉橡膠板制成的密封的墊片。其他非金屬密封片材料亦可參照采用。
1.1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平板或曲面形狀的固體塑料在厚度方向吸水性的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當試樣進入水中或在一定濕度的條件下,測量規定塑料試驗樣尺寸的吸水量。對單相材料假設通過試樣厚度方向上具有恒定吸水性的費克擴散行為,那么可以測定通過厚度方向的水分擴散系數。該模型對均質材料和增強聚合物基料在玻璃化溫度以下的試驗是有效的。然而一些兩相基料,如固化的環氧樹脂可能要求多相吸收模型,不包含在本標準范圍內。1.2 材料的吸水性和(或)擴散系數適于比較塑料暴露于相同條件下的平衡吸水量。若在非濕度平衡條件下比較材料的性能,就不局限于單相費克擴散行為。1.3 另一種情況是在一定時間內將規定尺寸的塑料試樣浸泡于水中或規定的濕度下,該方法可用于相材料不同批次的比較,或給定材料質量控制。所有試樣盡可能相同,有相同的物理性質即表面光潔度。內應力等。然而在這些條件下試樣達不到平衡吸水性,所以該試驗不能用于比較不同種類塑料的吸水性。為了保證結果的可靠性,建議試驗同時進行。1.4 本標準得到的結果適用于大多數塑料,但不適用于具有吸水性和毛細管效應的泡沫塑料、顆粒或粉末。塑料暴露于潮濕條件一定時間,可用于塑料間的相互比較。測定擴散系數的試驗不適用于所有塑料。方法2不適用于浸入沸水中后不能保持形狀的塑料(見6.4)。
本標準規定了在標準條件下測定塑料壓縮性能的方法。規定了標準試樣 , 但其長度可以調整 , 以防止其壓縮翹曲而影響試驗結果 , 以及試驗速度的范圍。本標準用于研究試樣的壓縮行為并用來測定在標準條件下壓縮應力 -應變與壓縮強度、壓縮模量及其他特性的關系。本標準適用于下述材料 :——硬質和半硬質熱塑性模塑和擠塑材料 , 包括用短纖維、小條、小片或顆粒填充的增強復合材料以及未填充的復合材料或半硬質的熱塑性片材 ;——硬質或半硬質的熱固性模塑材料 , 包括填充或增強的復合材料 , 硬質或半硬質的熱固性片材 ;——熱致液晶聚合物。按照 IS0 10350-1:1998 與 GB/T19467.2-2004, 本標準適用于加工前纖維長度≤7.5mm 的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本標準一般不適用于紡織纖維增強的復合塑料和層壓材料、硬質泡沫材料和含有泡沫材料或泡沫橡膠的夾層結構的材料.本標準采用的試樣可以是選定尺寸的模塑試樣 , 也可以是用標準多用途試樣中部機加工而成的試樣 (GB/T11997-2008) 或由如模塑、擠塑或鑄塑成板材的成品或半成品上機加工而成。本標準規定了優選的試樣尺寸。用不同的試樣或用不同條件下制備的試樣所進行的試驗 , 其結果是不可比較的。其他因素 , 如試驗速度和狀態調節情況 , 也能影響試驗結果。因此。當需要對試驗數據進行比較時 , 應嚴格地控制這些因素并把它們記錄下來。
GB/T 1408的本部分提出了測定固體絕緣材料工頻(即48 Hz~62 Hz)短時電氣強度的試驗方法。本部分規定了用液體和氣體作為固體絕緣材料試驗時的浸漬劑或周圍媒質,但不適用于液體和氣體的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纖維增強塑料在規定尺寸、溫度和浸水時間下測定吸水量的設備、試樣、試驗步驟、計算、試驗結果和試驗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測定纖維增強塑料的吸水性,其結果僅作對比之用,而不用于表示可能吸入的大吸水量。只有尺寸相同、物理狀態盡可能相同的試樣才能進行吸水性的比較。 本標準規定的兩種方法的浸水溫度分別是23℃和沸水溫度。在沸水溫度下會發生軟化以至失去原來形態的纖維增強塑料,只能在23℃下試驗。
本標準規定了擠制鉛及鉛銻合金管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及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化工、制藥及其他工業部門用作耐蝕材料的擠制鉛及鉛銻合金管。
