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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衛生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藥機械及設備的術語及其定義。本標準適用于制藥機械及設備的設計、制造、流通、使用及監督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天然植物飼料原料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取樣、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本標準適用于天然植物飼料原料,并為生產企業制定天然植物飼料原料產品標準提供指導。
本標準規定了吉林長白山人參的術語和定義、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批準保護的吉林長白山人參。人參作為藥用時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新版本)。
本標準規定了懷牛膝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術語和定義、種植環境、栽培和加工、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批準保護的懷牛膝。
GB/T 21709的本部分規定了穴位貼敷的術語和定義、操作步驟與要求、注意事項、禁忌。本部分適用于穴位貼敷技術操作。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制藥(不含中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提取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提取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與提取類制藥生產企業生產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藥物、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藥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藥物生產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化學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菌體及其提取物、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制劑類藥物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品加工領域常用的基本術語。本標準適用于水產品加工業的生產、流通、科研、教學及管理等相關領域。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的中藥藥品生產廠房及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確認及驗證等。
本標準規定了熱敷貼(袋)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將主要材料成分(鐵粉、水、活性碳、食鹽等,且不含任何藥物成分),按一定比例放入內袋密封,利用鐵粉氧化的升溫致熱原理,通過熱傳導作用方式對患者進行輔助治療的貼敷類產品。對于多功能敷貼類產品(如具有磁療、遠紅外等功能),其他功能如有相應的標準和/或行業標準,也應符合其他相關標準的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含有化學成分、中藥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所含成分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貼敷類產品;——含有化學成分、中藥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等,不能證明不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貼敷類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獸用中藥檢驗員的職業定義、職業技能等級、職業環境條件、職業能力傾向、普通受教育程度、職業培訓要求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要求。適用于對獸用中藥成品、半成品、藥材、飲片、提取物、輔料、包裝材料進行質量檢驗的人員的職業技能鑒定。
本標準規定了飯店枕類產品的定義、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和包裝。本標準適用于飯店等在中國境內向消費者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的企業中所使用的枕類產品。
本標準規定了液相色譜指紋圖譜鑒別蜂膠真實性的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楊樹型蜂膠原料、以食用酒精為溶劑提取的楊樹型蜂膠提取物及其制品中蜂膠真實性的鑒別。本標準不適用于以含有黃酮類化合物的原料(蜂膠除外)配伍的蜂膠復方制劑中蜂膠真實性的鑒別。
本標準規定了飼料中氯霉素檢驗的氣相色譜質譜測定方法。本標準適用于飼料中氯霉素的測定。