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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用電機和控制器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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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的整車及主要總成、安全防護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基本技術要求,以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及殘疾人專用汽車的附加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三輪摩托車排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摩托車,和以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50 km/h或排量大于50 ml的三輪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排氣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以及曲軸箱排放要求、污染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和車載診斷(OBD)系統的技術要求。本標準規定了輕便摩托車型式檢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為動力,發動機排量不大于50 ml、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 km/h的兩輪或三輪輕便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本標準也規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本標準也規定了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本標準也規定了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在制造廠的要求下,大總質量超過3 500 kg但基準質量不超過2 610 kg的M<下標1>、M<下標2>和N<下標2>類汽車可按本標準進行型式核準;對已獲得本標準型式核準的車型,在滿足相應要求時可擴展至基準質量不超過2 840 kg的M<下標1>、M<下標2>、N<下標1>和N<下標2>類汽車。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根據GB 17691-2005的規定獲得第V階段型式核準的汽車。
GB/T 18487的本部分規定了為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以下統稱為供電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供電設備的供電電源額定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額定輸出電壓大值為1 000 V AC或1 500 V DC。本部分適用于GB/T 18487.1中規定的充電模式2、充電模式3、充電模式4的供電設備。本部分適用于從現場儲能系統(如緩沖蓄電池組等)獲得能量的電動汽車供電設備。本部分認為無電子元件或開關(除手動開關外)的電纜是無源的,符合發射和抗擾度要求,不需要測試。本部分不適用于任何車載供電設備和電動汽車的供電系統的零部件和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以無線充電(WPT)方式為電動汽車供電或充電的供電設備。本部分不適用于無軌電車、鐵路車輛、工業車輛和主要用于非道路車輛的供電設備。
GB/T 18488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的工作制、電壓等級、型號命名、要求、檢驗規則以及標志與標識等。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本部分執行。
GB/T 18488的本部分規定了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試驗用的儀器儀表、試驗準備及各項試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驅動電機、驅動電機控制器。對僅具有發電功能的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可參照本部分執行。
本標準界定了電動汽車相關的術語及定義。本標準適用于電動汽車整車、驅動電機系統、可充電儲能系統及充電機。
本標準規定了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新產品設計定型試驗的實施條件、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判定依據和試驗報告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本部分界定了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技術及其應用領域內使用的術語和定義。本部分適用于各種類型的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
本標準規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以下簡稱觀光車)的適用范圍、術語定義、型號、基本參數、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隨車文件及附件、運輸、貯存、質量保證期等。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內燃機、電動機驅動或二者交替驅動的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及觀光列車(以下簡稱觀光車)。其他同類型的車輛(如打獵車等)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總成(以下簡稱“電動壓縮機總成”)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空調用電動壓縮機總成。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續駛里程、能量消耗率及剩余電量指示的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以儲能蓄電池為唯一動力來源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混合動力摩托車純電動驅動模式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型號編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摩托車和純電動輕便摩托車(除特殊說明外,以下簡稱電動摩托車)。
本標準規定了全地形車的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全地形車。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的術語與符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識、說明和技術文件。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發電系統。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產品的安全標準,適用于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該系統可以是組裝的,自成體系的或由工廠提供完整集成系統的形式,均通過電化學反應來發電。本部分適用于:——直接或通過轉換開關與主網連接,或與獨立配電系統連接的系統;——提供交流電或直流電的系統;——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熱量能力的系統;——使用以下各種燃料工作的系統:a) 天然氣或其他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氣體,比如垃圾填埋氣、沼氣和煤層氣等;b) 來源于石油精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以及液化石油氣,如丙烷和丁烷;c) 來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質)或化石燃料的醇類、酯類、醚類、醛類、酮類、費托法合成液體和其他富氫的有機化合物,例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d) 氫、含氫氣的氣體混合物,例如合成氣、民用燃氣等。本部分不適用于于:——微型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便攜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驅動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部分適用于應用在商業、工業和家庭等領域,安裝在室內和室外等無危害(未劃分等級)區域的固定式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本標準考慮了燃料電池發電系統在可預期的情況下和在制造商可預設條件下使用時,所有涉及燃料電池系統的重大危險、危險場景和事件,但不包括與環境兼容性(安裝條件)有關的各種危險。本標準規定的危險情況僅限于可能對人身造成的傷害,或僅對燃料電池發電系統之外造成的破壞。本標準不涉及對燃料電池內部損壞的保護,只要這種內部損壞不會對燃料電池外部產生危害。本標準中的各項要求并非旨在限制創新,當考察本標準未曾涉及的燃料、材料、設計或構造時,這些替代方案需要被評估是否具備與本標準相當的安全、性能水平。
本文件規定了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以下簡稱“充電機”)設備通信控制器(SECC)與電動汽車通信控制器(EVCC)之間基于控制器局域網(CAN)的通信物理層、數據鏈路層、傳輸層及應用層的定義和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采用充電模式4的充電機或充放電機與電動汽車之間的通信,也適用于充電機或充放電機與具有充電控制功能的電動汽車電子控制單元之間的通信。電動汽車通信控制器包括但不限于電池管理系統(BMS),以及為實現其他特殊功能而需要和充電機通信的車內系統。本文件第5章~第11章適用于采用GB/T 18487.1—2023附錄B規定的充電系統(以下簡稱“A類系統”),第101-106章適用于采用GB/T 18487.1—2023附錄C規定的充電系統及附錄E定義的充放電系統(以下簡稱“B類系統”)。本文件中的“車輛”特指“電動汽車”。
本標準規定了座位數在5座及以下的純電動乘用車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使用動力蓄電池驅動的純電動乘用車。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汽車高壓系統的直流電壓等級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純電動汽車和混合動力電動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