本標準規定了銅及銅合金拉制管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和訂貨單(或合同)內容等。本標準適用于一般用途的圓形、矩(方)形銅及銅合金拉制管材(以下簡稱管材)。
本標準規定了銅及銅合金擠制管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各工業部門用的純銅、黃銅、鋁青銅擠制圖形管。
本標準規定了銅及銅合金毛細管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質量證明書和訂貨單(或合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空調、制冷設備、儀器儀表用銅及銅合金毛細管(以下簡稱管材)。
GB/T 1845的本部分規定了聚乙烯(PE)熱塑性塑料材料的命名系統,該系統可作為分類基礎。不同類型的聚乙烯熱塑性塑料材料用下列指定的特征性能的值以及推薦用途和(或)加工方法、重要性能、添加劑、著色劑、填料和增強材料等為基礎的一種分類系統加以區分:a) 密度;b) 熔體質量流動速率。本部分適用于聚乙烯均聚物以及其他1-烯烴單體質量分數小于50%和帶官能團的非烯烴單體質量分數不多于3%的共聚物。本部分適用于常規為粉狀、顆粒或碎粒狀,未改性或經著色劑、添加劑、填料等改性的材料。本部分不適用于母料和EPM橡膠。本部分也不適用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UHMW)。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的命名和分類參見GB/T 21461.1-2008。本部分不意味著命名相同的材料必定具有相同的性能。本部分不提供用于說明材料特殊用途和(或)加工方法所需的工程數據、性能數據或加工條件數據。如果需要,可按GB/T 1845的第2部分中規定的試驗方法確定這些附加性能。為了說明某種聚乙烯熱塑性塑料材料的特殊用途或為了確保加工的重現性,可以在字符組5中給出附加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帶寬6.30mm的盤式磁帶和3.81mm的盒式磁帶磁錄音機及放音機的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帶寬為6.30mm的盤式磁帶和3.81mm的盒式磁帶磁錄音機。本標準不適用于特殊錄音機,例如調制式錄音機和高速復制機等。
本標準適用于帶寬為6.30mm盤式磁帶及帶寬為3.81mm盒式磁帶的錄音機,不適用于特殊錄音機,例如調制式錄音機及高速復制機等。 收錄兩用機等多用機的錄音部分也按本標準考核。
本標準定義了用于塑料工業中的術語。當術語有一個或多個同義詞時,同義術語跟隨在優選的術語之后。進而以正確的字母排序詳細地列出同義詞。不贊成的術語用“不贊成”指明。可能找不出定義或沒有指明定義時,在其術語后面利用一個符號→。縮略符號“cf.”(參見)指明使用者可以參見其他術語(不是同義詞)、定義或以下述的符號對該術語所含信息進行注解。
本文件描述了在規定試驗條件下,在25 ℃~150 ℃(典型范圍為40 ℃~150 ℃)的溫度范圍內,在氧氣、氮氣混合氣流中,維持小型直立試樣燃燒所需低氧濃度的試驗方法。其結果定義為試驗溫度下的溫度指數,此試驗溫度是塑料材料在實際過熱工況下可能處于的典型溫度。本文件適用于在試驗溫度下試樣厚度小于10.5 mm、能直立自撐的條狀或片狀材料,但不適用于ISO 4589-2:2017表2中需要支撐架的V型試樣。本文件適用于表觀密度大于100 kg/m<上標3>的固體材料、層壓材料或泡沫材料,以及某些表觀密度小于100 kg/m<上標3>的泡沫材料。本文件還提供了柔性片材或薄膜的垂直支撐方式。本文件還描述了在規定試驗條件下,氧氣體積分數為20.9%時,測定小型直立試樣可燃溫度(FT)的方法(見附錄A),僅限于低于400 ℃的測試,且不適用于氧指數小于20.9%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